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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

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

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

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

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

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

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

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

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

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

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

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

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

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

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

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

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

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

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

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

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

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

(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

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

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

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

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

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

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

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

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

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

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

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

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

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

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

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

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

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

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

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

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

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

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对于

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

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

价。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

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

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

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

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

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

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

条款;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

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

款。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

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

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

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

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

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

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

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

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

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

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

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

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

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

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

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

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

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

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

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

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

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内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

不予拆封并由招标人予以封存;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

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

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

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

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

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

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

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

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

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

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

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

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

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

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

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

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

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

行评标。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

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

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

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

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

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

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

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

法。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

分法。

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

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

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

职业道德。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

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

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

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

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

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

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

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

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

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

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

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

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

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

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

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

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

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

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

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

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

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

告。

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

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

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

(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

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

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

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

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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