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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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实施方案

潍坊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建筑工程(含建筑、市政、征收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建筑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易扬尘物料及裸露土地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道路100%硬化、拆迁及保洁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和“两个监控头”管理(规模以上建筑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实行“六不”标准(物料存放不裸露、施工作业不扬尘、工程渣土不外溢、大风天气不施工、物料运输不抛撒、车辆上路不带泥),着力强化过程监督,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设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高标准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控水平。

二、整治标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1.责任公示。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名单和防尘措施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确保扬尘防治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现场洒水清扫保洁。

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及时清扫垃圾浮土;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3.封闭和围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工地周边应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主要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其他道路不低于1.8m。

砌体围挡,围挡墙必须设置固定基础,宽度不小于24cm,砌筑砂浆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粘土、杂土砌筑;彩钢板围挡,须由彩钢板、钢柱、固定基础和支架组成,要牢固且连续设置。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美观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沙土等,可设置企业文化、建设管理理念、公益性广告、文明城市创建、扬尘治理等宣传内容,严禁乱涂乱画,确保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4.道路场地硬化。

施工现场所有道路及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硬化前必须用灰土整平夯实。

临时道路不能硬化的,必须用钢板、混凝土预制板连续铺设。

5.裸露土地。

工地闲置裸露地面要采取临时绿化措施,不能绿化的必须覆盖防尘布或密目防尘网(≥2000目/100cm2),并固定牢靠。

6.土方开挖。

土方开挖、破碎作业等应持续采用雾炮、喷淋、洒水等湿法作业方式抑尘。

7.物料覆盖。

各种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临时堆放土堆、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防尘布或密目防尘网覆盖到位(≥2000目/100cm2),并固定牢靠。

8.废料清运。

施工现场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清理时必须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临时存放的应使用密闭式容器分类存放。

采取装袋或安装密闭运输管道方式运输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9.混凝土搅拌。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零星使用需要现场搅拌砂浆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10.车辆清洗。

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冲洗保洁专用设施。

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全面冲洗,做到车厢、槽帮和轮胎无泥浆、灰尘等附着物。

受建筑施工场地影响无法安装车辆冲洗机的,必须使用高压水枪等冲洗装置。

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应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冲洗沉淀物。

冲洗处应设置回水沟槽、泥浆沉淀池等重复循环用水设施,严禁污水外溢污染道路。

11.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

规模以上建筑工地要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监控数据要保存一个月以上。

12.大风停工。

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施工单位要暂停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1.责任公示。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责任制名单和防尘措施,确保扬尘防治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2.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设专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工作。

每天定时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进行清扫,确保施工现场无可视尘土。

3.工地围挡。

工地周围设置固定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应稳固、整洁、顺直、无破损,严禁乱涂乱画,按规定做好宣传,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4.现场硬化。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脚手架底部和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应作硬化处理。

5.物料覆盖。

各种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水泥、灰土、沙石等工程材料进行围挡并严密覆盖。

6.废料清运。

工程弃土、垃圾应及时清运,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采取用合格防尘网(≥2000目/100cm2)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防尘网布必须固定牢靠。

7.施工作业。

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采取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刨掘工程沟槽开挖应采取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渣土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的应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8.严禁现场焚烧。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焚烧建筑、生活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9.现场搅拌。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零星使用需要现场搅拌砂浆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10.车辆管理。

运送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车辆应覆盖严密保证不撒漏。

车辆清洗标准同建筑工地整治相关标准。

11.大风停工。

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暂停拆除、开挖、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12.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

标准同建筑工地整治相关标准。

(三)征收拆除工程施工工地

1.责任公示。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设立公示栏,公示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名单和防尘措施。

2.封闭和围挡。

在拆除工地现场搭建围挡,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围挡须采用砌体或硬质板等材料,沿主要街道、景观和繁华区域高度不低于2.5m,其他区域不低于1.8m。

围挡应稳固、整洁、顺直、无破损,严禁乱涂乱画,按规定做好宣传,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3.作业准备。

房屋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在主次街道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外飘。

4.施工作业。

房屋拆除时,必须遵守作业程序,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实施爆破拆除旧房屋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5.严禁现场焚烧。

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6.物料堆放。

拆卸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

7.废料清运。

拆除的建筑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要书面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低于围挡高度。

8.场地硬化清洁。

房屋拆除现场的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钢板或进行硬化处理,并指定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

9.车辆管理。

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车辆清洗标准同建筑工地整治相关标准。

10.大风停工。

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暂停房屋拆除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11.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

标准同建筑工地整治相关标准。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

1.加装防风抑尘网类企业

(1)责任公示。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任制名单和防尘措施在显著位置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

厂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厂区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生产期间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2次,炎热、大风天气适当增加洒水频次,确保厂区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3)洗车设施。

大门口内侧须设置洗车设施,洗车设施应符合《潍坊市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自建洗车设施设置标准》,对出门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4)地面硬化绿化。

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必须采用混凝土硬化,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

(5)物料堆放。

骨料堆场和配料地仓(含进料口)四周加装不低于10m的防风抑尘网和喷淋降尘设施,喷淋范围覆盖整个堆场,确保骨料装卸、装运、筛砂和配料在防风抑尘网围合区域内完成。

(6)密闭输送。

物料应当密闭输送并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2.全密闭生产类企业

(1)企业扬尘防治的责任公示、专人负责、洗车设施、地面硬化绿化四条防治标准分别同加装防风抑尘网类企业

(1)—(4)条相关标准。

(2)密闭生产。

城市建成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企业以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重点控制企业,其物料堆放、装卸、配料、输送等生产环节必须在全密闭车间内进行,不得对外部大气产生扬尘污染。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市建设扬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认真研究部署,深入动员发动,迅速开展整治。

对已开工项目,要立即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市住建局牵头成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征收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整治四个专门督查组和一个联合督查组,全面负责督导工作落实。

各专项督查组要牵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评分表,对市直工程进行不间断巡查,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每周至少督导一次,每月至少全面督导一遍并填写《建设扬尘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确保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主要负责督导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扬尘整治,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控视频安装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具体承担预拌混凝土企业督查组任务。

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主要负责督导全市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整治,抓好市直工程规范化管理,具体承担市政工程督查组任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负责督导全市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整治,抓好市直工程规范化管理,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督查组任务。

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督导全市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整治,具体承担征收拆除工程督查组任务。

局定额办:

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监控视频安装费计入工程总造价。

局工程科: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开展工作督导。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全面抓好本辖区内建设扬尘整治工作。

要认真搞好培训,夯实工作基础。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要强化巡查检查,进行日巡查、周检查、月通报,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时通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并认真填写本单位执法检查评分表和《建设扬尘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每月扬尘整治情况和《建设扬尘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于28日前报市住建局工程科及对口主管单位。

(四)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发包)单位作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按规定承担扬尘治理措施费和施工现场监控视频安装费。

施工单位为扬尘治理的实施主体,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各项标准要求,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

监理企业要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治理措施。

(五)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等见附件1)和市场考核扣分,在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曝光,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与企业招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挂钩,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对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未能履职尽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六)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市级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和有关单位,要加大建设扬尘治理工作专项经费投入,全力保障执法检查用车和必要的技术防控、专家聘请等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要列支专项资金,用于监管平台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

1.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内容和实施主体统计表

2.建设扬尘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附件1

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内容和实施主体统计表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般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般

有上述行为的。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附件2

建设扬尘整治行动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检查出动人(次)

检查工程项目数(个)

检查扬尘污染问题(起)

整治扬尘污染问题(起)

整治率(%)

责令停工(起)

处罚案件(起)

处罚金额(元)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潍坊市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扬尘整治,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条块联动、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原则,严格落实《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全面提高渣土运输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渣土运输作业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的突出问题,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到位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标准

1.责任公示。

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并将运输单位的名称、性质、作业时间、采取的防尘措施和有关责任人等在工地及运输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

2.运输许可。

严格实行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建筑渣土物料运输,杜绝无证运营现象。

3.密闭化运输。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抛、撒、滴、漏。

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严禁非密闭化车辆进入渣土运输市场。

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6月底前,全市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达到100%。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区、市保税区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占比达到100%,其他县市区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占比达到40%以上。

4.严禁带泥上路。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前必须进行有效清洗,确保车身、轮胎和槽帮不带泥。

5.定位监控。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北斗卫星定位装置,并纳入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系统,实现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

6月底前,全市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

6.规范渣土倾倒场管理。

取缔非法渣土倾倒场,渣土倾倒场全部加装监控系统并有专人监管,渣土倾倒场非作业面裸露土地覆盖(绿化)率、路面硬化率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工作措施

1.强化处置核准和源头监管。

处置建筑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七日内,向属地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渣土处置核准。

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交警部门依据处置核准手续确定渣土运输路线、运输时段。

(责任单位: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交警支队)

2.落实运输企业特许经营制度。

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制定完善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标准,严把准入关。

建立特许经营退出制度,对从业不规范或未达到标准条件的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按照规定取缔特许经营资格。

(责任单位:

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

3.实行渣土运输统管统运制度。

各区(市属开发区)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渣土处置规模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代收渣土处置费,统筹调度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进行处置。

建设或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或车辆进行私自运输。

(责任单位: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

4.推行电子化监控制度。

按照《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的要求,在城区各建设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对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同步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搭建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中心城区建筑渣土监管考核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

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

5.执行严管重罚制度。

城管执法与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宣教等手段,对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特别是抓好白天和夜间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管理,防止违规车辆钻空子、打时间差。

对无资格运输车辆或沿途抛撒、不按指定运输路线行驶、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乱倒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单位: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市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交警支队)

(二)责任分工

市市政局:

牵头组织开展中心城区建筑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各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牵头负责渣土运输单位、车辆的审核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完善相关约束激励和考核退出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单位、车辆统一发放准入标识牌;督导各区(市属开发区)做好渣土倾倒场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管理工作;督导各区(市属开发区)环卫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将工地出场、路面渣土运输、渣土消纳场所监管纳入数字城管系统;牵头依法查处建筑渣土处置单位未办理核准手续、未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从事建筑渣土运输业务,以及运输车辆沿途撒漏、乱倒等行为。

市住建局: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搞好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订建筑渣土处置清运计划及控制污染处置预案,切实做好各建设工地建筑渣土的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作为招投标审查的内容;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经核准的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清运建筑渣土,督促进出工地车辆按标准装载,封盖严密,车轮、车体冲洗干净;组织对建设(施工)现场开展专项检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违反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及时将建设(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未经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情况通报市政、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

市公安局:

牵头组织上路联合执法,全面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运输路线行驶、未经审核擅自运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合理设置建筑渣土运输路线及时间,以及核准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市区通行证办理等工作;会同市市政局将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视频数据接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方案,推行渣土运输车辆机械密闭改装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对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其运输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依法查处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无证经营、超限运输、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

核定渣土处置最低价格;负责把工程开发商、准入渣土运输企业纳入诚信体系,建立对工程开发商、渣土运输企业的约束激励和清退机制。

市国土局:

配合做好建筑渣土倾倒场的土地手续办理工作。

市规划局:

配合做好建筑渣土倾倒场的选址定点和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改装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依法实施对车辆改装企业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作为建筑渣土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时段监管。

(1)根据建筑渣土处置规模成立专门机构,配备5—10名渣土管理执法人员,对渣土处置各环节实行闭合式管理。

(2)建立由城管、环卫、交警、住建、环保和镇(街)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监控。

(3)做好渣土倾倒场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设1—2处渣土倾倒场,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四、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从2017年5月至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5月31日前)

组织召开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动员会议,市、区(市属开发区)有关部门以及各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参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6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区(市属开发区)及有关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完成建筑渣土消纳场定点设置和建设工作,组织联合检查组深入建设工地进行实地检查,对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工地现场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各类硬件设施配备、相关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区(市属开发区)组织交警、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对建筑渣土运输进行不定时、不定点检查和巡查,对违法运输、堆放、倾倒建筑渣土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规范运作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

对整治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各区(市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全面总结整改的基础上,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为目标,将突击检查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形成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消纳企业规范运作,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监管有力,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建筑渣土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市政局牵头成立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形成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全力抓的工作格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认真研究部署,深入动员发动,迅速开展整治。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工作。

(二)严格属地监管。

各区(市属开发区)作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建设工地源头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设立专职工地管理员,对辖区内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实行盯靠管理;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相关手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搞好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施工围挡设置和冲洗设备配备,制订建筑渣土处置清运计划及控制污染处置预案,落实工地周边路面防污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建设(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违法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运输行为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建立倒查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要追究驾驶人员、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同时追究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立红牌停工制度,对违反建筑垃圾施工现场标准要求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一律由住建部门实行红牌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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