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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2017年费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费县红十字会始建于1987年,成立以来长期挂靠县卫生局工作。

2014年,县政府明确县红十字会作为中国红十字会县级地方组织,由卫生局代管改由县政府领导联系,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顺利理顺了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实现了机构、财务、人员、办公场所“四独立”。

理顺管理体制以来,县红十字会积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三救”、“三献”即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以及志愿服务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费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包括:

费县红十字会预算。

纳入费县红十字会2017年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

费县红十字会机关。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总计90.2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90.2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62万元,增长5%。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0.25万元。

2017年支出总计90.25万元(其中本年支出90.2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62万元,增长5%。

其中:

1、按功能分类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25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总计90.2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62万元,增长5%。

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90.25万元。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计90.25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4.62万元,增长5%。

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25万元,主要用于红十字行政运行和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90.25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0.25万元,主要用于红十字行政运行和其他红十字事业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70.2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51.08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5.45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72万元,主要包括:

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费县红十字会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5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应急通信车辆1辆;无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费县红十字会机关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与年初预算数持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

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

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

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

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

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

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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