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1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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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州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3)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4)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州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5)其他应当在州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

凡具有我市经济开发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临空经济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居民参保:

本市户口簿、身份证;特殊情况需提供特殊材料;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2、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城乡居民参保: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如:

残疾人证明等);

 

参保流程;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荆门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荆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核表;

2、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出生证明;

5、社保卡;

6、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7、诊断证明;

8、出院小结;

9、医疗费用清单。

 

参保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核表;

2、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出生证明;

5、社保卡;

6、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7、诊断证明;

8、出院小结;

9、医疗费用清单。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3、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20%;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口;

  (3)就学深造;

  (4)判刑;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公积金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其他符合相关规定并经中心认可的。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份;

2、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

4、同时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或经中心认可的委托证明1份;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提供相应提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相应证明资料包括:

房屋类:

1、购买现房:

提供时间在一年内已过户至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凭证;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提前还清贷款银行票据;

 

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所需提取用途准备对应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取资格;

3、支取公积金。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能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装修自住住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装修贷款于2010年暂停,恢复时间以中心发文为准);

5、有中心认可的担保人或抵押物;

6、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身份证明;

2、结婚证原件。

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

(1)申请人或配偶任一方所属的《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

2、异地购房:

(1)与异地开发企业签订的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期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凭证。

 

办理流程:

步骤一:

提出贷款申请:

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大厅领取贷款相关表格并填写;

步骤二:

贷款受理:

申请者本人将填妥的表格和上述办理材料进行提交,资料齐全者当场办理。

提交材料不全者,工作人员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步骤三:

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贷款担保手续,贷款审批和银行贷款审查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步骤四:

银行放款:

受托银行收到《委托贷款通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所有委托贷款。

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划款方式进行资金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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