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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保监局

 

江西保监局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07年11月

目录

一、江西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流程图(3—5)

二、江西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机构(6—9)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核准(10—11)

(三)保险经营(12-14)

(四)保险中介(15-33)

(五)附表(34—74)

 

江西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行政许可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执行。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受理、审核、决定和送达。

三、受理是指业务处室对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由办公室向申请人通知受理与否的决定。

对申请人已按照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经审查后,可直接受理。

四、审核是指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工作涉及多个处室时,各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审核工作,主办处室应当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工作。

五、决定是指对许可申请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许可决定分为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分管局领导作出许可决定。

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许可项目的许可决定方式履行报批程序。

六、送达是指送达许可决定和相关许可证件。

许可决定作出后,办公室应当及时送达有关许可文书,涉及许可证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制作、发放或者收回许可证件。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受理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每补正一次材料,受理时限即自办公室收到该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核和决定的时限,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按20个工作日执行(申请人受理之后、决定之前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许可期限自办公室收到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核工作由多个业务处室负责时,主办处室应当保证每一个会办处室有3至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

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经局领导同意,审核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送达阶段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查办、督办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江西保监局查办督办暂行规定》执行。

 

一、保险机构

(一)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机构筹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立申请书;②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③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④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②营销服务部申报表;③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④内部管理制度;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⑥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⑦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②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③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②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③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5、注意事项: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本项规定中的营销服务部包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4)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依法批准设立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反洗钱法》。

2、申请人: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3、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5、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申请人: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四)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含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申请人: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3)总公司意见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申请人:

(1)保险公司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对其任命的分公司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3)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者管理经验。

②担任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总经理(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③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④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4)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险经营

(一)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2、申请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3)条款费率制订或修改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4)费率精算报告(应当包括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5)法律责任书;(6)精算责任书;(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

(2)准确性:

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3)合法合规性:

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4)公平性:

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5)公正性:

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6)谨慎性:

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5)如果发现已批复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2、申请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3、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条款费率文本;(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5)法律责任书;(6)精算责任书;(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

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合法合规性:

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3)准确性:

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4)公平性:

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5)公正性:

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6)谨慎性:

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备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5)如果发现已备案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四、保险中介

(一)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3、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2)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13)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14)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以合秋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9)拟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5、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二)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由江西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3、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5、注意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三)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由江西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3、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签字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业务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11)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13)拟订的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注册资本或出资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3)有具备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4)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2人,总数应当不少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施;(7)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5、注意事项:

许可证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代理机构

3、申报材料:

(1)《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保险代理机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8)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9)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代理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内控制度健全;(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4)现有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运转正常;(5)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规定的要求;2、保险代理机构以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五)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3、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9)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内控制度健全;(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6)保险经纪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六)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4)反洗钱法。

2、申请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3、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4)反洗钱内部控制控制方案;(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4、审查原则及标准: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内控制度健全;(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七)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申请人:

保险代理机构

3、申报材料: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①《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②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作出的变更决议;③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⑥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⑦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应提交:

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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