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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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1、全体检验人员要以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的法制观念,严格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各实验室要建立差错事故记报告制度,一且发生应及时登记报告,及时处理和整改。

2、事故:

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们规章和操作规程,造成检验失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并经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的事件。

3、差错:

由于责任心不强、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技术因素而引发检验错误,但对患者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

差差错按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差错和严重差错。

3.1一般差错:

3.1.1不遵遵守操作规程,导致血液等标本管在离心时破损,或工作中不镇打破、损坏标本,影响检验者

3.1.2漏做、错做一般标本的检验项目,编错试管号码,标错标本联号,采错患者标本,写错检验结果并已发出报告者。

3.1.3计算错误,写错报告难以挽回者。

3.1.4使用未经校正或过期、变质的试剂或不按时绘制工作曲线而影响结果的准确性者。

3.1.5其他不属于严重差错和事故的差错者

3.2严重差错:

3.2.1因责任心不强,丢失或损坏重要要标本,如脑脊液、心包积液、骨髓,以致不能检验者。

3.2.2重要标本漏查或做错项目,且标本已处理需再次采取标本检验者

3.2.3血型定错或交又配配血错误,已发出报告,或或发错血而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无论发生一般差错、严重差错或检验事故均应由实验室及时登记,查明情况,保留标本,主动向科主任报告,不得隐瞒,并要迅速采取措施,把损害控制到最小程度。

5、要经常进行安全医疗教育育,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要定时向

医院医务科报告差错事故的登记情况。

属于严重差错并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应及时报告,并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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