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扶贫互助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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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扶贫互助社

附件

××县××乡(镇)××村民委员会

××村(村民小组)扶贫互助社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的名称是:

××县××乡(镇)××村扶贫互助社,简称:

××××。

第二条本社的性质是:

由常年居住在××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的农村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村级扶贫互助社作为弥补贫困户发展资金不足、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提高村民特别是贫困户与妇女的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财务监管和日常管理;本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负责本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社的住所是:

云南省××市(州)××县××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学习、借鉴本市(州)、县其他互助社农村扶贫开发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引导、支持、鼓励村(居)民改善生产条件,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

(二)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和管理,用好、管好互助社资金。

审核互助社社员借款申请,评估用于发展生产的种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资金用途、预期效率和资金安全,与借款社员签订借款协议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向申请借款的社员发放借款。

(三)协调科技单位到乡村宣传普及农业技术,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通过多种方式重点帮助残疾人和特困户社员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促进增产增收。

(四)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五)接受社会各界和各社会组织、企业的扶贫捐款,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社员借款、还款和扶贫捐款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立项、审计、评估等工作。

(六)组织村民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社不吸储、不分红和不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和经营活动。

第三章社员

第八条本社社员是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申请加入本互助社并交纳互助金的村(居)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的农户,每户(家庭)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在本社所在的××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内。

(四)入社互助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社互助金起点。

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的贫困户入社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

(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助社设在一个自然村(村民小组)内(本自然村农户不足30户的,可由1-3个自然村组成一个互助社),不得跨村民小组设立。

第九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本社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社员交纳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理事会填写、发放社员证。

第十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可申请从互助资金借款,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四)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交纳互助金,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按自愿原则组建互助小组。

由3-5名社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

互助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社员不能超过2/3。

小组社员要求退组,需还清所有借款,且同组其它社员没有逾期借款。

小组成员少于3人,且小组成员还清借款后,小组连带责任解除,小组解散。

(五)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为互助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在被担保社员不能偿还借款时,代为偿还其欠款;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借款,且不能退互助金。

(六)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退出互助社自由,退出时退还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但在加入互助社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社的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互助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占用费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

第十五条召开社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可授权其他社员代其行使表决权。

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到会社员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理事长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到会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理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在任期未结束前,经2/3以上的互助社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员大会2/3以上社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社社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本社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

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定期向社员大会、监事会或村民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负责与互助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

(五)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六)定期向互助社的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七)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占用费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九)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理事长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拟订本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会计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借款和资金使用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

监事由本社社员担任,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本社理事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理事会执行互助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三)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借款发放、回收和财务管理。

(五)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六)对理事长拟聘用(解聘)财务、会计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理事长拟订的大额借款和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接受互助社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八)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九)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十)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的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事和监事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之间应无直系血亲关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互助社经费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

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作,有借有还、周转使用、风险共担。

社员缴纳的互助金必须以自有的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社。

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仅限用于入社农户借款。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本《章程》规定收取社员入社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

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社员大会半数以上的社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社员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告。

第二十六条互助资金借款原则

(一)借款用途。

互助社的借款只能用于社员的农村生产性投入项目,增加村(居)民的收入,不得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或治疗疾病等非生产性的投入,并对当地生态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二)借款的额度、期限和占用费率。

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借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占用费率标准参照当地信用社贷款年利率按照能覆盖互助社运行成本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1%。

逾期还款的视情况收取占用费:

因意外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逾期还款的,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可按原来确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原因逾期还款的,占用费率提高2-3%收取。

(三)优先发放贫困户借款。

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入社贫困户的50%;贫困发生率在30%以上的贫困村,互助社成立第一年,贫困户借款笔数应占当年发放借款笔数的30%以上,二到三年内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七条互助资金借款、还款程序

(一)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2.互助小组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联保协议;

3.理事会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项目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借款申请;

4.理事会公告借款申请的审查结果;

5.公示无异议后,理事会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二)正常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规定的还款标准偿还;

2.还款时,由会计开出还款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3.会计汇总每月收款表,并公示。

(三)逾期还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

2.理事会确认逾期原因,并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还款期;

3.召开社员大会讨论;

4.公示逾期还款原因及处理结果;

5.签订逾期还款协议。

对经讨论不同意延期的,启动联保程序,由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对有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清借款后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借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运行成本、公益金、公积金三项开支,分配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1.运行成本。

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

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

一般不高于占用费收入的50%。

2.公益金。

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

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具体用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3.公积金。

扣除运行成本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二十九条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互助社有权根据章程的规定,收回借款并按占用费率的3倍收取占用费。

(一)把借款转借他人。

(二)将借款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

(三)将借款用于非生产性的投入。

第三十条本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社配备会计、出纳各1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扶贫、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的形式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每年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核销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呆坏账的核销。

第三十六条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须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委会并向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社章程修改,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进入终止程序:

(一)互助社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3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的银行帐面资金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五)互助资金的净值(借款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现金余额-其他应付款)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一条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互助社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优先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剩余资金无法全额退还村民时,按村民所交纳的互助金比例退还。

第四十三条互助社终止,可由互助社、村委会或县级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动议,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互助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上交县级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到其他贫困村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乡(镇)××村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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