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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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

(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

(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项目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

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一十一条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一十二条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一十三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一十四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一十五条在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备案监督。

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评标办法等关键内容,并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上述公开时间结束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一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八)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一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备选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补遗形式告知投标人。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中修改补充内容明显标注。

第二十二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并编列在项目专用条款中。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投标人应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市州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通运输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活动应事先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申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

招标人可以成立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的上网设备中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的上网设备中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配合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质询和澄清工作。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情况说明,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在报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重新招标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履约保证金选择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的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使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二条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勘察设计业绩;

(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四)投标人的技术能力。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

(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六)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商务文件;其他项目商务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技术文件。

第六章施工监理招投标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使用《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包括备选人员),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六条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二)监理设施和设备;

(三)监理业绩;

(四)投标人的信誉。

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

(一)监理机构设置;

(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

(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四)对本工程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参照本章执行。

第七章施工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的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四十九条公路工程的施工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则进行划分。

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或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申请人根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按工程类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对具体标段提交申请,招标人按工程类别进行资格审查。

对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五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五十三条采用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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