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6401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x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北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碚区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北碚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实施主体

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北碚区科技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监督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

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北碚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上报结题材料。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真实信息。

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九条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项目设置

第十条项目分为科技人才与自主创新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社会事业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科技人才与自主创新专项。

科技人才项目主要支持引进的科技人才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创新性和实用性研究。

自主创新项目主要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工艺、标准等研发攻关,为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

设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专项。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在区内开展试验和转化应用。

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自有知识产权的研发、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产业技术转型升级,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的技术推广应用示范。

设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社会事业与管理创新研究专项。

社会事业主要围绕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现代教育、生态环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会民生领域,以支持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普及、实用技术推广示范,推动全区经济创新力和居民科学素养提升,保障社会民生事业健康发展。

管理创新研究项目以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决策需求,支持决策部门和具有专业优势及研究能力的咨询机构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创新、司法保障创新、社会治理创新、产业发展创新等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设置指导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节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指导项目不资助经费,一般项目资助强度为3-5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10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强度为20万元。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根据项目特点资助方式可以并用。

事前资助:

指项目立项后,财政资金采取部分资助或全部资助进行科研活动的方式。

事后补助:

指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科研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的资助方式。

事前资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按预算专款专用。

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动。

第四节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

区科技局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本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没有未结题逾期1年以上的区级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五)没有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六)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没有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至科技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对完成系统网上申报的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区科技局进行现场抽查,未通过的项目不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二十一条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节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以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组织形式。

专家评审可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等方式。

竞争立项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计分制或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专项,遇重大突然事件需科技支撑的应急专项,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结合项目立项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科技监督管理系统对所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查询。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立项计划。

第六节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以主动申请终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1年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节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

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重大项目提交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及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等验收方式。

财政项目资金资助金额在5万及以下的实施审核验收,审核验收由区科技局或者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大于5万元由区科技局委托科技咨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通过科技监督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

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项目结题证书、结题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将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评审验收的专家咨询费纳入区财政年度财政预算,由区科技局统一发放。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评审验收的进行成果登记;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强制终止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一节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核定年度项目资金、验收评审等经费预算;

(二)会同区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一条区科技局职责

(一)依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项目资金预算;

(二)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区财政下达项目计划;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过程监管,包括:

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项目资金清算;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项目合同保障项目实施;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调整预算;

(四)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资金开资范围

第四十三条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直接费用

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境外专家来渝所需要的费用。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提供测算依据。

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费用。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开支标准参照重庆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其他支出:

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管理费:

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科研活动中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绩效支出: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补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将绩效支出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

第四十四条项目的间接费用一般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用的20%核定。

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的间接费用最高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避免重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共享共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三节资金监管使用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科研财务助理办法、内部报销办法等),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力争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四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必须接受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未按合同规定进度进行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区科技局有权延期拨款、停止拨款、收回已拨经费。

第四十八条项目开展需要项目参与单位的,应当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约定资金开支范围并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违规转包项目,变相转拨资金。

第四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如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违规列支招待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四章综合监督

第五十四条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科技监督管理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

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科技监督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实行项目抽查监督。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五十六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

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十八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对立项和验收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十九条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对诚实守信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给予褒扬。

对有不端与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记录;严重失信的,2年内取消其承担区级科研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并实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碚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北碚科局发〔2020〕2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