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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银监发【2006】87号

2006年12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风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

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

董事会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四章客户利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要按相应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议的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独立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计划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结合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定期对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银监会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一)资本充足率达标;

(二)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三)内控制度严密;

(四)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要求;

(五)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针对金融创新活动,银监会将简化审批程序,转变监管方式,制定各类新业务的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操作规程,强化持续性监管,更加注重对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定价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全程风险控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与银监会进行事前的专业沟通,就关注的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交流意见,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部门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其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66号2010年6月2日

各银监局:

  为深入贯彻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重点创新领域的监管和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根据会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和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安排,现就加强创新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监管要求,科学审慎推动金融创新。

2010年创新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风险为导向,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稳健、合规创新,完善创新监管法规建设,强化政策执行力,确保创新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在市场准入、业务后评估等环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严格审核金融创新是否符合实体经济真实需求,是否为健全公司治理架构下的创新行为,确定适宜的监管容忍度,根据辖内实际推动开展具有可持续性的创新活动,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满足辖内经济发展需要。

建立完善创新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创新监管重点领域的工作任务,落实风险监管责任,定期检查评价,统一纳入监管框架和工作考核,将辖内机构创新监管重点领域风险状况和管控能力与市场准入等作必要挂钩。

  二、全方位加强银行卡业务风险监管。

加强与公安、工商、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协调,整肃用卡环境。

加强银行卡属地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贯彻落实银行卡业务各项监管文件要求,重点对辖内虚假或不当宣传营销造成的滥发贷记卡、不当催收行为,贷记卡不良率过高,收单行未尽收单商户管理责任,银行卡套现、欺诈、伪冒等案件防控不力,出现客户大规模投诉事件、新闻媒体集中负面报道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保持必要的高压态势,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实地暗访、舆情和信访监测等手段及时准确掌握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对屡次违规不能符合监管要求的,责令退出当地市场。

切实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卡业务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以内,保障银行卡业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发展,严防风险反弹。

密切关注机构理财业务、私人银行以及相关信贷资产转让和会计套利等监管问题,持续加强对辖内理财业务合规性监管,重点是理财产品销售文本的规范性、客户适合度评估机制、客户亲笔抄录风险确认语句落实情况、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理财产品设计的合规性、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理财产品项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新闻媒体集中负面报道等方面,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且不折不扣地落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等监管要求。

其中,各银监局应确保辖内机构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

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要求签订文本协议,保证2010年6月底前100%整改落实到位,不得有任何变通形式。

要继续加强辖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服务监督和暗访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风险不反弹,对违反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依法进行通报和查处。

  四、严格落实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要求,防范跨业声誉风险。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项要求,严格查处误导销售和不当宣传行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代理保险和普通银行服务必须做到有效隔离,严格落实客户适宜度评估制度,敦促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防范大量投诉事件和负面舆情报道。

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加强银保业务的联合监督。

  五、加强商业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管理。

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条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74号)的规定,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并严格做好贯彻落实。

要求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不得违反实需原则和简单产品原则。

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中,不得将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不得向机构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复杂衍生产品。

确保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中的合规销售及后续服务质量,避免因银行不当销售或服务不足引发客户投诉,造成声誉风险。

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必须清晰介绍产品、充分揭示风险,不得捆绑销售、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允许未获资格认定及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或工作人员销售衍生产品。

同时应加强后续服务,及时向机构客户沟通、提示并提供市值重估结果。

  六、稳步推进公众教育工作。

各银监局要将公众教育纳入到常规工作之中,会同当地银行业协会和行业公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在开展金融业务的同时提供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公众教育常态化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教育活动。

按照全国性“银行业公众教育日”活动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好工作方案并组织好辖内活动。

  七、从战略高度加强创新监管人才队伍和机制建设。

各银监局要选拔专业水平高、有市场经验和自我学习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功能监管部门,加强功能监管队伍与市场一线的接触和交流。

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功能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双向挂职的交流通道。

在机构设置、人才配置、职位待遇方面对创新监管人员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创新监管人员的培养、使用、提拔方面设计专门化的机制,给予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人员同等待遇。

加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联动,在功能监管上要强化市场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标准解读,在机构监管上要强化信息共享,对于功能监管针对具体机构开展的必要调研和调查,可由机构监管部门参与和协调组织,形成共同的工作团队协作进行。

  八、加强上下联动沟通,有效开展立法研究和调研。

做好期货保证金存管和特别结算会员业务的协调立法工作,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银行股票质押贷款、信用衍生产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商业银行投资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的跟踪、研究、分析和立法工作。

加强会机关与派出机构功能监管队伍的联动和资源整合,开展多领域的调研工作,适时起草重点创新业务领域的行业分析报告。

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实际,跟踪分析并客观评价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评估创新监管法规的实施影响,采集辖内市场的一手信息并及时反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共享和交流,促进行业最佳实践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监管标准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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