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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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PPP模式下,政府以运营补贴等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的对价,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价支付依据,并纳入预算管理、财政中长期规划和政府财务报告,能够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公平地分担公共资金投入,符合代际公平原则,有效弥补当期财政投入不足,有利于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实际,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遵循原则

1.依法合规,重诺履约。

应按照《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要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苏州市政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PPP制度规范体系,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树立契约意识,坚持平等理念、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2.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PPP项目必须坚持程序规范透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3.公众受益,回报合理。

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对社会资本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政府过度让利,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

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控制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带来支出压力,切实推动PPP模式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提高我市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四)适用范围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

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我市PPP模式起步阶段以污水和垃圾处理、养老服务、城市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为重点,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开展PPP模式。

三、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

(一)建立PPP项目储备库。

各区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行业发展规划,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合适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初步实施方案等资料,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期限和回报机制等。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征集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等筛选工作,并确定备选项目。

(二)科学进行评估论证。

市财政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评估论证应确保项目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采购模式相比,在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促进创新和竞争等方面更具优势。

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要求,对拟实施PPP项目从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方面进行全生命周期财政支出责任识别,结合本级财力状况、收支结构、债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财政可承受力评估。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列入PPP项目库,报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PPP项目库备案。

(三)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的要求,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概况(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公司股权等)、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等。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制定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及合同条款进行联合评审,报经市人民政府决策批准。

(四)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应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

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

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五)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保证按时完成项目融资并履行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执行约定的费用支付、奖励、惩处及超额收益分享条款。

(六)保障服务持续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健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争议,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项目资产移交时,相关部门要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七)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积极构建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

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付费、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制度保障

(一)加强财政项目管理。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促进中长期财政可持续性发展。

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在政府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主席团)报告。

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量化额度,可按照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比例安排。

财政资金要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

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

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

(二)健全价格调整机制。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投资、补贴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

完善政府定价制度,规范定价程序。

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确保定价调价的合规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统筹运用公共服务领域各类建设专项资金,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运营补贴、投资补贴、融资费用补贴等多种方式,优先落实对采取PPP模式项目的支出。

公共服务项目采用PPP模式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我市PPP项目可通过股权等形式申请PPP融资支持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挥融资顾问、财务顾问作用,通过投资、信贷、债券、票据、租赁、证券、保险等多类型业务产品组合,为PPP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加强信贷规模统筹调配,优先保障PPP项目融资需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

鼓励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创新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参与项目。

对符合条件“走出去”项目,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

鼓励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PPP项目融资。

(五)保障项目用地供给。

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

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简化项目审核流程。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提高审查效率。

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手续办理。

对实施方案中部门联合审核时已明确的相关事项,不再重复作实质性审查。

(七)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PPP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转移、挪用政府资本金、投资补助、引导基金等用于PPP项目的各项资金。

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具体工作,加强推广PPP模式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民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文化、卫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探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体系。

为顺利推动PPP项目实施,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调工作机制,决定成立我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PPP模式的推广运用。

(二)搭建信息平台。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指导、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的职责,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政策、市场准入和投资等相关信息,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培训。

市财政局和发改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PPP文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加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意义、工作理念和方法的认识和理解,增进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认识。

加强PPP项目实施能力建设,开展PPP业务培训,提升项目的组织实施力量和监督管理水平。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行动,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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