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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一、营改增将会对建筑企业带来重大影响

1、短期内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性较大 

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110号),当时测算的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根据笔者对一些建筑企业调查的情况,营改增后,如按能够全部正常取得抵扣前提下,税负为4.53%(不考虑工程外包等事项),实际税收负担增加36%(按营业税及附加税负3.33%)。

这是由建筑业自身特点决定的:

建筑企业既是产品安装企业,又是产品生产企业,税负较难转嫁,目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链还不完整,个人承包的现象普遍,“甲供材”供应商将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开发商,部分原材料及占比较大的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税负增加较为明显。

  

2、将对建筑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周期长、账期也长,一般建筑企业净利润只有3%,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中剔除了应交纳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降低。

如营改增前收入为5000万元,营改增后,收入为4504.5万元(假设税率为11%),营业收入下降9.91%。

收入会正常下降约9.9%;同时,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资产账面价值变小,企业总资产将下降,总负债将上升,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3、“营改增”对企业管理提出新要求 

一是工程造价需要重新修订。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改变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会导致国家招投标体系、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预算报价、房地产价格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一系列变化,对建筑业产品造价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是对建筑企业工程成本需要重新核算。

“营改增”后,企业内部定额要重新进行编制,企业施工预算也需要重新进行修改,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

  

二、建筑企业应及早准备积极面对营改增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是大势所趋,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

有利于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融合,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全行业的结构形式更趋合理,朝“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金字塔形结构调整等。

但是在推行的初期可能会加重企业税负,且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不能存在一个抵触或回避心理,应该积极去面对这种变化,及早准备,通过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机。

  

   

三、建筑企业积极面对“营改增”的基本措施与方法

1、加强财务管理。

 

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有预算、决算、审核,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入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比较可靠。

营改增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了。

因此,要及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相关财税变化和账务处理,调整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正确会计核算。

要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和加速资金周转,加强应收账款的清理、清收工作,尽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同时在进行项目成本预算时,通过对企业现有的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并做出科学测算和调整,做好企业财务的管理监督。

  

2、做好税收规划。

 

一是要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

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

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

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二是要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前投入,在营改增后提高机械化程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是要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

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建议建筑企业签定合同时合理确定付款时限,降低周期长的跨年工程中垫付大额税款等问题;四是要做好税务统筹工作,对于税负过高企业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就要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3、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一是形成一个完成的纳税管理体系。

通过对施工预算、招投标、业务分包、原料设备采购中强化对增值税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形成预算部门、经营部门、采购部门等系列相关部门及管理要求的一个管理体系;

二是需要要建立新的定价机制。

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建立“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通过改变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转变建筑产品的定价、计价和结算方式,合理地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转移到工程造价上,实现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三是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料、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无法抵扣的情况。

通过抓住“营改增”这次契机,及时调整经营管理模式,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为11%。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以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

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为: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今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重视。

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

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

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

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

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建筑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

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税收征管。

“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

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例高达80%,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

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

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

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可行性

  

(一)建筑业具备增值税可抵扣机制定理的条件

  从理论上看,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民经济中所有能产生增值额的货物与劳务销售的行业和环节。

但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一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建筑业具备计算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的条件。

首先,从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建筑业的经营资金同工业企业一样,随着供、产、销过程不断进行。

其次,从建筑业资金形态的变换来看,由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品资金等各种形态,最终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

最后,从建筑业的原材料消耗过程及结果来看,建筑业同工业企业的过程类似,即原材料——未完施工(在产品)——已完施工(产成品)。

因此建筑业具备征收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基本条件。

  

(二)我国企业具备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应对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能力的加强,第三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会计领域也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集中表现为:

会计法、税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2007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

财务软件在大中小企业的普及,极大提升了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及时。

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的掌握能力逐步增强。

以上这些条件充分保障了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后,会计人员对成本、收入、利润、现金流的核算变化的应对。

  (三)切合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

  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环环相扣的特点。

其特殊的计税方法,使得在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将建筑业排除在征收增值税之外,人为地扭断了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环节的管理链条,如建筑安装所需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它们都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围,可由于在我国不属于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专用发票给关联企业偷税、逃税以可乘之机。

因此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是进一步加强我国征税管理的需要,也是促进建筑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的必然要求。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影响的对比分析

  

(一)对成本核算的影响

  建筑业的成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

材料费主要来自三大主材(钢筋、水泥、木材),地材(砖、砂料及石料等),混凝土及其他材料费用。

建筑工程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产生的修理费、折旧费、燃料费、人工费。

  1、对材料费的影响。

一是对钢筋、水泥、木材的影响,钢筋、水泥适用增值税率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1.5%。

木材适用13%的增值税率,不含税的成本将减少11.5%。

二是对地材的影响,一般由建筑企业项目所在地自行采购,而所在地的地材生产厂家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此时地材成本将减少2.9%。

三是对混凝土的影响,混凝土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按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商品混凝土的成本减少5.6%。

四是对其他材料的影响,建筑业施工中适用的其他材料多种多样,税率各不相同,如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则材料成本减少14.5%,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材料成本减少2.9%。

  2、对人工费的影响。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已经达到30%左右,对人工费是否征收,征收多少已经成为营改增后建筑业整体税负增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目前存在两种征收方法,一是分包建筑工程的纯劳务部分,应按取得的分包款全额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并在施工所在地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服务业”营业税。

营改增后如对建筑劳务按照11%征税,必将造成劳务成本大幅度上升,劳务费价格上扬,因此,应按照3%征收率向建筑工程施工征收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对建筑劳务承包取得收入与转付工资社会保险等的差额征收。

以保证营改增规定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基本原则。

  3、对机械费的影响。

企业机械费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设备租赁费,二是使用自有设备的维护修理费。

其中设备租赁费用占企业机械费的75%左右。

实现营改增后,将使有形资产租赁的税率提高至17%。

  

(二)对收入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依据全部工程造价乘以相应税率缴纳营业税。

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需依据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缴纳相关税款。

因建筑业预留税率为11%,因此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11%)。

但是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出现无法抵扣的现象,如果流通环节中购置的货物出现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及假发票等问题,这就使得企业多缴增值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增加了企业完成绩效的难度。

  (三)对票据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从事应税劳务的建筑企业在收取工程款项时,开具地税机关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形或由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形)。

开具对象为所有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区分接受方纳税资格。

在税收征管中,对建筑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实现营改增之后,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改为国税,建筑企业在收取应税劳务款项时,需开具国税总局监制设计并统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会被购买方用于抵扣税额。

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的一些挑战将影响建筑业的票据管理,如超范围的开票,会导致购买方少抵扣或多抵扣税金,严重影响发票管理的有序性。

另外,由于大型企业集团分布广、工程项目多,这给发票的收集带来了困难。

因此税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以防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需严格审核、检查企业业务交易环节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发票,以规避各种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四)对现金流和利润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减呈现负相关。

建筑业的税金预缴制对现金流的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企业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项目竣工后清算、找平,这将减少企业经营资金的流动金额。

实现营改增之后,企业可在收到工程款后缴纳税金,这将保证经营资金在供、产、销过程中充分的流动,保证企业的经济利润。

  (五)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入和支出,计提营业税。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贷:

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缴纳时,借:

应交税费一应交营业税贷:

银行存款。

年终结转损益进行利润核算时,将营业税金直接从收入中予以扣除。

实现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收价款,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在符合成本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或应付价款,借:

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缴纳时,实行差额缴纳即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按照差额缴纳,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当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需要核算进项与销项税额,直接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等会计科目进行处理,这将缩小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建筑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建筑企业内部模拟运行营改增

  各建筑企业联合起来在本年度现行营业税核算的模式下,再同步建立一套模拟增值税的账套。

两种核算和计税方法并行,将年度税收结果进行比较。

如税收不减反升,则积极向财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企业的建议和诉求,力求降低税率,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

另外,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高选用抵扣率。

一些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应该分立或分散经营,适当拆分为若干独立核算子公司、分公司,延伸企业上下游抵扣链条,以便加大企业的进项抵扣。

加强对建筑业四小票的管理。

四小票(即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对其管理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方面。

做好会计衔接和会计处理工作,如会计核算需增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消销项税额)等会计科目,以进一步完善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以便应对税制改革,使税收核算顺利的进行。

  

(二)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企业可尽量分散其成本

  如小幅提高项目报价,因为税负增加是整个行业的增加,所以相应的提高工程报价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太大的影响。

建筑企业积极应对“甲供料”的现象,在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承揽合同时附补充条款,如开发商提供建筑材料,则开发商、建筑商、供料商三方需签订协议,供料商需要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提供给建筑商,如未提供而造成建筑商税负增加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明确施工企业在选择供料商时,应该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基本条件,便于施工商在订购建筑材料时获取发票。

总之,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仅仅是发展的契机,如减少建筑业重复缴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建筑业的内部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冲击。

建筑业在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利弊时,要积极寻求使企业尽快适应营改增的方法,如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适时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采用可行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手段,加强增值税的票据管理,加强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能,以最大限度的享受税收利益。

1.从一般纳税人购入钢材、水泥、电缆、油料等主要材料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一般纳税人购入原木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农户手中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税务部门批准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13%予以抵扣。

4.工程施工中购入沙、土、石料取得按简易办法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施工中从供电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应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电单位为县级以下小水电应取得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施工中从供水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处应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来水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铁路、公路、内河等运输部门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取得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应开具税率为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设备采购部门购入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不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等)、生产设备、测量及实验设备等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施工中接受的材料加工等业务,以及在用机械、设备等修理修配业务,提供劳务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购入的办公用品(应提供货物明细清单)、低值易耗品(应提供货物明细清单)等用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开具3%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接受的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提供的是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为免税项目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接受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费(含各种设备租赁费)、经营性租赁(含各种设备租赁费)服务;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利息支出预计应按3%的征收率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4.全面实行“营改增”后从一般纳税人取得工程劳务分包款预计应取得11%的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应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税负大幅提高,施工成本水涨船高

根据国家建设会计学会对近百家建筑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建筑企业一旦实行增值税,九成以上企业的税负将会有大幅提升,税负下降的不足一成。

理论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平均减轻税负应在80%以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理论与实际严重脱钩。

建筑业属微利行业,2013年公布的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有3.5%,11%的增值税税率对部分企业将是灭顶之灾。

目前在建筑业市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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