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00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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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表1: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标准化部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尚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主动追回50%以上违法产品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

8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0.8倍以上1。

2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项目不合格的;(2)违法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产品的严重不合格项目在3项以上的;(4)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尚未实际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主动追回50%以上违法产品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

2倍以上1.8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项目不合格的;(2)违法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产品的严重不合格项目在3项以上的;(4)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1.8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流入市场;(3)主动追回已流入市场的50%以上产品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其改正,处以1。

2万元以上1。

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使用的商品条码2个以上;

(2)违法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3)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1。

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品尚未流入市场;(3)主动追回已售出的50%以上产品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其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销的商品印有2个以上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或者伪造2个以上商品条码的;(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在本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预包装产品,未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2)主动追回50%以上的违法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未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场;

(2)主动追回50%以上的违法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产品尚未流入流入市场;

(2)主动追回50%以上的违法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2)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涉及2个以上商品条码的;(3)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未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未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未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2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的;或者存档期限不足2年的;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仍承印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未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的;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未直接采用商品条码的或者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处4600元以上6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未改正,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

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

《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轻微

逾期不退,且逾期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可处所收取费用0.4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不退,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处所收取费用0.4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不退,且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处所收取费用0.6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15

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半年以下的。

          

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半年以上3年以下的。

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3年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6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下的。

予以警告,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予以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

(3)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予以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组织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领、变更、注销、换证、年检的,由代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逾期半年以下的。

     

处3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逾期半年以上3年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逾期3年以上的;

(2)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的,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代码证或使用失效的代码证的,其代码证无效,代码主管部门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下的。

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违法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表2: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产品质量部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9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

(2)产品未销售尚未流入市场;

(3)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32%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2%至38%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3项以上的;

(3)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8%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

(2)产品未销售尚未流入市场;

(3)主动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严重不合格项目在3项以上的;

(3)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1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ﻫ(2)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且不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3)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经检验为合格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一般

没有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

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再犯的.;

(2)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物质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3)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2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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