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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管。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国家或者自治区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认定实施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和重新核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验,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处室审查、厅长办公会审查并公示。

第七条申请、认定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

核验机关重点核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和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所需主要仪器设备的真实性,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核验人员应当有2人同时核验;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对申请人的检测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实地核查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

(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

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

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审查;

(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公告,经核实后据实处理。

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申请人申请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或者同时申请上述两项资质。

第九条增加检测项目是指申请人在已取得某类检测机构资质的基础上,在该资质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内申请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参数。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不符合资质延期条件、逾期未提出资质延期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延期。

第十一条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项目、资质延期、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向核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核验机关核验后报许可机关。

第三章资质标准和检测业务内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当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和重新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首次申请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变更证明材料。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机构名称变更仅需要提交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专项检测项目。

二、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第四章信息登记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重新核定和变更后,检测机构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后10日内到核验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履职或者执业情况、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等。

检测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核验机关报送本机构信用信息。

核验机关应当按季度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重新核定和变更)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核验机关报送的信息一致。

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资质的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延期、重新核定和变更)时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其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将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和核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材料:

(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书1份,附件材料1套,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二)附件资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提交材料内容顺序排列胶装,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写规范、盖章或者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三)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逐页编写页码;

(四)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提交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外,申请书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当与上述顺序相同;

(五)检测机构在申请新设立检测机构资质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人员注册到本机构;

(六)检测机构注册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要求;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包括正本1本和副本1本。

遗失资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4);

(二)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者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陈述申辩申请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申请表

 

机构名称:

(公章)

申请事项:

□新设立□增加检测项目

□延期□重新核定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一、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机构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本机构此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机构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机构公章)

年月日

 

二、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计量认证

证书号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数

注册人员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检测试验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总面积(m2)

□申请/□已有检测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备注

具体检测项目参数见“八、申请/已有检测机构资质的具体检测项目参数”

三、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学历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管理资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

学历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检测工作管理资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由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

申报材料属实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五、申请/已有检测机构资质的具体检测项目参数

见证取样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注:

1.检测项目参数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的顺序对应填写;

2.具体参数名称和归类参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分类标准》JGJT181-2009;

3.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检测类别

检测内容

具备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姓名

资格证书号

职称

专业

学历

检测年限

备注

专项检测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六、检测类别、内容及具备相应注册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

七、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所学专业

职称

身份证号码

从事检测

工作项目/从业年限

岗位技能培训证书名称/编号

八、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项目)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

检测项目/参数

主要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

技术指标

检定/

校准机构

有效

日期

自检/校项目

自检/校规范名称及编号

备注

(比对情况)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

九、申请审批情况

 

核验内容

核验情况

1.检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到机构注册地工商或者有关部门核实)

□是□否

2.检测机构有效期内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是□否

3.检测机构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一致(到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核查企业缴纳的社保)

□是□否

4.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是□否

5.专职人员是否为本机构专职人员的真实性

□是□否

6.开展相关检测业务所需主要仪器设备的真实性

□是□否

7.需要进行检定、校准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是□否

核验人(签字):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处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

1.核验机关由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2.许可机关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附件2

陈诉申请表

机构名称

申请事项

质疑事项

企业对申请

事项的陈述

本企业陈述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核验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核验部门(盖章):

附件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事项

□机构名称□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

□其他资质证书基本信息:

变更内容

变更前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月日

核验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许可机关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遗失补办申请表

机构名称(单位公章)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数量

证书编号

正 本

副 本

 

 

 

 

 

 

 

 

 

 

 

 

核验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许可机关

审查意见

 

审查人: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注:

1、核验部门的审核意见在表中注明,不再另行出具其他文件;

2、核验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相关附件材料:

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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