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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浅议如何加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摘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需要,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

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基本保障权利。

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正式确立以来,因其在推动人权保障的重要作用而得到广泛关注,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就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关键词:

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社会对其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刑事法律援助投入的资金不足,援助覆盖面小及相关的制度不健全等,这些都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刑事法律援助的推行不仅是由于当事人经济困难,更在于案件性质的特殊,作为政府,应该强化其责任,通过刑事法律援助机制,使弱势群体免于错误的刑事追究,避免权利遭受侵害。

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对刑事法律援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的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保障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律援助进展较为缓慢。

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一)刑事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1、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始建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律师法》。

其中《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经济状况为决定条件的一般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刑事法律援助的两项基本原则,即被告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各地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也渐增多,从业人员也较多,形成了一支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

我国各地在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注重结合本地特点,因地制宜,建立适合实际需求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刑事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相应也不断完善。

很多城市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刑事辩护任务安排给当地的律师,当地律师每年必须承担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为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们服务,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够。

有些地方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性,没有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人权来保障,没有认识到这是政府的职责。

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不利的状态和危险的境地之中。

如果无法得到刑事法律援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可能会被错误地或者过重地追究刑事责任,这会有损司法的公正,影响社会的和谐。

2、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不足

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会消耗大量的资金,主要包括律师费用、法律援助办公费用等。

由于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有偏差,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法律援助经费应由国家或者社会支付,为弱势群体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如果缺乏必要的资金,法律援助工作将无法开展。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复杂,要求高,时间长,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所消耗的资金要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明显不足,有些地方刑事案件代理每件的补贴是400元,显然这与一般的案件相比,办案费用明显不够。

发放补贴的金额有限,较复杂点的案件甚至连办案的基本成本都无法负担。

如果承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尽职尽责的完成辩护任务的话,往往不能有所收益,甚至要倒贴很多费用,致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工作积极性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影响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够

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于两类人群,一类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另一类是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条件,但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从此规定来看,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小。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的空间只限于公诉人出庭公诉阶段。

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少。

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除部分指定辩护外,当事人能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很少,法律援助中心基本上没有为指定辩护外的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从经济审查标准分析,一般规定都在居民生活保障线之上的20%左右,这也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范围。

4、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不平衡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不完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这也限制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

当前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但是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

由于地区经济差距,越是法律援助潜在对象多的地区律师数量越少,律师数量与法律援助需求不成正比分布,更加剧了供需不平衡。

由于社会贫富差距的分化,犯罪率持续升高,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又是困难群众,没有经济能力雇请律师,而只能寻求政府给予法律援助。

此外,由于刑事法律援助的要求比较高,因此一般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组织难以承担此重任,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不强

虽然司法部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做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由于上述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指定辩护之外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没能在程序上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而且这些文件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相关实施细则,也没有建立公检法司四家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

同时,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和不明确。

在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经费管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监控,以及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尚未形成与《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援助管理和实施的规范体系。

6、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

大多数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凭着强烈的职业道德,能较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但也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

存在着不受理、不答复的现象或不按规定时间对当事人的申请给予答复等,损害了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服务效率不高。

还有办案质量不高,对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不会见当事人等敷衍塞责的情况,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

二、加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上述问题,促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机制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1、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为经济贫困的人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援助,以维护其权益的制度,这也是国家在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

让需要刑事法律救助的人知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在200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

受刑事控告者有权出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

从上述规定来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应尽的宪法与国际法规定的责任,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府的责任,让全社会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

2、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公民在陷入困境的时候,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追诉对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面临国家刑罚权的制裁,其本身陷入了困境。

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经费投入上应占主导地位,政府应该提高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但在我国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来解决法律援助经费显然不现实,应开辟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

可以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筹集专项基金,不仅可以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广大经济收入欠佳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基金来源主要有:

国内社团、企业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必要时也可以发行法律援助基金彩票,其收益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社会各界踊跃献爱心,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得以增强。

法律援助经费应该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为辅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真正落实。

要落实法律援助专职机构的人员编制,从优待律师,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律师乐于并认真从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3、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强制辩护是指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当中,必须要有辩护人的参加才能开启正式审判的制度,否则整个审判活动将被视为无效审判。

我国现有的强制性指定辩护是从两个方面来设定标准:

可能判处的刑罚和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能力。

前者是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者则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

这样的规定是比较切合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的。

但是,从国外的强制辩护的范围来看,他们通常都把所有的重罪犯纳入强制辩护的范围。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应扩展至无力支付费用的且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刑事被告人。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对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强制辩护的保护。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来,五年以上刑罚属于重罪的范畴,被判处重罪的被告人理应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重罪的比例不算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律师队伍的壮大,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应该是可以考虑的。

在制定该制度的经济审查标准时,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状况、社会法律服务收费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并要适当高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标准,从而使大多数无经济能力去购买法律服务的人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4、化解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的不平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是需要参与诉讼或者获得其他法律帮助,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需要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公民。

对这部分人的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国在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要注意审核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我们要把不需要真正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排除在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外,避免法律援助的资源分配不公。

同时,吸纳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供应量,将更多的社会人士吸纳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司法行政部门应该鼓励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对于在该领域工作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律师团队的社会责任感。

5、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四家的衔接机制。

由于当前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较大侵害。

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完善这种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启动程序包括法院指定和自行申请两类。

但是实践中主要是依靠法院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比例极小。

司法实践中侦查与控诉机关基本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加以落实。

即使是侦查与控诉机关严格地履行了有关的部门规章中有关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权利告知的义务,经过公安机关与检察院转达申请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等程序后,很可能会耽误案件的诉讼程序的进行。

纵观各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目的,其中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满足诉讼程序的需要,而法律援助的及时性是其前提,建议对某些案件暂缓审查直接提供援助,事后补足相关材料。

总起来说,应该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样有利于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

6、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办案水平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标准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体现了援助的性质,不能想着追求经济利益,刑事法律援助更是如此。

因此不管是律师,还是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都应该摆正心态,服务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者还应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主管部门应完善案件指派制度,做到科学分案、指派到位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采取有效办法,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同时需要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以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保证受援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结束语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应跟着发展的步伐,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针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逐一解决,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日益完善。

加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要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援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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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

郯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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