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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层稳定

程度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

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

瓦斯类型

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m3/t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水文地质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其他

开采

地质

条件

顶底板

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

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

倾角

8°以下

8°~25°

(含8°)

25°~45°

(含25°)

45°及以上

其他特殊地质因素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类型

简单

中等

复杂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

简单

中等

复杂、极复杂

煤层稳定程度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极不稳定

工程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

水文

地质条件

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

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覆盖;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

注:

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

1。

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

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

3。

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

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2。

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主要包括:

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

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

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

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

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

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

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

不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

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

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

煤层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主要指标

辅助指标

煤层

Km≥0.95

γ≤25%

0.95>Km≥0.8

25%<γ≤35%

0。

8>Km≥0。

6

35%<γ≤55%

Km<0.6

γ>55%

中厚煤层

γ≤25%

Km≥0。

95

25%<γ≤40%

0。

95>Km≥0.8

40%<γ≤65%

0.8>Km≥0。

65

γ>65%

Km<0.65

煤层

γ≤30%

Km≥0。

95

30%<γ≤50%

0.95>Km≥0。

85

50%<γ≤75%

0.85>Km≥0.7

γ>75%

Km<0.70

煤层可采性指数

计算方法:

(2-1)

式中:

—-煤层可采性指数;

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

(2—2)

(2-3)

式中:

—-煤厚变异系数;

-—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

-—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

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

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

(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

(二)矿区构造纲要图;

(三)矿区地形地质图;

(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

(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

(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

(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

(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六)煤矿地质剖面图;

(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

(八)勘探钻孔柱状图;

(九)矿井瓦斯地质图;

(十)井上下对照图;

(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

(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一)钻孔成果台账;

(二)地质构造台账;

(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

(四)煤质资料台账;

(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七)资源/储量台账;

(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范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

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范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井田内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

建立井田内废弃老窑(井筒)、水源井、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三十二条断层、裂隙和褶曲普查,应查明矿井边界断层和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查明矿井内主要褶曲形态,收集矿井裂隙发育资料、总结规律,编制煤矿构造纲要图。

其中,断层普查主要包括断层性质、走向、倾角、断距,断层带宽度及岩性,断层两盘伴生裂隙发育程度,断层富水性等。

第三十三条陷落柱普查,应查明矿井内直径大于30米的陷落柱,主要包括陷落柱发育形态、岩性、周边裂隙发育程度、导水性等,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瓦斯富集区普查,应查明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和瓦斯含量及赋存状况,系统收集矿井所有的瓦斯资料和地质资料,编制瓦斯地质图,对矿井瓦斯赋存情况进行分区,开展瓦斯防突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导水裂缝带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矿井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进行疏干。

第三十六条地下含水体普查,应查明影响矿井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预测煤矿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提出防排水建议。

第三十七条井下火区普查,应查明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提出防灭火措施建议。

第三十八条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普查,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查明井田内岩浆岩侵入体分布范围、古河床冲刷带、古隆起、天窗等,将查出的不良地质体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第一节地质观测

第三十九条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簿上,记录簿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姓名;

(四)观测与描述应做到现场与室内、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卡片、成果台账及相关图件上,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第四十条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揭露岩层的特征、厚度及产状等,煤层、顶底板及标志层应重点观测,同时对井巷施工中的巷道变形、冒顶、片帮、底鼓和出水点等情况进行观测。

露天煤矿采煤工作面观测间隔根据工作面推进速度和煤层稳定性来决定;煤层测绘点间距应以能连出圆滑的分界线为准;煤层顶底板(包括夹矸)测绘点间距不应大于20米,特殊情况应加密。

第四十一条沉积岩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碎屑岩类(砾岩、砂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碎屑成分、大小、形态、磨圆度,岩石分选性,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二)黏土岩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及页理特征,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形状,可塑性,吸水软化或膨胀特点,黏结性,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三)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其颜色,结构构造,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大小、形态、分布情况,裂隙发育特征、方向性和充填物,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四)沉积岩层还应描述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煤矿,应系统收集沉积相、沉积旋回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煤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井筒、石门和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应进行观测;顺煤层巷道的观测点间距按表5—1执行,遇地质构造时,应适当加密.

表5-1煤层观测点间距

煤层稳定性

稳定

较稳定

不稳定

极不稳定

观测点间距l/m

50<l≤100

25<l≤50

10<l≤25

l≤10

(二)观测煤层厚度、煤分层厚度、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夹矸(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煤体结构及其空间展布,裂隙发育特征。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按表5—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三)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观测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煤层中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四)煤层含水性、产状要素。

(五)煤层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

伪顶、直接顶、伪底和直接底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

必要时,测试岩石物理力学参数.

(六)煤层变薄、分岔、合并时,应观测煤层结构、煤厚、煤质、煤层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等。

(七)煤层尖灭时,应对尖灭层位进行全面观测,分析尖灭原因。

(八)在煤层被冲刷区域,应观测冲刷带岩性、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等基础资料。

(九)煤层风氧化带等其他需要观测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断层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及充水性等;

(三)断层两盘煤、岩层的层位、岩性、产状、错位和牵引特征、伴生和派生小构造、断层类型;

(四)断层的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附近煤层厚度、煤体结构、围岩破碎程度、出水和瓦斯涌出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褶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褶皱形态、两翼产状;

(二)褶皱位置、轴面、走向、倾伏向和倾伏角;

(三)褶皱与煤层厚度变化、煤体结构变化、顶底板破碎等关系.

第四十五条岩浆岩体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岩石名称、颜色、结构构造、矿物成分、结晶与自形程度、分布排列特征;

(二)岩体产状、形态、厚度、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陷落柱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形状、大小和陷落角;

(二)柱面形态;

(三)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

(四)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五)陷落柱的伴生构造。

第四十七条露天煤矿边坡观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边坡岩层(岩体)的岩石特征,软弱结构层(面)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接触关系、接触面的特征及产状等;

(二)与边坡稳定有关的各类地质构造,包括断层、褶曲和裂隙等的性质、产状、发育方向及程度、裂隙带宽度、充填物等;

(三)松散及风化岩石的岩性、次生矿物、岩石破碎程度、与坚硬岩石的接触关系及接触面特征等;

(四)滑坡体(包括排土场)位置、范围及滑落时间、滑动方向、滑落面产状及渗水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井下(现场)观测、记录、描述的地质现象,必须于升井后2天内整理完毕,并反映在相关图件或台账、素描等地质文档中.对采掘(剥)工程布置有影响或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地质信息,应及时报告矿井总工程师。

第四十九条立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立井应编录2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图。

第五十条石门和斜井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或中等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或极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一条岩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构造复杂程度为简单、中等或岩巷沿同一层位掘进时,每隔20~50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遇地质构造时加密;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极复杂或岩巷穿层掘进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或素描展开图.

第五十二条煤巷素描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一帮素描图.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近水平、缓倾斜煤层时,第一分层巷道应做一帮素描图。

(二)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煤层稳定或较稳定时,应编绘实测煤层小柱状;不稳定或极不稳定时,应编录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或底)水平切面图。

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急倾斜厚煤层时,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五十三条煤矿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地质综合分析应紧密围绕煤矿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着眼当前,兼顾长远,立足煤矿,结合区域,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五十四条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含煤地层层序、沉积特征及其演化规律;

(二)煤层结构、煤体结构、煤层厚度、煤质变化的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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