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A版央企保密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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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版央企保密管理程序

央企保密管理程序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公司安全和利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保密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秘密

本程序所称的秘密是指包括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

3.2国家秘密

本程序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3.3商业秘密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形成或拥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和潜在商业价值,经公司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一旦泄露将可能使公司经济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遭受损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4涉密载体

本程序所称的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4职责

4.1保密委员会

4.1.1公司设保密委员会由公司主管领导、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公司主管领导兼任。

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1.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1.3贯彻落实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负责落实有关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4.1.4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4.1.5协调处理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4.2保密办公室(简称保密办)

4.2.1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保密办是公司保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公司保密日常管理工作。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2.2组织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4.2.3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的培训;

4.2.4组织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4.2.5参与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的制定;

4.2.6负责失、泄、窃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4.3密源产生单位

4.3.1是保密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涉密信息和载体的定密、标密和管理工作。

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3.2贯彻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4.3.3组织本单位、部门涉密信息和载体的定密、标密和管理工作;

4.3.4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部门涉密项目、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5管理内容

5.1保密管理基本要求

5.1.1保密管理原则

公司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结合的原则,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1.2保密管理体制

5.1.2.1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

5.1.2.2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由本级保密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5.1.3保密管理责任制

5.1.3.1公司实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

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5.1.3.2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具体执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管理规定》。

5.1.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管理

5.1.4.1涉及油商密★★★和油商密★★级及油商密★级商业秘密的机关部门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传递、存放和保管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

5.1.4.2公司所属各单位都是保密重点单位,按规定确定本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5.1.4.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全员签订《保密协议书》,部门负责人签订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责任书。

5.1.4.4涉密人员应建立档案,报上级保密机构备案。

5.1.4.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使用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具体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人员管理规定》。

5.1.5保密协议和人员管理

5.1.5.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有员工保密的内容。

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5.1.5.2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

机要、核心技术研发等重要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具体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人员管理规定》。

5.1.6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5.1.7保密分级管理

5.1.7.1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确定秘密信息范围及密级,不得漏定、错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提高或降低密级。

5.1.7.2公司和所属各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重要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与主办单位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监督落实。

5.1.8保密工作信息报送和保密事项报告管理

5.1.8.1各单位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汇总保密工作情况上报公司保密办。

5.1.8.2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处理并向同级或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5.1.8.3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重大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5.1.8.4对失、泄密事件实行年度汇总报告,没有发生失、泄密的,进行“零”报告。

5.1.9保密宣传教育

5.1.9.1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经常性开展保密培训,并纳入培训计划。

重要涉密人员应经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1.9.2公司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员工保密责任,完善各项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

5.1.10保密经费和设备配备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及工作开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5.2定密

5.2.1保密范围和密级

5.2.1.1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5.2.1.2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a)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投融资计划、财务状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等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秘密信息;

b)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c)科研成果、技术诀窍、试验方案、工业配方、计算机软件等科研、技术开发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d)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涉诉纠纷等对外交往、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e)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调整、维护稳定、纪检监察办案、审计等涉及公司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秘密信息;

f)公司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5.2.1.3公司商业秘密密级

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油商密★★★(三星级)、油商密★★(二星级)和油商密★(一星级)。

a)三星级商业秘密是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石油战略储备、油气管道建设、敏感区域油气勘探开发、重大海外发展战略、公司核心技术、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b)二星级商业秘密是对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交易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c)一星级商业秘密是对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影响的秘密,包括一般的技术和经营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5.2.1.4公司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密级依据《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确定。

5.2.2保密范围和密级的确定

5.2.2.1产生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分级保护目录》,及时对秘密信息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建议,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定。

5.2.2.2本单位、部门确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保密管理机构确定。

5.2.2.3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5.2.2.4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三星级商业秘密的,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5.2.3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变更与解除

5.2.3.1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

5.2.3.2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

a)泄露后对国家安全或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b)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c)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公司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

5.2.3.3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

a)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或公司利益的;

b)公开后对国家安全或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

c)已经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公开的。

5.2.3.4保密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不得解除,但应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5.2.3.5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由原定密部门或单位决定。

国家秘密、三星级商业秘密的变更及解除应报公司保密办备案。

5.2.3.6原定密单位、部门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

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单位、部门的,由作出撤销、分立或合并决定的单位指定。

5.3标密

5.3.1秘密一经确定,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出标识:

a)国家秘密标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公司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5.3.1.1三星级商业秘密文件,应于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

5.3.1.2不属于秘密的,不得标注秘密标识。

5.3.2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其内容一致的密级,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

5.3.3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5.3.4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标识。

5.3.5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定密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标识。

5.4保密

5.4.1纸质涉密载体的控制

5.4.1.1制作文件、资料等纸质涉密载体,应按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并在指定的印制单位制作。

5.4.1.2纸质涉密载体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国家绝密级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除外),不准带出办公场所。

5.4.1.3纸质涉密载体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向传递。

复印纸质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严禁复印国家绝密级文件。

5.4.1.4纸质涉密载体销毁前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保密部门送交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出售或遗弃。

5.4.1.5纸质涉密载体归档后,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保证其保存环境、借阅程序符合保密要求。

5.4.2机要文件管理

机要文件签收、发送、传阅、保管、借阅、清退及销毁全过程管理具体执行《机要文件管理规定》。

5.4.3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控制

5.4.3.1秘密信息不得在广域网及应用系统上发布或处理,未建专网的部门、单位应配置专机处理秘密信息。

5.4.3.2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购置,应按有关规定审核、组织采购,并进行登记建档和密码技术认证。

5.4.3.3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维修,应由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内部单位无法承担的应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并签订保密协议。

5.4.3.4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应执行以下规定:

a)涉密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内网、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或开启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b)严禁涉密载体与非涉密载体交叉使用;

c)未经批准,严禁复制涉密载体,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

5.4.3.5具体执行《涉密设备和载体管理规定》。

5.4.4涉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和销毁

5.4.4.1涉密载体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归档。

5.4.4.2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

5.4.4.3被撤销、合并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涉密载体移交承担其职能的单位或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5.4.4.4涉密载体销毁前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保密管理部门送交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出售或遗弃。

5.4.4.5报废、捐赠涉密计算机,应经保密管理机构核准,在拆卸或更换硬盘后进行。

硬盘拆卸、更换应由指定的维护单位负责,拆卸、更换下来的硬盘交保密管理机构统一处置。

5.4.4.6具体执行《涉密设备和载体管理规定》。

5.4.5涉密会议与活动

5.4.5.1涉密会议的确定

凡会议议题中涉及公司、股份公司、公司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如泄漏会使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经济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等遭受损害的信息,均为涉密会议。

涉密信息包括:

影响公司规划和决策的信息;影响公司生产和发展的信息;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信息;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的信息;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信息;影响公司稳定和安全的信息;未公开发布的内部信息等。

5.4.5.2涉密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召开,确需到其他场所召开的,主办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4.5.3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

按照“谁主办,谁定密”的原则,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填报会议计划时,要注明会议内容是否涉密,涉密会议由办公室安排在指定会场召开。

公司所属各单位会议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涉密会议的计划统计、会场安排等工作。

5.4.5.4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制定和落实保密措施,并在保密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会议主办单位在涉密会议开始前,将移动电话屏蔽仪等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在指定的会场,并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5.4.5.5涉密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要严格执行《涉密设备和载体管理规定》中有关涉密会议以及会议资料的相关规定。

会议主办方负责会议资料的保管、发放、传递、复制、回收、清点等相关事项,禁止参会人员擅自将涉密会议资料带出会场。

如会议必须采用涉密计算机处理密级文件,处理结束后必须及时删除计算机上的中间文件,涉密电子文件只能存储在专用的涉密硬盘上。

5.4.5.6会议主办单位要在会前提示参加会议人员会议为涉密会议,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录音笔、笔记本电脑、手机、MP3等电子设备进入会场,会议主办方要在会议开始前提示参会人员将手机存放到手机屏蔽柜中。

涉密会议召开时,未经会议主办方许可,与会人员不得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复印、抄写、拍照、摄像、录音。

参会人员不得在涉密会议召开期间外出会客。

5.4.5.7在召开涉密会议时,涉密会议场所作为保密重点部位,非参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无关人员,不得在会场周边逗留。

会议服务人员在涉密会议场所工作时,不能携带对讲机、手机等通讯设备。

会议召开期间,必须开启移动通信干扰仪,并妥善关闭涉密会议场所的门窗、拉好遮光窗帘,避免会议内容外泄。

5.4.6涉密外事与交往

5.4.6.1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执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人员管理规定》。

5.4.6.2对掌握国家秘密或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出国(境),应由派出单位组织严格审批,并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5.4.6.3国家秘密一般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出国(境)的,应报公司保密办审批。

5.4.6.4携带公司商业秘密出国(境)的,由总部部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5.4.6.5带出国(境)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公司商业秘密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场所使用或处理,并在公司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5.4.6.6对外合作、交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确需向对方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执行《公司对外提供信息、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5.4.6.7依法向政府、司法机关等提供秘密信息的,应采取保密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4.6.8外部人员到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明确提示对方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部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

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需参观的,应报保密管理机构批准。

5.4.7秘密信息传递与公开

5.4.7.1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公共电子邮件、非加密电话、移动电话和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5.4.7.2公司与公司总部之间传递秘密信息,应按秘密等级使用密码传真系统及专网电子公文、电子邮件系统,各单位与公司之间传递秘密信息通过国家邮政机要通信系统进行传递。

5.4.7.3秘密信息传递应履行登记、编号和签字手续。

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7.4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公开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发布、传递秘密信息。

5.4.7.5新闻宣传报道和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秘密信息,发布前应由产生单位及宣传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公司主要领导参与的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由公司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

5.4.7.6任何单位和员工在境内外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技术报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5.4.7.7编撰或公开发行史志年鉴、统计手册、专业技术图册、文件资料汇编、学术论文集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并应由主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5.4.7.8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披露。

5.4.8保密宣传教育

5.4.8.1各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员工开展保密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5.4.8.2各单位应将保密知识纳入到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工作的形势与责任、案例警示、国家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商业秘密管理有关知识等。

5.4.8.3各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干部和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上岗教育、在岗教育和离岗教育,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案例警示以及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

5.4.8.4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公司的保密工作形势、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知识等,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5.5监督与责任

5.5.1保密检查

5.5.1.1保密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5.5.1.2保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保密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b)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人员到位情况;

c)保密要害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管理情况;

d)信息系统及涉密载体保密措施情况;

e)办公设施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f)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措施情况;

g)保密教育和培训情况;

h)失、泄密事件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5.5.1.3保密检查可利用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装置、软硬件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检测。

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保密检测机构协助检查。

5.5.2失泄密事件处置和查处

5.5.2.1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密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公司保密办。

5.5.2.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发生严重失、泄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未按规定确定、标明或及时变更密级的;

b)违规复制、记录、存储、传递和提供秘密信息的;

c)擅自携带秘密信息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的;

d)违规将涉密信息系统或载体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e)在非专机、非专网上存储、处理或发布秘密信息的;

f)重大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g)违规向合作、交流、交易方提供秘密信息的;

h)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i)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5.5.2.3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包括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5.5.2.4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外部单位或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6流程

暂无

7相关文件

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1.1《涉密设备和载体管理规定》

7.1.2《公司对外提供信息、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7.1.3《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管理规定》

7.1.4《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实施管理规定》

7.1.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人员管理规定》

7.1.6《机要文件管理规定》

7.2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

8记录

8.1DGC-01分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8.2DGC-02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责任书

8.3DGC-03保密责任书样本(适用公司党政主要领导)

8.4DGC-04保密责任书样本(适用其他公司领导及处级领导干部)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签订协议单位、部门)

注册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和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属于甲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保密措施,是指加盖保密标记、附注保密文字说明或提出口头保密要求等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保护性质的措施。

甲方已经或以后制定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协议。

二、乙方在职或被聘用期间,应谨慎、妥善保存好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一切有关资料、记录、软盘、设备等。

三、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并为乙方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职责,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

四、乙方在职或被聘用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向他人披露或提供本人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五、乙方在职或被聘用期间,不得非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或非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为甲方谋取利益。

对因执行职务而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六、乙方同意并保证,在其离职、退休、被辞退或其他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情形出现之后,不会利用其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不会向他人泄露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乙方同意并保证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情形出现之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会到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会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乙方遵守前款规定,造成实际损失并提出补偿请求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乙方在职最后一年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分期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期不超过3年。

八、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资料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义务配合甲方采取适当措施,使所披露或提供的商业秘密能得到必要的保护。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甲方应予补偿。

九、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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