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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现将《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技术规章编号:

TG/HY110

 

-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1

 

TG/HY110-2015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总运,2015?

3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

 

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运输安全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全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集装箱公司)负责铁路箱的购臵、租赁、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应充分发挥集装箱标准化程度高、装卸作业快、货物安全性好以及便于开展多式联运的优势,优先发展集装箱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比例。

 

2

 

第五条铁路局和集装箱公司应建立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

 

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

 

(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

 

(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

 

(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臵,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

 

(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

(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七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

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

 

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运输局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分为:

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八条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准,按规定涂打标记和标志,具有

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

 

3

 

国际铁路联盟标记,标有定期检验日期或连续检验计划标记。

 

第九条非标铁路箱由总公司运输局公布运输条件后,方可上路

 

运输。

非标自备箱办理海铁联运、国际联运(发站或到站为港口、铁

 

路口岸站)以及管内运输的,由发送铁路局确定运输条件,确保满足

 

运输安全要求后方可上路运输;其他须由发送铁路局提出运输条件,

 

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后方可上路运输。

 

铁路局不得确定以下自备箱的运输条件:

不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

公约(CSC)的集装箱;角件与货车集装箱锁闭装臵、装卸机械集装

 

箱吊具不匹配的集装箱;标记总重小于30.48吨的集装箱。

 

第十条集装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质量满足铁路运输

安全要求。

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以后

 

检验的间隔期不得超过2.5年。

 

第十一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铁路专用线、

 

专用铁路,下同)是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车站。

集装箱在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

集装箱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的场地。

 

(二)装卸线数量和长度满足生产需要。

 

(三)具备集装箱称重计量及安全检测条件。

 

(四)配备集装箱装卸机械,起重能力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

的要求。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吊具下额定起重量不小于35吨,满

 

足宽体箱发展需要。

装卸机械宜具备称重、装载均衡状态检测功能。

 

(五)具备良好的硬件、软件和计算机网络环境,能够应用铁路

 

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4

 

(六)办理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时,还需配备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施设备(如:

站台、装卸、充装、抽卸、充电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开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确认满足规定条件后,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起重能力、办理箱型、危险货物运输办理情况、是否为国铁及控股标准箱办理站。

 

第十三条车站(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停办集装箱运输

 

业务(或因站场施工等需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由铁路局将以下内容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车站名称、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名称、停办箱型、停办原因;其中,临时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的,除上述内容外,还需报停办日期范围。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清查站存铁路箱,及时组织回送。

第十四条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

 

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一致后,在保证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下,可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十五条集装箱军事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要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集装箱运输,每批必须是标记总重相同的同一箱型。

 

铁路箱和自备箱不得按一批办理。

 

集装箱装运多种品名的货物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应

 

按箱提出物品清单。

 

5

 

集装箱内单件货物重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在运单“托运人记

 

载事项”栏内分别注明实际重量。

 

第十八条托运人应使用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使用铁路箱时,车站应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

托运人在使用前

 

必须检查箱体状况,发现箱体状况不良时及时提出,由车站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集装箱所装货物应符合所用箱型适箱货物要求,不得

 

腐蚀、损坏箱体。

性质互抵的货物不得混装于同一集装箱内。

铁路通

 

用集装箱不得装运易污染箱体的货物。

 

第二十条块煤之外的其他煤和铁矿石品类的货物不得使用集装

 

箱运输,重箱卸船后不掏装箱直接经铁路运输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托运的集装箱,单箱总重不得超过其标记总重;且

 

不得超过发站和到站的集装箱起重能力,在车上直接装卸货物的特种

 

货物箱、专用箱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可自行装箱,也可委托承运人装箱。

 

装箱时应码放稳固,装载均衡,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

 

载、不撞砸箱体,采取防止货物移动、滚动或开门时倒塌的措施,保

 

证箱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施封由托运人负责。

通用集装箱重箱必须施

 

封;施封时确认左右箱门锁舌和把手入座后,在右侧箱门把手锁件施

封孔处施封一枚,用10号镀锌铁线将箱门把手锁件拧固并剪断余尾。

 

其他类型集装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施封方法。

托运的空集装箱可不施封,托运人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

 

线拧固。

 

6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应在运单上逐箱填记集装箱箱号和相应的

 

施封号码。

已填记的箱号和施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托

 

运人须在更改处盖章证明。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收货人)可自行安排汽车取送集装箱,也

 

可委托车站办理,车站均应提供便利条件。

 

托运人(收货人)领取铁路箱出站的,车站应与托运人(收货人)

 

签订铁路箱出站使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铁路局可结合实际免收保证

 

金。

 

根据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可在站内指定区域装、掏箱。

 

第二十六条发送的集装箱应于约定进站日期当日进站完毕。

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日内领取集装

 

箱货物,并于领取的当日内将箱内货物掏完或将集装箱搬出。

集装箱

 

货物(含空自备箱)在车站存放超过上述免费仓储期限,应按规定核

 

收仓储费。

 

第二十七条从车站搬出铁路箱时,车站根据运单填写“铁路箱

出站单”(见附件1)作为出站和箱体状况交接的凭证。

集装箱送回

 

车站时,车站应检查箱体状况,收妥集装箱并结清费用后,在乙联上

 

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章,将收据交还箱人。

 

第二十八条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箱超过下列期限,自超过

 

之日起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一)站内装箱的,应于约定进货日期当日装完。

站内掏箱的,

 

应于领取的当日内掏完。

(二)到达的集装箱,应于承运人发出领货通知的次日起算,2

 

7

 

日内领取集装箱。

 

(三)集装箱出站的,重去空回或空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次日

送回;重去重回时,应于领取的3日内送回。

 

第二十九条车站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交接集装箱时,施封的凭箱

 

号、封印和箱体外状,不施封的凭箱号和箱体外状交接。

 

第三十条发站在接收集装箱时,检查发现箱号或封印内容与运

 

单记载不符或未按规定关闭箱门、拧固、施封的,应由托运人改善后

 

接收。

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和运输安全的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有权对集装箱货物品名、重量、数量、包装、

 

装载状况等进行检查。

需要开箱检查货物时,在发站应通知托运人到场,在到站应通知收货人到场。

 

托运人有违约责任时,承运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向托运人

 

或收货人核收违约金和因检查产生的作业费用。

可继续运输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补封,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二条到站应向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交付集装箱。

 

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装卸车的集装箱,交接办法由车站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使用单位商定。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应按运单核对箱号,检查施封状态、封印内容和箱体外状。

发现不符或有异状时,应在接收当时向车站提出,车站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收货人可自行掏箱,也可委托承运人掏箱。

铁路箱掏空后,应清扫干净,将箱门关闭良好,撤除无关标记,有污染的须洗刷除污。

车站应对交回的铁路箱空箱进行检查,发现未清扫或未洗

 

8

 

刷的,应在清扫或洗刷干净后接收。

 

第三十五条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自备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时,车站应

 

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七条进出站的铁路箱使用“铁路箱出站单”管理。

到发

的集装箱使用“集装箱到发登记簿”(见附件2)管理。

单证保管期

 

限为1年。

 

第三十八条车站应建立铁路箱出站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出站

 

交接检查,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加速铁路箱周转,保证资

 

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车站应及时催还未按时送回的铁路箱。

定期清查站

 

内外的铁路箱,发现账实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铁路箱由车站统一管理和运

 

用,发生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由车站核收。

 

第四十一条在车站存放的铁路箱不得挪作他用。

如有挪用,对

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规定费率2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四十二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场应划分箱区箱位,在地面作出明显标识,留有检查作业通道。

 

第四十三条车站应敞开受理自备空箱堆存业务,按规定与委托

 

人签订空箱堆存服务协议,使用空箱堆存交接单办理进场、出场交接,

 

9

 

提高服务质量,吸引自备箱上路运输。

 

第四十四条车站应充分利用场地和装卸机械条件,扩大集装箱堆存面积,提高集装箱堆存能力;同时,根据需要配臵空箱叉车、集装箱卡车、空箱堆高机等装卸搬运机械,提高转场作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码放集装箱时,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箱门朝向宜保持一致。

多层码放时,要角件对齐,不得超过限制堆码层数。

 

第四十六条装卸和搬运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装卸搬运机械,稳起轻放,防止刮蹭、冲撞集装箱和货车。

 

第四十七条车站应对发送集装箱的箱体状况进行检查,逐箱确定集装箱重量。

同时,根据货源情况建立开箱检查制度,防止出现匿报货物品名、装载不良等问题。

 

第四十八条集装箱装车时,应填制“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见附件3),记明箱号、车号等信息。

在货运票据封套的右上角加盖集

装箱类型戳记并填记箱号,在“货物品名”栏内按《铁路货车统计规

则》规定填记“箱主+型号+重(空)+箱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四十九条空铁路箱运输时,须关紧箱门并用10号镀锌铁线拧固。

 

第五十条集装箱装车前,须清扫干净车地板,确认箱体、车体

 

上无杂物。

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时,装车前须确认锁头齐

 

全、状态良好;装车后要确认锁头完全入位,箱门处的门挡立起。

第五十一条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卸车时,须确认箱车完全分离后再进行后续作业。

 

10

 

第五十二条未安装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

 

运空集装箱时,必须使用4股以上8号镀锌铁线捆绑。

其中,使用共

 

用平车时,将集装箱底部角件与车辆捆绑牢固;使用专用平车时,将

 

相邻两箱底部角件捆绑在一起,仅装运一箱时,须将集装箱底部角件

 

与车辆底架捆绑牢固。

卸车前,要将铁线剪断并清除干净,防止损坏

 

车辆和箱体。

折叠式台架箱、板架式汽车箱按其运输条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进入青藏线格拉段(不含格尔木站)的重集装箱禁止使用敞车装运,空集装箱(板架式集装箱除外)禁止使用未安装

 

F-TR型锁的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

 

第五十四条使用铁路货车装运集装箱时,全车集装箱总重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且应符合货车装载技术条件要求,保证货车不出现超载、偏载、偏重等问题。

集装箱不得与其他货物装入同一辆货车内。

 

端部有门的20英尺集装箱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时,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集装箱宜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或共用平车装运。

使用敞车装运重集装箱时,应采取防止偏载的措施,运行速度执行有关规定。

折叠式台架箱、板架式汽车箱按其运输条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

使用特种货物箱和专用箱的,还要检查外部配件。

 

第五十六条车站交接集装箱时,要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核对箱内号码,发现各处号码不一致的,不得继续使用。

铁路箱由车站报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铁路局货运管理部门通知集装箱公司处

 

11

 

理,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公司运输局。

 

第五章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集装箱运输应适应市场需要,发展铁水联运和国际联运,发展快运货物班列,提高班列运量比例。

 

第五十八条铁路局应强化集装箱项目开发队伍,推行客户代表制,建立健全货源调查机制,掌握管内适箱货源情况,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加强集装箱运输市场开发,促进集装箱增运增收。

 

第五十九条加强接取送达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接取送达业务,

 

提高集装箱门到门运输比例,积极拓展上门掏箱、装箱业务,提高全程物流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铁路局应加强与港口、航运企业的沟通合作,积极推

 

进港口、铁路无缝衔接,加强集疏港集装箱货源组织,吸引海运箱上路运输,提高集装箱铁水联运量。

 

第六十一条根据铁水联运和国际联运需要,大力发展集装箱内陆港,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功能,建设铁路口岸和多式联运集中监管中心,增加特殊品类进口指定口岸。

 

第六十二条积极推进与海关、质检部门的信息交换,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实现货运与查验、监管作业的无缝衔接,提高多式联运和通关效率。

 

第六十三条集装箱运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配车、优先挂运、优先排空箱的政策,统计报表单独统计。

 

第六十四条铁路局应敞开受理铁路箱使用需求,建立健全铁路箱资源配臵制度,保证客户服务质量。

 

12

 

第六十五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集中统一调度指挥。

集装箱调度应掌握箱流、车流动态,根据铁路箱运用情况、需求变化和运用效率,及时调整铁路局、车站的铁路箱保有量。

跨局调整由总公司集装箱调度负责,局管内调整由铁路局集装箱调度负责。

 

第六十六条铁路局应加强集装箱货源组织,优化运输组织方案,加快集装箱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第六十七条集装箱应组织一站直达车装运。

铁路局可制定管内中转集结规定,开展管内中转。

 

第六十八条铁路箱空箱凭集装箱调度命令调整。

经铁路运输

 

时,凭“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明箱号、命令号免费回送;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时,交出站凭调度命令填制“铁路箱出站单”;接

 

收站在“铁路箱出站单”乙联上加盖站名日期戳后返回交出站。

交出站按发出空箱、接收站按到达空箱统计。

 

待修、待报废的铁路箱只准回送到箱修点。

 

第六十九条根据运输需要,可备用适当数量状态良好的铁路空

集装箱。

铁路箱备用必须备满24小时,不足24小时解除备用时,自

 

备用时起,仍按运用箱计算在站停留时间。

 

铁路箱的备用和解除由铁路局集装箱调度提出申请,总公司集装箱调度准许后下达调度命令执行。

 

第六章铁路箱管理

 

第七十条根据装载货物性质和物流市场需求,发展通用箱、特

 

种货物箱、专用箱以及满足铁路、公路等运输要求的内陆箱,形成完善的集装箱装备系列。

 

13

 

第七十一条

购臵铁路箱,须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铁路箱

的号码由总公司运输局统一公布。

第七十二条

集装箱公司对铁路箱的新造质量和维修质量负责,

对铁路箱实行定期检验或实施连续检验计划。

铁路局对集装箱的运用

质量负责,承担箱体质量检查和损坏箱扣修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车站凭总公司集装箱调度命令接收新造铁路箱,

箱核对后在“铁路箱投入交接单”(见附件

4)上签认。

第七十四条

集装箱公司应保证维修资金投入,及时维修损坏

箱,加快维修作业,压缩修理时间。

铁路箱平均修理时间不得超过

3

日。

第七十五条

对报废的铁路箱,集装箱公司涂掉标记、摘除铭牌

后,将箱型、箱号报总公司集装箱调度,总公司集装箱调度下达调度

命令剔除。

第七十六条

铁路箱修理点(以下称箱修点)由集装箱公司与铁

路局协商一致后,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

箱修点必须具备铁路箱报废

功能。

第七十七条

铁路箱扣修由车站负责,通用箱执行铁道行业标准

《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

TB/T3207-2008),特

种货物箱、专用箱按其运输条件执行。

第七十八条

铁路箱需修理时,由车站填写“铁路箱修理通知书”

(见附件5)。

需要回送其他车站修理时,

凭集装箱调度命令,在“特

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内填记“修理箱”字样,到站填写“铁

路箱修理通知书”送修。

 

14

 

第七十九条车站使用“铁路箱报废交接单”(见附件6),与箱修点办理待报废箱交接。

 

第八十条为及时维修损坏箱、减少回空,集装箱公司和铁路局可共同制定操作规定,在未设箱修点的车站开展上站修。

 

第八十一条铁路箱发生损坏、丢失时,车站编制“铁路箱破损记录”(见附件7)作为责任划分和赔偿依据,由责任者在“铁路箱

破损记录”上签认并负责赔偿。

丢失或因损坏报废时,按市场重臵价格赔偿。

损坏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修理费、修理回送费、延期使用费及吊装搬运费等)赔偿。

 

第八十二条铁路箱损坏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一)卸车前发现损坏时,除能判明责任者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单位。

 

(二)装卸车作业中发生的损坏,责任列装卸单位。

 

(三)站内外存放的铁路箱发生损坏,除能判明责任者外,责任列存放地单位。

 

(四)进站的铁路箱在站外发生损坏,责任列托运人、收货人或送箱人。

 

第七章信息和统计

 

第八十三条集装箱运输使用统一的票据、报表和电子单证,实现作业信息的实时采集与综合利用,逐步实现与港口、口岸、客户等的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八十四条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对集装箱实行精确

 

的号码制管理,动态跟踪每个集装箱的位臵和状态,实现各作业环节

 

15

 

信息共享和作业流程贯通。

第八十五条车站应于作业完成后1小时内,将装卸车、进出站、交付、出入境、下水、修理、报废、备用、新箱投入等信息录入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十六条铁路局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集装箱运输信息采集和上报完整、准确、及时,做好大点箱日常清查核实工作,保证铁路箱资产安全。

第八十七条车站应每日18时作出“集装箱运用报告”(附件8),逐级上报集装箱调度。

优化完善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集装箱运用报告”。

 

第八十八条集装箱运输的主要指标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一)数量指标有:

 

1.集装箱发送箱(TEU)、到达箱(TEU);

 

2.集装箱发送吨、到达吨;

 

3.集装箱运输收入。

(二)质量指标有:

 

1.集装箱在站平均停留时间(日);

2.集装箱保有量(TEU);

 

3.集装箱周转时间(日)。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中,集装箱公司对铁路箱的各项责任、权利

 

和义务不包括铁路板架式汽车箱。

铁路板架式汽车箱的资产管理由特

 

货公司负责。

 

16

 

第九十条1.5吨铁路小型集装箱是铁路专用集装化用具,其管

 

理执行《1.5吨铁路小型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运,2015?

 

205号)规定。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制定集装箱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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