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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塘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三塘乡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汇编

 

二〇一〇年

2010年三塘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目录

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

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制度.....................3

2.城乡低保救助制度.............................8

3.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11

4.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14

5、再生育审批制度...............................19

6.大病救助制度.................................27

二、相关配套制度

9.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30

8.内部公开制度.................................35

7.规范权力运行公开制度.........................37

6.绩效评估制...................................40

10.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45

1.规范权力运行决策公开制度.....................47

5.岗位责任制...................................49

14.行政执法责任制.............................53

2.行政效能问责制度............................57

3.一次性告知制................................60

4.首问责任制................................60

12.限时办结制................................61

13.服务承诺制................................61

11.内部检查监督制度..........................62

15.规范权力运行定期检查制度..................64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责任人:

伍智华、黄六平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审批(办理)条件

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残废、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

四、所需材料

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已落实节育措施,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关)。

2、受理。

初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初审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签署意见。

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

4、决定。

初审机关签署意见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

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批准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流程图

 

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流程图

                   

城乡低保救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民政办

责任人:

尹湘军、雷智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永兴县关于办理城乡低保救助的实施方案》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城乡低保救助者应予以批准: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60元的城镇贫困人口或家庭人平年收入低于84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

四、救助标准

城镇居民按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差额享受,农村贫困居民实行定额救助。

A类:

65元/人·每月(无子有女外嫁、有父有母);B类:

55元/人·每月(重度疾病、重度残疾);C类:

35元/人·每月(一般困难户)。

五、所需材料

城乡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4项纸介质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贫困证明

六、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2.行政村调查

3.评议公示

4.乡镇审核

5.评议公示

6.乡民政办审批

7.评议公示

七、审批时限

我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城镇低保项目审批流程图

 

 

城镇低保项目审批流程图

                       

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马田中心所

责任人:

刘汉军、汤永拾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三、批(办理)条件:

1.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2.用地者向所在乡镇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

3.经村民集体代表大会通过;

4.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所需材料:

1.填写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

2.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办理程序:

1.下达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

2.初步确定用地村民名单;

3.乡政审核;

4.县政府审批;

5.发放批文;

6.定点放线;

7.竣工验收;

8.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审批时限:

在手里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坐车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审批流程图

 

审批流程图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责任人:

伍智华、李红英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3、《条例》第四十条;

4、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2002年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

5、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

四、所需材料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之外,证明出具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符合法定期条件妊娠14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证明出具机关)。

2、受理。

证明出具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证明出具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准。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10日。

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证明出具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公开。

证明出具机关作出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公民查阅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流程图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流程图

                       

 

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责任人:

伍智华、王小伍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条例》第二十条。

三、审批(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④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⑤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

(1)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③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⑥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就第

(2)条第①项的实施作出的具体规定。

3、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

(2)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内,适用第

(2)条规定。

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

(2)条规定。

4、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

(1)条、第

(2)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所需材料

1. 再生育审批表;

2.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①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解释填写方法。

②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县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

3、审查。

①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开发区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②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4、决定。

经审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由其督促申请人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

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生育证,由计划统计机构交乡镇或者县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应使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延长10日期限。

计划统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初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

同时,政策法规机构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

经核实,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公开。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公民查阅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6、延续。

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未生育,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签发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可以办理两个年度的有效期延续。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再生育审批流程图

                       

 

大病救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三塘乡民政办

责任人:

尹湘军、雷智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永兴县关于办理大病救助的实施方案》

三、审批(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城乡低保救助者应予以批准:

1.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人员;

2.患病个人当年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但安全、交通等事故,人为伤害事故和精神患者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

按照分类救助,标准有别的原则,救助对象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五、所需材料

城乡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诊断书

5.医药发票结报清单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五保户特困对象的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当年患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必要的医疗病史资料原始件,已由政府医疗救助、社会互助情况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然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

六、审批时限

我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三塘乡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三塘乡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

大病项目审批流程图

 

 

大病救助项目审批流程图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

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我乡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防止和纠正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将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乡纪委负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乡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受理执法争议的案件中,由于在审查、调研论证、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二)协调意见或建议作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争议双方,而未送达的;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受理,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告知的;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而未告知的;

  (五)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审核工作中,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而未受理的;  

第七条 本乡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本部门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五)制发公文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物管理工作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部门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

  (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实行层级追究:

  

(一)一般干部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部门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乡党委研究决定,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乡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乡党委责令改正或者、全体乡干部会议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乡党委作出决定,调整分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乡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乡纪委应当制作《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报乡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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