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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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完整版

编号:

TQC/K797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完整版

 

Inthecollectivemanagement,inordertomakeallemployeesofthecollectivehaverulestofollow,completetheoperationandproductiontaskswithhighqualityandefficiency,andfinallymaketheirworkrunorderlyaccordingtothelaw,soastomaximizetheoutputvalue.

【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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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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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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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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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资料适合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XWRD/GL-AQ-000-2016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术语与定义

  3.1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职责

  4.1公司的职责

  4.1.1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

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

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

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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