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动管理制度(转正、调动、离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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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员工的异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异动包含以下内容:

1、试用期转正

2、工作岗位变动

3、离职(辞职、辞退)调薪,复职

第三条集团部门员工、公司部门经理级(含部门经理)以上员工的任何一种异动需经集团综合部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公司其他员工的异动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员工。

第二章试用期转正

第五条综合部根据员工入职时间,提前10个工作日将《员工转正申请单》提供给拟转

正员工(每个月25号统计下月拟转正人员名单)。

第六条拟转正员工于2日内根据《员工转正申请单》进行自评后提交给部门经理。

第七条部门经理对拟转正员工进行考核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单》,提交给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综合部于7日内根据拟转正员工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的意见,确定考核结果,报集团总裁批准。

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或终止试用。

第九条综合部通知经批准转正的员工己成为正式员工。

第三章工作岗位变动

第十条员工在聘用期内,集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岗位做如下调整:

1、外派:

根据各公司的工作需要,由集团总部派出人选担任各公司相关职务;

2、调岗:

因集团、公司机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由集团调整员工的岗位;

3、借调:

因工作需要,集团安排员工借调到其它单位或岗位开展工作;

4、待岗:

当员工被认为绩效表现及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需要,且经过培训仍无法达到要求时,部门可向综合部提出安排其待岗。

第十一条工作程序

1、外派

(1)派出部门根据任职要求选派适当人选,填制《人事变动表》,并附《职务说明书》;

(2)派出部门持《人事变动表》报其主管副总裁审批;

(3)综合部根据其《职务说明书》的要求,对其派遣意见进行审核,报集团总裁审批。

(4)综合部向派出部门、派往公司及选派员工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5)被选派员工迅速办理工作交接,按期到派往的公司报到。

(6)派出部门应在选派人员任期满前30天,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决定外派调整方案,并报综合部。

派出部门提出新的任职人选,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同时,由派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卸任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并按《员工调整审批程序》办理岗位调整手续。

2、调岗

(1)当集团内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考虑内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可考虑平级调岗。

集团部门、公司及员工本人均可提出调岗申请。

(2)集团部门、公司提出调岗,由综合部负责协调,取得调出与调入部门经理(公司总经理)的同意后,填制《人事变动表》,报集团总裁审批。

(3)员工提出调岗,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部门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填写《人事变动表》,由综合部报集团总裁审批。

(4)综合部向员工和有关部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3、借调

(1)用人部门向综合部提出借调申请,由综合部会同用人部门、调出部门及员工本人意愿,取得一致意见。

(3)用人部门填制《人事变动表》,报集团总裁审批。

(4)综合部发出《内部调整通知单》。

4、待岗

待岗应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待岗理由,填写《人事变动表》,报与综合部审核,由集团总裁审批。

同时由用人部门和综合部共同协调其工作安排,在两个星期内仍不能安排其工作的,进入离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因工作原因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须征得原工作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调入部门经理(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的同意,并经由集团综合部报集团总裁批准后生效。

2、员工工作变动前应于7日内将原工作交接完毕方可赴任新的岗位。

如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1至5天时间,由调入部门主管副总裁(公司总经理)批准。

3、其他由集团员工本人提出的工作岗位变动申请报集团综合部组织实施,集团总裁批准,其他由公司员工本人提出的工作岗位变动申请报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离职管理

第十三条通知期

1、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或员工辞职的通知期遵守以下规定:

员工的通知期为3天,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级(含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以上员工的通知期为7天。

2、试用期满后集团辞退员工或员工辞职的通知期均为30天。

3、员工在通知期内应继续工作,集团支付相应的工资,直至通知期结束或与该岗位新入职的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并完成本人的离职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

1、员工辞职应遵守通知期的有关规定向所在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表》,部门应尽量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并解决问题,如不能挽留员工则于两日内报于集团综合部,由集团综合部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解决。

2、部门经理辞职应遵守通知期的有关规定向集团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集团综合部调查了解并进行面谈,如不能挽留则于两日内报集团主管副总裁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辞退员工

1、在下列情况下,集团将做出辞退员工的决定:

(1)员工的工作表现未达到要求,经培训后仍不符合要求且集团内部没有适合该员工的岗位。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集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集团辞退员工应遵守通知期的有关规定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公司部门经理级(不含部门经理)以下员工的辞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员工、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员工的辞退由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离职结算

1、员工按照集团规定提出离职,并已完成交接手续,其工资正常结算,在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

特殊情况需经集团总裁批准可当日结算。

在离职过程中造成工作材料丢失或物品流失,根据材料、物品的重要程度对集团予以补偿。

2、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由集团综合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本人意愿,将处理结果(续约或到期离职)书面上报集团总裁,集团综合部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考核或未经批准,擅自批准发放员工转正工资的,处罚主管领导1000元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整,擅自变动工作岗位的,处罚相关主管领导1000元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员工岗位变动时,因工作交接不清而延误工作的,处罚该员工500元罚款,处罚交接工作时的主管领导200元罚款。

员工岗位变动时,因工作交接不清而造成损失的,由该员工承担相应损失,其交接工作时的主管领导处以相应损失的40%罚款。

员工离职时,未经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相关主管领导2000元罚款,同时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综合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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