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安阳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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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都区安阳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

 

殷都区(安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单位:

安阳殷都聚鑫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殷都区(安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谈判项目殷都区(安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采购人为安阳殷都聚鑫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谈判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已到位。

项目己具备谈判条件,现委托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具有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

一、采购编号:

殷-2018-323

二、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内容:

室外道路、给排水、消防水及通讯信息等配套工程。

工程地点:

殷都区(安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

工期:

45日历天

总投资:

约48万元

质量目标:

合格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含行贿犯罪记录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具有近三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情况必须均为盈利,否则不接受报名(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一年的,不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

00至12:

00,下午3.:

00至6:

00分到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建造师持委托书及下列证件购买招标文件:

①、营业执照(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④、无重大违法记录及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⑤、投标人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⑥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网页;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以上资料查原件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注:

报名后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按废标处理(所有身份证原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以上资料须保证真实性。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安阳市文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长明苑西区5排12号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

安阳殷都聚鑫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尹女士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采购人

采购人:

安阳殷都聚鑫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尹女士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殷都区(安阳县)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中心室外工程

采购编号

殷-2018-323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

供应商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财务要求:

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有盈利(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在本企业注册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4.信誉要求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工期

45日历天

质量目标

合格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5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

磋商有效期

12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磋商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9000元

递交方式:

在2018年9月17日17时00分前以现金形式缴纳至招标代理公司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响应文件份数

1份正本,4份副本,1份电子版(光盘或U盘)

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

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邮编: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18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

安阳市文昌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南100米长明苑西区5排12号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人数

磋商小组构成:

由3位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履约保证金:

伍万元,签订合同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转入招标人账户。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人有对响应文件进行核实的权利,若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全归采购人所有

知识产权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招标控制价:

元,投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下浮10%(含10%)范围内进行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付款方式:

本项目施工期间不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决算评审备案后,支付总金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一、预算编制依据

1、施工图纸;

2、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参考《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编制。

二、取费标准:

1、安全文明措施费足额计取;

2、人工费按豫建标定[2018]18号文计取;

3、规费足额计取;

4、税金按10%计取

三、材差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执行《安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18年第2期安阳市指导价中的除税价调整、指导价中没有的按市场询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工程土方暂按一、二类土计算;

2、余土外运暂按1km计算;

3、道路方案:

200mm厚5%水泥稳定土、200mm厚水泥混凝土路面;

4、室外绿化工程暂未计算;

5、管周围及管上30mm范围内按人工回填土计算;

本表是对“磋商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本表中没有涉及到的条款,仍以供应商须知的相应条款为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采购代理机构”指是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详见资料表。

“供应商”指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采购人”指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本项目采购人详见“资料表”。

本项目采购监督机构见资料表。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资料表”。

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4.投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磋商文件

5.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由下列四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6.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有疑问,应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提交至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2天内进行回复。

采购人应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向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供应商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磋商文件。

在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磋商文件的,应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磋商文件修改的内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7.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对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语言及计量单位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磋商保证金

5、偏离表

6、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7、磋商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10.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保证金应于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证金绑定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无效。

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保证金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

11.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0条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一份,并分别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清楚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修改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印章才有效。

响应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电子版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封套上需要写明的内容见资料表。

在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未按本章第项或第项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4.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开标地点。

未送到指定地点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磋商开启仪式

16.磋商开启仪式及其有关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开启仪式,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供应商参加开标的代表必须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由签到供应商派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并当众报告查验结果,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以及采购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做唱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六、评标程序和要求

17.磋商小组和评审方法

磋商和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磋商小组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18条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本须知第19条和第20条对应的磋商和评价程序进行磋商和评审。

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磋商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8.评审程序

响应文件的初审包含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检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2)响应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方案或者磋商价格的,但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外;

(4)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磋商价格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控制价的;

(6)磋商有效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7)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存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响应文件的其他条款的。

澄清有关问题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算术更正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磋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磋商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

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19.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相应承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可以决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是否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磋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并整理出磋商备忘录(磋商备忘录将成为后期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供应商和采购人签字确认。

20.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的标准详见第三部分评审办法。

2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得分相同,按照业绩多的优先;若业绩相同,按照经营经验多的优先;若经营经验相同,按资质等级高的优先。

评审报告将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3.采购项目终止或取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七、签订合同

24.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刊登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做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5.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次竞争性磋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付清。

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6.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尽快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并在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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