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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须知;

(2)投标书;

(3)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4)分包合同条件;

(5)工程规范;

(6)招标图纸目录;

(7)工程单价表;

1.2招标图纸一套(详见招标文件内之图纸目录)。

2.0招标文件各部分的功能与作用简介

2.1概述

本项目的分包合同文件是指业主/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或称投标单位)为完成分包合同中所指定的工程,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在分包合同指定的工期内完成所指定的工程项目,业主则按分包合同内的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本分包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2投标须知

本投标须知和发给投标单位之投标邀请书是用以向投标单位介绍和说明本项目的投标方法、要求及过程。

2.3投标书

投标书是投标单位向业主提交的一份要约,一旦要约被业主接纳,此投标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4协议条款与合同条件

协议条款是分包合同文件的最基本条款,主要阐明本分包工程的主要范围、合同承包金额、施工工期等内容。

合同条件阐明本分包合同各方在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以及所需承担的各种义务,同时,分包合同条件也为各类与工程有关的事项提供解释、定义及处理程序。

2.5工程规范

本分包合同文件内工程规范一词即指本分包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说明,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分包工程进行期间,由业主方/总包单位提供的任何工程规范与要求,或由分包单位提供并经业主方/总包单位确认的产品性能说明书及技术参数。

2.6工程内容

本分包合同中所指的“分包工程”范围为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洋房地板采暖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及缺陷保修期(由业主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的日期起计算二十四个月)内需要的正常保修。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1)基层清理、修补,分集水器安装,铺设保温绝热层,粘帖无纺布铝箔反射层,交联管环路铺设,气压试验,豆石混凝土回填、压实、找平;

(2)采暖炉及烟管连配件供应、安装;

(3)工程规范说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的测试、检查及一切要求;

(4)提供两年免费保养及维修;

(5)图纸及技术工程规范中所要求的其它工程;

2.7工程单价表概述

“工程单价表概述”是说明及提示在每个工程项目的单价及价款内应包括的一切相关费用。

工程单价表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工程单价表概述”的要求与依据来报价。

2.8招标图纸

本分包合同的招标图纸是指本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图纸,或投标被接纳后,招标图纸在分包单位深化设计之后将成为合同图纸,而合同图纸所显示的质量及数量与工程规范将成为本分包合同之工程范围的依据。

2.9工程单价表

工程单价表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详细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分包合同总价的项目,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所有投标单位能在同一个统一标准基础上计算工程量及作出报价,并用“暂定数量”来注明某些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

一旦业主接纳由投标单位提交之工程单价表后,该单价表内的单价及价款即被视为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且具有约束力,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它亦是业主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

3.0工程质量要求

本项目总体工程质量须达到湖南省长沙市政府等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若本工程达不到此质量标准,分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4.0报价填写须知

4.1合同价款性质

4.1.2本分包工程分为采暖炉供应和地板采暖安装两个合同。

(1)供应合同价款

供应合同采用中标单位与业主双方签署的形式。

(2)安装合同价款

安装合同采用中标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业主三方签署的形式。

本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属总价包干性质(包深化设计、包工、包物料供应及包工期、包质量、包数量、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差别、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试验检验费、税金(包括进口关税及所有税项)、清关费、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费、运输、因物料迟到工地的窝工费、材料费的涨价风险等,以及为满足当地政府对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费用等),分包合同综合单价除按本分包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合同综合单价金额的错误皆由分包单位承担。

分包单位应被视为熟悉清楚政府颁布所有有关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物料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

分包单位需负责办理一切报关及清关手续,包括填报一切所需的文件及资料。

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及所有开支亦必须由分包单位承担。

对于分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业主将不予以补偿。

分包单位应熟悉进行本分包工程所应办理的政府规定的手续、检验检测及缴纳的费用,且投标金额中已包括需办理任何手续所需之一切费用。

安装合同条款中的总包照管、配合费,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可不予考虑,业主将按照结算价款的2%另行直接支付予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协调、照管服务内容详见本分包合同文件之规定。

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总承包协调、照管协议,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

分包单位应负责支付一切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需要进口的货物/材料的清关手续费包括可能开箱检查的一切费用,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收费和税项,以及主管当局征收的任何费用,并且在分包合同综合单价中应已包括全部该等有关应付的费用及款项。

本分包合同综合单价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或其它书法机构/当局征收的关税,税款费用、收费或其它任何性质或数量的所得税等。

同时,在业主的要求下应向其出示该类关税、税款、费用、收费或所得税的原始发票。

4.2报价前的检查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须事先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核对页数(包括汇总表等内容)。

一旦发现存在有意义模糊或相互矛盾的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方。

不管什么原因,投标单位如在招标文件(包括图纸、规范等)发现有不明确处或相互不统一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要求予以解释。

业主方对此疑问作出的解释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如投标单位没有按上述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检查或发现不明确处而没有书面通知业主方代表,一旦投标文件被接纳后,分包单位不可因招标文件有不明确或不统一之处而向业主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只有业主方代表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修改或补充。

而这一切解释、修改或补充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传送给每一个投标单位,否则没有效力。

对于任何非书面或由业主方非授权人员或单位所作出的解释、修改或补充均属无效。

4.3业主的指令

投标单位应注意,在整个招标期间,业主方代表有权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修改、增补、删除,并可以向投标单位发出进一步的书面指令,投标单位必须依令执行,不得有异议。

另外,所有符合上述条件所作出的对招标文件的解释、修改、增补、删除等文件将在满足下述要求后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具法律效力。

该部分内容可以从下面二个途径加入合同文件中。

(1)由业主对招标文件的解释、修改、增补、删除等文件,并在正式签约前得到投标单位的书面认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2)由投标单位按照业主书面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修改、增补、删除等文件,经业主认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个部分。

4.4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的目的是说明工程的概况及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分包工程的基本要求,以便让投标单位对整个项目以及各种可能影响单价及投标价的因素有进一步的了解。

若投标文件被接纳,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从工程基本措施项目的要求,并进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

投标单位必须将为履行此基本要求及遵照分包合同条款所有规定而涉及的费用及一切开办费(统称“工程基本措施费用”)计算在投标综合单价内。

除非本分包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投标单位需全部承担在“工程基本措施项目”所投价款的风险,即由承包单位完全负责,不论实际情况与承包单位的估计有否差别,亦不论设计变更与否,该价款一律不予调整。

所有构成本分包合同文件的各类文本可以互相补充、解释。

所以在“工程基本措施项目”所填报的任何金额亦将被视为已包含了为满足分包合同条款、和招标图纸的全部要求而所需的费用。

4.5投标价

投标单位可视企业自身情况,对招标文件中的全部项目内容进行报价。

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承包予本投标单位/及其它投标单位,并不需要向投标单位作任何解释。

投标单位须用墨水笔填写投标书,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名,加盖公章和写上日期。

任何在单价表内未有报价而工程所需之项目的费用,将被视为已包括在其单价表及投标总价内。

投标金额采用人民币为计价单位,投标书上的投标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表总计一致,若在此基础上另有优惠或金额应另予说明。

(1)本分包工程实行按工程规范及招标图纸计价的投标方式,业主方提供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投标价须为综合单价包干形式;

(2)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提供之招标图纸及工程规范为基础,依此根据所投单价计算出项目总价,并汇总得出投标总价;

(3)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人工、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之风险,材料或人工差价等一次包定。

分包合同金额不会因人工、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而调整;

(4)本分包合同签订后,如根据合同条件所认可之工程变更而导致工程量有所增减时,均须按合同工程单价表的单价来调整。

投标单位必须对整个工程单价表进行完整的报价、计算、汇总。

另外,投标单位须在每页工程单价表上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工程单价表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款需转到投标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该与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出的投标总价相同。

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单价表中所开列之项目不足以反映其实际工程的费用,他可以在相应的位置上增补项目和价款。

该价款亦将计入投标总价中。

对于工程单价表中没有填报单价和价款的项目,其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的价款中。

一旦这些没有标价的项目发生工程变更,其应调整的增、减价款将由业主方代表确定。

5.0其它注意事项

假如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发现有错误,可以书面通知业主方,指出该项错误并提交修订本。

假如该修订本是在指定截标日期前收到,则可被接受作为其标价的修订,否则此修订本作废,即原投标文件仍然有效。

假如业主方对投标文件发现有任何的错误或对有关标价存有疑问,可以书面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

该项询问亦并不会减低投标单位的任何责任。

一切关于投标文件内容的询问,投标单位必须在截标期限五天前向业主方书面提出。

只有由业主方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的书面答复才应被视为对投标文件具有影响力。

如投标被接纳,该等信函应与合同文件一起装订,并成为分包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有关投标单位于编制其投标文件或在随后的询标会议及磋商所涉及的任何费用,业主方均不承担。

业主无义务接受价格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投标书,同时不需为此作任何解释。

6.0投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6.1投标单位所提交的投标表文件必须分为经济标及技术标两个部分,而每个部分必须分别装订。

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正本及副本如下:

(1)经济标:

正本1份及副本2份;

(2)技术标:

正本1份及副本2份。

投标文件需放入密封的文件袋内,封面注明“投标承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融科·

檀香山项目(洋房)地板采暖分包工程”。

6.2经济标

经济标内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已填妥标价的投标书,工程单价表及一切与价款有关的资料。

(3)授权委托书(由授权委托人签字的)。

6.3技术标

技术标内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单位获国家及有关当地政府部门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副本(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

(2)负责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简历。

(3)拟投入本工程的PB管、PE-RT管、挤塑板、反射膜的材料样品。

(4)施工工程进度及时间安排计划(包括主要材料与货物订货计划、订货周期及进场时间)。

(5)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进行施工的详细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减少施工噪音措施以防止扰民,以及保护邻近建筑物、道路、绿化、居民和市政管道的措施方案、临时用电用水的方案及处理措施。

(6)工程规范中要求提交的所有相关资料。

(7)地板采暖工程的设计图纸(A3纸打印的一式三份,存有电子文件的光盘一张)

7.0招标与发标安排

7.1发标:

标书发放日期和时间:

20年月日北京时间:

时至时,

7.2回标:

投标书送达时间:

20年月日上午以前。

投标书送达地点:

二楼投资管理部

投标书接收人:

0731-

7.3答疑

投标人在20年月日:

00之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方,业主方将统一安排回复。

7.4评标准则

(1)投标价;

(2)工程材料样品

(3)货物和材料的交货期;

(4)施工组织设计;

(5)特殊工艺的质量保证措施;

(6)业主方其它考虑因素;

(7)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7.5评标与定标:

(1)评标原则: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在技术标满足我司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合理低价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2)鉴于本次招标采用的是非公开招标方式,因此招标单位不会公布投标的评分结果,请投标单位理解并配合招标单位的工作。

(3)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均不能满足招标单位的要求,招标单位有权拒绝全部投标,重新组织招标。

(4)评标结束后,招标单位会发出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文件正本中应装入中标通知书原件;

招标单位通知未中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需做任何解释。

(5)招标单位有权部分或全部授标,可分别确定各标段的中标单位。

投标单位不得因部分授标而要求变更投标报价。

8.0签订合同

8.1投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逾期不签订分包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且须赔偿招标单位一切损失。

8.2本次招标工程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形式。

9.0补充条款

9.1投标费用

9.1.1无论中标与否,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投标方承担。

9.1.2发标时,投标单位须购买招标文件,其工本费为人民币伍佰元整(此项费用中标单位不退,未中标单位在退回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后无息退还)。

9.1.3本招标工程采用投标保证金,其保证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应于回标前以转账的形式交至有限公司(不接收现金)。

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9.1.4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将于业主电话通知后30日内以转账支票(本市)无息退回,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0日内以转账支票(本市)无息退回。

9.1.5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

(3)投标单位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

(4)有意扰乱招标、投标、开标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无理取闹者;

(5)申请退出投标的投标单位未在开标之前两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招标方退标。

9.2招标单位应对已确定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9.3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60个日历天。

9.4中标单位须配合招标单位的售楼活动,服从招标单位的相关安排,并且不增加任何费用。

9.5中标单位负责施工图纸的深化设计(如需要)。

9.6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个日历天内提供下列内容供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1)各种物料供应及安装计划的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9.7投标单位送达标书以后,要求对投标书进行修改或撤回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至招标单位。

9.8投标单位回标后即视为确认并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0.0特别说明

10.1投标单位实行最终总报价竞标,分包合同总价为中标的最终总报价;

10.2投标单位出于竞争的考虑,可能导致投标报价过于经济,而实际计算验证并不可行,招标单位可以理解为投标单位有自行承担此部分风险的考虑而不予调整。

10.3对于分包工程执行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单位应作充分的考虑,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招标单位理解为投标报价已包含或充分考虑了该因素。

10.4本分包工程禁止投标单位转包或采取第三方联合承包方式,一经发现核实,招标单位有权单方停止本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施工费用业主将拒绝支付。

10.5投标单位须根据深化后的施工图纸(投标单位根据经验在业主提供的图纸基础上自行深化)及相应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复核计算工程量及所需工程报价,一旦中标不得以图纸未明示为实现设计功能所必要的措施为由增加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10.6本分包工程现场施工场地狭小,投标单位须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且所需一切费用均已包含于总报价中,投标单位若中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措施费用。

10.7招标单位倡导与合作伙伴的长期战略合作。

如投标单位价格合理,且在中标后的合作过程中满足招标单位的质量及进度要求、诚信守约,招标单位将会优先考虑与中标单位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投标书

投标书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

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1.经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地板采暖分包工程的工地现场,以及审查投标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条件、工程规范、招标图纸及有关招标文件之后,我司愿按照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以人民币(大写)(RMB¥)的金额,按分包合同文件中列出之合同工期内承担并完成上述整个分包工程。

2.如我司的投标书被接纳,我司保证:

(i)于分包合同中所定的完工期内完成并交付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工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准备工作、施工机具进场、向有关部门作任何申请及有关部门审批等所需的时间。

(ii)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自行购买并维持一切为完成分包工程而所需之保险。

如果我司于上述的时限内未能购买该等保险,则业主有权可代为购买并可从任何应付给我司的款项中扣除代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保险费等费用)。

3.我司同意在从规定的截标日期起的60个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书。

在此期限届满前,本投标书对我司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纳。

4.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书前,如根据上述第3条本投标书被接纳,本投标书连同业主的书面接纳文件,将成为三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5.我司同意业主无义务接纳价格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投标书,亦不需为此做出任何解释。

同时,业主可以接纳任何投标单位之整个或任何个别分项工程的标书及投标价,而投标单位不可对此提出任何额外的工期及费用索赔。

(本页无无正文)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名称:

职称:

签署日期:

加盖公司印章

采暖炉供应分包合同条款

采暖炉供应合同条款

签订地点:

长沙市

签订时间:

20年月日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供应单位:

(以下简称供方)

由需方和供方共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内文另有要求者外,在所有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如下所定之涵义:

1.1需方/业主/需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1.2供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1.3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即指“湖南监理有限公司”

1.4设计单位/设计院-即指“工程设计事务所”

1.5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

1.6当局-指对合同工程或与之有关的配套系统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当地当局和/或市政配套的法定的承包机构/单位

1.7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合同文件、附录和上述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8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

1.9合同图纸-指合同条款附录所列的工程图纸,包括有关此等图纸的任何修订以及需方代表随时提供或书面批准的任何其它图纸

1.10货物/设备-本合同所称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需方提供的符合技术规格说明要求的规格及功能的采暖炉及全部备品备件,它还包括由供方送交给需方的所有的必须文件和与安装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

1.11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2物料-指任何无论图纸或技术规格说明与否之必需品如木料、金属、管道、设备、机械、构件等,足以构成并完成整个合同工程所用

1.13质检单位-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检查站

1.14工程现场/工地-是指由需方提供的,将实施地板采暖分包工程的地点以及合同中特别指明组成工地部分的任何其它地点。

1.15规范-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规范,包括本合同文件中之技术规格说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1.16已经批准-指需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随后对先前口头批准所作的书面确认

1.17月-指一个公历月

1.18日/天-指一个公历天

1.19需方代表-由需方委派之本项目负责人

1.20总承包工程/主工程-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由总承包商负责承造本项目之土建工程连专业分包工程之照管

1.21总承包商-指在总承包合同内所述负责总承包工程之承包商

1.22专业承包商-指与需方签订承造本项目各种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工程等之承包单位

1.23工程-指下文所述及/或图纸所示与整个采暖炉设备连配件供应合同有关的一切采暖炉设备连配件供应、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修补其任何缺陷

1.24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的各种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及补偿费用等

1.25计算期限–本合同所指提及的任何期限或工作日,应作为公历日解释,包括所有假期、星期六、日和天气恶劣的日子

第二条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合同金额

2.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详见供应工程单价表

2.2货物原产地:

(1)原产地指货物加工、制造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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