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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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协会名称: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

ChinaEco-CultureAssociation,缩写CEC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

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集体,由国内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经营、治理、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新闻、出版单位,和一切关切和有志于推动中国生态事业进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志愿组成。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宏扬生态文化,提倡绿色生活,共建生态文明。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生态文明观念,提倡尊重自然、爱惜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念和行动,增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倡绿色生活,进展绿色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体系,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爱惜生态环境的进展方式和消费模式;牢固树立科学进展观,推动经济可持续进展,联合全社会的力量,一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记录治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协会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记录治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治理。

第五条协会办事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8号,国际竹藤网络中心院内。

10010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化知识;

(二)传播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绿色消费;

(三)组织开展生态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推动功效应用与示范;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按期评选“中国生态文化示范基地”;

(五)按期举行“中国生态文化顶峰论坛”;

(六)繁荣生态文化产业,丰硕生态文化产品;

(七)开展生态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开展各类生态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生态文化业务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生态文化宣传刊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必然的阻碍;

(四)单位会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身份并与生态文化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集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领导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发表研究功效;

(四)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类培训、咨询效劳和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保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形,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是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峻违背本章程的行为,领导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并确信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形需提早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用;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治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的,也可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的也可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领导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两届)。

因特殊情形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形;

务设施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协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打算;

(二)和谐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置其改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治理、利用原那么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进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

  第三十三条协会成立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治理必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治理制度,同意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需同意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改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同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领导事会表决通事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事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归并等缘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记录治理机关办理注销记录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记录治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进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说明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记录治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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