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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保障制度构想大学论文

目录

一.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3

(一)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

(二)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可能性分析4

(三)大学生保障的目标6

(四)大学生保障的意义6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7

(一)覆盖范围7

(二)资金筹集与运行7

(三)基金管理8

(四)资格条件8

(五)支付水平与支付办法9

(六)支付期限10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0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10

(一)覆盖范围11

(二)资金筹集11

(三)基金的运行与管理11

(四)资格条件12

(五)待遇水平与给付12

1.起付线12

2.封顶线12

3.报销比例12

4.待遇给付12

四.大学生贫困救助13

(一)大学生贫困救助的范围及水平14

(二)资金来源14

(三)申领程序15

(四)大学生贫困救助原则15

(五)救助手段15

(六)救助标准的确定方法16

五.大学生教育福利16

(一)概念界定16

(二)大学生教育福利特征17

(三)大学生教育福利改革措施17

(四)大学生教育福利筹资渠道18

(五)我国大学生教育的发展方向19

六.大学生保障相关关系19

(一)各子系统之间关系19

(二)大学生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关系20

(三)大学生保障与高等教育改革的关系20

七.关于创新大学生保障基金来源的设想20

八.小结21

参考文献22

致谢23

 

中国大学生保障制度构想

一.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

根据教育部的数据,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的在校大学生数量从1998年的340.9万人呈加速上升到2009年的2144.7万人,到2014年达到2468.1万人,与1999年相比近10倍。

我国高校在校生与毕业生呈逐年递增趋势,高等教育的高度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民素质,但也伴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如大学生失业问题、大学生贫困救助问题等等。

笔者认为,针对各种面向大学生的保障问题建立独立的大学生保障系统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

1.我国在校大学生群体数量庞大

一般意义上来说,在校大学生群体包括三级四等,三级即专科、本科、研究生,四等即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据教育部数据统计,我国今年在校大学生数量为2468.1万人,应届毕业生数量达到727万人,2013年毕业人数为699万人。

简单加总可知,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加上去年毕业的学生人数超过了3100万人,而等到2014级大学生入学后,在校生数量和本届毕业生数量的加总也不会低于3000万人。

这一庞大数量甚至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人口数量相当。

因此,大学生群体以其庞大的数量需要得到妥善的保障。

2.在校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

大学生群体在大学期间接受国家提供的高等教育,比社会上其他群体更早接触到新知识新理念,他们不仅接受社会需要的各个专业领域的专业教育,而且接受意识形态相关的教育,因此,说在校大学生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最高的期盼毫不为过。

然而,他们又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群体,他们与社会接触甚少,他们甚至偏于理想派。

所以,有必要针对大学生群体建立独立的保障体系。

3.建立大学生保障系统的迫切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的出现为广大适龄劳动力提供了数量庞大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青年及家长也愿意相信出路不止读书一条。

于是,近年来出现很多高中毕业、初中毕业的学生就北上南下开始社会拼搏,越来越多的学生放弃了读书这条路、放弃高考。

其实,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了社会选择的增多以及人民思想的逐渐开放。

但是,在这一现状出现的同时伴随着更多的是优秀学生因家庭贫困放弃读大学,社会上的读书无用论更是再度甚嚣尘上。

由此,我国应尽早建立独立的大学生保障制度,既要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增加底层学生的机会,也要通过增加高等教育投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等措施提高大学生整体素质,增强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以此来回击社会上的读书无用论,避免社会主导思想越轨。

(二)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1.大学生思想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

大学生思想开放、思维活跃,他们不仅容易接受新事物,而且乐于为新事物提出创新性见解。

因此,不仅在大学生群体中建成保障其群体的大学生保障制度不会受到太大阻碍,甚至可以将大学生保障制度中的失业保险、贫困救助、教育福利等子系统建设作为面向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生活保障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制度相关领域改革的试点。

2.大学生要求在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上有所作为

大学生接收到国家意识形态的培育,但是在公共事务上参与有限,建立大学生保障制度可以满足这一群体对国家及社会提出自己可行性见解的渠道,这样有利于培育大学生群体的公民意识以及互助观念,这些对大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人以及中国公民有着极大的帮助,也有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与国民竞争力的提升。

3.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已对大学生保障中某些子系统提出过可行性方案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吴江林曾提议,由财政拨款帮助大学生购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金,毕业后不能就业的大学生可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继业也提出过类似观点。

并且,2006年中央14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毕业生中家庭困难、求职困难的将纳入重点帮扶范围。

以后各年均延为政策。

此外,专家学者们对大学生贫困救助等也提出过很多可行性的建议构想。

这些不仅表明,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群体的保障越来越重视,也表现出了建立统一的大学生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并具备可能性。

(三)大学生保障的目标

1.帮助大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可能面临的疾病、家庭贫困等的威胁,帮助大学生健康、顺利地完成学业。

以期其能学到实用本领日后对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作出贡献。

2.满足大学生对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需求,让大学生从大学期间就学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加强大学生心理辅导等以不断改善和增进教育福利。

以期其在大学期间成长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与中国公民。

3.引导应届大学毕业生顺利进入并融入社会以期实现高等教育育人树人的目的。

(四)大学生保障的意义

1.大学生保障突出以人为本,重视高等教育的力量,彰显出国家和社会办好高等教育的决心,是我国高等教育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

2.大学生保障维护并创造着公平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着大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

3.大学生保障缓解学生因贫穷、疾病、毕业即失业等引发的心理压力,使得大学生能健康、顺利地通过大学教育,平稳地进入社会,成长成为社会需要的国民表率与社会栋梁。

4.大学生保障能够为高等教育改革等相关政策的实施提供配套。

5.大学生保障的实施锻炼了学生的个性与能力,培养出大学生的公民性、国民性。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

根据教育部资料显示:

1999年—200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2002年以后,随着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其群体就业率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

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共计338万人,其中245万人走上工作岗位,这也就意味着仅2005年就有近百万应届毕业生面临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

2014年毕业生如果按70%的就业率算将会有200多万人“失业”。

众多所周知,劳动者在失业之后一般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帮助,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一旦毕业后未能落实工作,倘若再加上家庭贫困,他们将面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境。

而且,女性毕业生较之男性毕业生更难以找到工作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这些都亟需国家和社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覆盖范围

考虑到失业保险基金应该遵循的大数法则以及大学生失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该为全体在校大学生。

每一位在校大学生在毕业后都有可能面临失业风险,只有全体在校大学生都覆盖到大学生失业保险范围内才能有效地规避大学生失业后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风险。

(二)资金筹集与运行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应为政府、学校以及学生个人。

各主体缴费各占1/3,具体缴费比率应按照大学生平均最低每月生活标准的2%计算,在校大学生可以选择其在校时间共计缴满一年即12个月的失业保险,学校与政府在他们缴纳失业保险的月份缴纳相应的份额。

大学生缴纳的失业保险金财务模式应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学生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学校与政府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考虑到大学生毕业后很多会离开学校所在地,大学生保障基金的运行模式应为全国统筹。

(三)基金管理

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与大学生医疗保险金一起,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或其它专门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分开,专款专用。

(四)资格条件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支付对象是“合格失业者”,即领取大学生失业保险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1.非自愿失业。

这里所说的非自愿失业不是指“知识性失业”,大学生毕竟受到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社会有责任为其提供与其个人能力相匹配的工作。

如果大学生毕业之后从事了最普通的建筑工人或工厂流水工人等与其自身能力极不匹配的工作,这样既导致了所谓的“好钢没有用到刀刃上”,也会导致整个社会就业结构的不合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大学生也应归为“非自愿失业”。

我们所说的“自愿失业”是指毕业后不愿意参加任何工作、不积极寻找工作或进行个人职业规划、放弃工作机会而为了个人更高追求脱产复习考研考证考公务员等等行为。

2.参加了保险并达到最低缴费时限

大学生失业保险缴费应满12个月,在校剩余时间不足12个月将毕业的学生可以补交缴满12个月。

没有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或参加了保险没有达到最低缴费时限,也不能领取大学生失业保险金。

3.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应届毕业生如果在毕业后两个月内未能找到合适工作,应及时到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审核期最长为半个月。

4.有就业愿望并配合相关组织的职业培训,进行合理地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能够接受劳动就业部门介绍的“合适工作”。

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就不是“合适工作”:

距居住地太远;与未就业大学生能力专长不符;所介绍的工作是因劳资纠纷而空缺出来的,接受这份工作会产生人际矛盾等。

究竟什么是“合适工作”,需要有一个类似“陪审团”的独立机构来裁定。

5.未就业毕业生在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骗取保险;就业成功;参军入伍;被判入监;移居海外;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还得到了国家或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别的收入补助,而且这种补助数额超过了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应领取的数额。

(五)支付水平与支付办法

由于大学生毕业前大部分没有参加过工作领取工资,因此不存在“失业保险收入替代率”。

笔者建议支付金额可以为大学生所在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

这样既保障了大学生为找到合适工作后的基本生活,又有资金能担负寻找工作的成本,还避免了因失业保险金过高而使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掉入“失业陷阱”。

(六)支付期限

为了达到既保障未能顺利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基本生活又不挫伤其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支付期应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的规定至少156个工作日,但是最多为一年。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尽快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从而使制度的实施运行得到保障;

2.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生失业者身份的确定和保险基金的统筹及监督工作;

3.加大发挥大学生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4.不断创新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与运营模式,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实际。

三.大学生医疗保险

2008年9月国家明确规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内,即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医疗保障完成了由公费医疗向大学生医保的转变,加上1985年开始推行的学生平安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然而,现有的医疗制度只能保障大学生最基本的医疗,对重大疾病的保障不够,商业性的学生平安保险的运行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总之,大学生医保、学平险保障的比较少的部分或者两者均未覆盖的地方成了盲点,如大学生身故保障严重不足、重疾给付十分有限等问题凸显出来。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所以亟需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

因此,笔者提出构建大学生保障制度中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子系统,以妥善解决大学生可能面临的疾病问题。

(一)覆盖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全体在校大学生。

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二)资金筹集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对象有政府、学校、学生个人三方。

三方负担的费用分别占到1/3。

对于筹资方式,笔者认为可以每一学年缴纳一次,由于在校大学生都未参加工作并且发生疾病风险的概率差不多,因此可以采用统一固定金额缴纳保险费,这一固定金额还有待各地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医疗水平、医疗服务价格等进行精算得出。

然后政府和学校按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比例缴纳到大学生医疗保险之中。

(三)基金的运行与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采用社会统筹部分的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部分的完全积累同时并存的运行模式。

学校和政府缴纳的部分计入社会统筹用来保障大学生所面临的重大疾病风险和意外风险,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用来保障支付学生个人平时所得小病的医药费用。

基金的管理同大学生失业保险一样,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或其它专门机构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投资运营。

(四)资格条件

1.参保和缴费;

2.符合专门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诊疗与报销范围。

(五)待遇水平与给付

1.起付线

为了分清个人账户所支付的小病费用和社会统筹所支付的大病费用,不光需要对小病与大病进行合理分类,还应该设计社会统筹部分支付的起付线,只有对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社会统筹的部分才会予以报销。

2.封顶线

封顶线是与起付线相反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又称最高保险限额,制度规定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或者纳入到社会保障关于大病的救助范围之中。

3.报销比例

大学生平时所遇小病由个人账户部分全额报销,个人账户中本年的金额用完后便不再报销。

大病由专门机构分类之后依据情况确定合理报销比例,但不得低于70%。

若学生遇到意外不幸身故应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给家长的丧葬抚恤金。

4.待遇给付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后付制,即按服务项目收费,具体实施细则应由相关机构与学校所在省市的定点医院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供给者协商制定。

四.大学生贫困救助

20世纪90年代末一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逐步形成了“奖、贷、助、补、减”(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贫困生补助、学费减免)的助学资助体系。

虽然目前大学生贫困救助已成体系,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1.缺乏完善的高等教育助学资助政策、法规和规范化的管理,不能形成稳定、长久的资助机制;

2.助学资助工作外部运行环境上有所欠缺,与高等教育助学资助体系相配套的外部公共支持体系没有建立或是还很不完善,如公民信用体系、助学贷款的管理与回收系统的缺失都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助学资助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3.社会对高等教育助学资助工作的关注程度不够,社会舆论没有起到应有的关注责任;

4.资助力度不够;

5.对领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生的科学审核体系基本缺位。

容易导致很多生活并不困难的学生领取了助学金和贷款,而有时真正家庭贫困的学生却没有领到,这样就助长了学生对整个体系的不满与不信任,甚至导致一些学校错误的处理方法例如将助学金等扣作班级集体班费等等情况。

6.对大学生的贫困救助还存在许多盲区。

例如救助仅局限于现金救助,没有扩展到实物救助、服务救助等,这样导致对贫困学生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缺乏有效地疏导、排解等问题的出现。

7.学生对政策本身缺乏足够的理解,受救助的学生与没有受到救助的学生不能以一个正确的心态认识政策的意义。

对受到救助的学生的尊严的维护也做得不到位。

(一)大学生贫困救助的范围及水平

1.每一所高等教育院校应建立类似陪审团的审核委员会,由学生、老师以及学校财务行政部门共同组成,委员会中的学生以及老师可以由学生通过选举产生能够代表学生利益的人来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经审核确实属于家庭贫困的学生应发给助学金以保证其学业的顺利完成。

2.大学生贫困救助的水平既要通过助学贷款担负家庭贫困学生的学杂费用,也要通过助学金、实物救助等方式来保障其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要略低于当地大学生平均生活水平。

(二)资金来源

大学生贫困救助资金中用于保障学生日常生活部分的助学金应由每年两会代表及委员们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学费标准、教育预算总额等进行开会协商并投票决定,纳入当年国家教育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助学贷款部分则由各省教育机构与所在地商业银行协商,由信用评级高、具有良好资金管理能力的银行担任本省的助学贷款出资行。

此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助学彩票、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来填充大学生贫困救助资金。

(三)申领程序

首先由学校向所有大学生说明资助政策、受助条件等相关信息,然后由贫困学生提交申请表,由学生、老师、学校财务行政部门组成的三方审核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核,经确定无误后再商议应采取哪一种救助方式或者几种救助方式相结合,最后向符合资质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助学贷款的申领由各地教育部门与出资行商议,进行科学审核、合理发放。

(四)大学生贫困救助原则

1.生活保障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与实际生活水平相联系原则;

4.维护受助者尊严原则。

(五)救助手段

对贫困大学生的救助应该包含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以及心理辅导等。

现金救助补偿贫困生在校生活费用,实物救助援助其基本生活、学习用品,服务救助用以帮助患有疾病或残疾的大学生日常所需,心理辅导用以开导贫困大学生的心理使其能够积极乐观地融入到大学生活中来。

还可以由学校开创出一种新的方法,即利用大学里存在的知识资源、信息资源等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这属于大学生救助中最高层次上的救助。

当然,还有勤工助学等救助手段,本文不再进行赘述。

(六)救助标准的确定方法

笔者建议大学生救助标准可以依据生活形态来“剥夺指标”确定,即从大学生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大学生生活形态的问题让被调查者回答,然后选择出若干“剥夺指标”并据此及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来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以及消费和收入来求出最低生活标准。

这种方法虽然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但是只要调查的样本多结果也会变得客观,例如可以对全校每位学生都进行问卷调查,这样最后得出的标准也会容易让所有学生感觉公平、信服。

五.大学生教育福利

在当前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走一条产业化的道路。

而在一些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走的却是一条福利化道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国家财政实力的显著提高,我国未来的高等教育应逐步走上福利化道路,为学校、学生提供能够给予的便利,使教育真正成为社会建设的重中之重,从而培养出更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然而,依据我国多年办教育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国情,这条路应该如何走呢?

(一)概念界定

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国家理应将高等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事业来发展。

高等教育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与受教育学生素质而对高等教育加大改革与投入力度,使其更加符合高等教育培养人才以及合理配置人才的目标,使高等院校真正成为国家栋梁之才的摇篮。

大学生教育福利是高等教育福利中很重要的一个系统。

笔者认为,大学生福利除了金钱及物质上的补助以外,对现有高等教育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改革使其更好地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也是一种福利。

因此,大学生教育福利应该涉及高等教育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学生津贴等福利措施。

(二)大学生教育福利特征

1.“制度型”福利而非残补型,其对象是全体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大学生;

2.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国家和政府应有的义务;

3.大学生教育福利具有公平性特征,所有受保障对象一律平等,均接受到教育福利带来的好处。

(三)大学生教育福利改革措施

1.健全完善高等教育院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科学合理地制定课程体系;

3.配套改革高考,科学合理地遴选人才;

4.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建设及专科院校教育建设的投入,使我国高等教育出现学术领域与专业技术领域并驾齐驱的局面,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与人才资源;

5.建立覆盖面广的大学生教育津贴。

以前的奖学金制度是鼓励学生学习课本知识取的好成绩获得奖励,它既不能起到引导大学生朝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前进,更是出现了高等院校中“考前恶补突击”等等恶习。

而大学生教育津贴则与奖学金相反,奖学金是奖励少部分考试成绩优异的学生,大学生教育福利则是除了少数不思进取的学生外全部发放,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水平。

大学生教育津贴可以与之前的奖学金制度共同实施,既对学习刻苦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同时也能引导学生在其他领域的发展;

6.增强大学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力度,使其活跃在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

7.进一步丰富大学生的文化生活。

(四)大学生教育福利筹资渠道

福利国家的高等教育,过度依赖政府的单一投资,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高等教育的继续再发展。

高等教育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发展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社会中每个主体都应该履行其义务,这就需要我们动员社会的各方面力量,争取扩大筹资的渠道。

在当前情况下,应该动员企业和社会团体纷纷进行投资,尤其是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作用,让他们充分参与高等教育的发展,从而形成产、学、研三位一体的良性发展体,以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另外,在社会投资主体的资金比例上,也应该有比较合理的安排。

从国际上看,高等教育资金来源于政府于民间的分担比例平均为39:

61,虽然其民间投资的分担比例较高,但在民间资金来源中,由于社会捐赠和高等学校的产品销售所占比例较高,因而来自个人家庭的额投资负担并不重。

如美国高等教育中的学生个人支出仅占其家庭年收入比重的24%。

相比来看,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资金来源于政府与民间的分担比例为51:

49.目前我国大学生教育中学生个人支出占其家庭年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6%。

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势必影响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

笔者建议在结合国际高等教育资金比例分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继续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扩大企业的投资比例,缩小家庭的投资份额,以达到一个合理的投资结构。

(五)我国大学生教育的发展方向

1.确立大学生教育福利在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明确政府在大学生教育福利中的主体责任;

3.积极拓宽大学生教育福利的筹资渠道;

4.多些福利化意识,少些产业化思想;

5.寻求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协调发展;

6.在保证政府对高等教育保持充足的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降低家庭的投资,充分发挥社会的各种力量,特别是把企业吸引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让企业成为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重要投资主体,从而走上政府、家庭、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多方投资、多方负责的良性发展道路。

六.大学生保障相关关系

(一)各子系统之间关系

大学生保障四个子系统之间是一种相互衔接、补充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保障全面的大学生保障系统。

(二)大学生保障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大学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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