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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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丽水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丽政办发〔2006〕143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抗洪(台)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防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旱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

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

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市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丽水军分区参谋长、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水利局、丽水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文广出版局、市旅游局、丽水电业局、丽水电信公司、人财保、人寿保丽水分公司、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紧水滩电厂、市采砂办、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市防指职责

在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订完善防汛防旱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办法等。

组织开展防汛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组织抗洪抢险和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利局: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2)丽水军分区:

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市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5)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负责防汛防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批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工程的防汛防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复建。

负责指导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6)市经贸委:

负责协调企业防汛防旱工作,统筹安排防汛抗旱用电;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7)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8)市公安局: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9)市监察局:

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

(10)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和救助工作,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1)市财政局:

负责防汛防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12)市国土局:

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

指导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地质评估工作。

(13)市建设局:

协助指导全市城市防汛防台防旱规划的制订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城市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名胜区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沿江和山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和质量控制;提供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4)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抢险救助工作;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交通设施;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市地方海事局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15)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提供农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6)市卫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

(17)市林业局:

负责做好林区防汛抗旱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协调防汛木材的供应。

负责林木及果树的抗旱技术指导,制定林业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森林防火指导工作。

(18)市气象局:

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旱会商;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文广出版局:

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0)市旅游局:

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1)丽水电业局:

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负责所属各类电厂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在汛期,督促所属水电厂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服从当地防指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丽水电信公司:

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23)人保保、人寿保丽水分公司:

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24)莲都区政府:

统一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25)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26)紧水滩电厂:

负责做好紧水滩水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抗旱减灾效益。

在洪水期和干旱期,严格执行市防指的调度令,做好洪水和抗旱用水的调度工作。

(27)市采砂办:

负责瓯江干流大溪莲都区段内采砂场、采砂船只及作业人员等安全度汛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市防指办设在市水利局。

市防指办职责:

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

检查督促、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旱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旱工作。

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

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组织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负责市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做好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办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2.4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防汛防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5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灾害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水旱灾害、较大水旱灾害和一般水旱灾害。

3.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特别重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已超过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180毫米,并出现特别重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达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4)紧水滩水库水位达188.05米以上,下泄流量大于2700米3/秒。

(5)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县(市、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堤防发生决口,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7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4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10%。

3.2重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重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50-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50-18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高于十年一遇洪水位,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

(4)小

(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7.15米,低于二十年一遇洪水位188.05米,下泄流量小于2700米3/秒。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堤防发生决口,并危及公共安全。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5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7%。

3.3较大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较大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30-1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100-15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一条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高于五年一遇洪水位,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

(4)小

(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

(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6.45米,低于十年一遇洪水位187.15米,下泄流量大于2000米3/秒。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3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5%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4%。

3.4一般水旱灾害

以下水旱灾害为一般灾害:

(1)市气象台预报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的局部地区。

(2)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达100—13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将持续。

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50-100毫米,并出现一般灾害。

(3)瓯江干流龙泉溪、大溪、瓯江和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等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

(4)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5)紧水滩水库水位高于184.0米,低于五年一遇洪水位186.45米。

(6)县(市、区)城区堤防或保护重要目标的重要堤防等发生险情。

(7)较大范围(一个县(市、区)以上)内,连续干旱20天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0%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全市人口的1%。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气象、台风、水旱、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水旱灾害监测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暴雨、洪水、干旱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隐患监测信息;在旱期,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山洪灾害监测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4.1.3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三级以上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1.4防汛防台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2预防预警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当地台风、暴雨、洪水、干旱等灾害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办,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工程信息

当江河湖泊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瓯江干流及支流松阴溪、好溪、小溪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报到市防指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5小时内上报到市防指办。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

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用水情况。

当发生干旱时,每5天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渡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乡镇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4.3.2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乡镇政府。

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部门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发出警报。

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降雨警报后,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预警。

4.3.3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丽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

可能受台风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各地各部门按防台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3.4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5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

有关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巡查预警员,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3.6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气象、水利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4.3.7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蓄水严重不足、江河水位偏低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4.3.8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3.9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4预警支持系统

4.4.1台风、水雨情监测网络

各级气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台风、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建设,建设台风、水雨情高密度实时监测网络,确保及时准确地测到台风和水雨情。

4.4.2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4.4.3防御洪水方案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4.4抗旱预案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应急响应

根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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