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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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乡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市乡镇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乡镇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县区所属各乡镇。

  第三条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机关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维护乡镇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群团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乡镇要设综合档案室。

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

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忠于职守,热爱档案工作并熟悉乡镇情况。

  第六条乡镇综合档案室的业务工作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乡镇综合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1、负责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管理本乡镇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为乡镇各项工作服务。

  3、负责向上级业务部门移交档案。

  4、负责对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乡镇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向档案室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九条乡镇的综合档案室要有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和其它设备。

库房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强光、防高温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要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使库内温度保持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

  第十条档案室库房与阅览室应分设。

专用设备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保持整洁。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要随时进行检查,每年结合新卷上架,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全宗划分:

  1、按县、区档案部门确定的全宗号执行。

  2、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档案全宗,要与改为乡镇后的全宗相衔接。

  第十三条档案分类与案卷排列:

  1、乡镇档案应按照门类和载体的不同,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2、档案分类一般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进行分类。

  3、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排列方法要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改动。

  4、一个全宗的档案要按保管期限,分别编数序号(流水号),可直延续或根据目录号的变更而变更。

  第十四条乡镇档案室要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乡镇档案室在每年第一季度,由档案人员负责将上一年度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科研、基建、产品、设备仪器、财会及声像材料,要由业务人员收集齐全,按照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收集要齐全、完整、准确,整理归档要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乡镇档案室应按规定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一)建立各类检索工具。

  

(二)建立各类档案台帐(全宗单),准确统计反映各类档案数量状况。

收进、移出或销毁档案时,均要随时详细、准确地填写变化情况。

  (三)各类档案的统计单位为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并统计其相应的长度。

  (四)建立档案资料借阅利用登记表,详细记载档案利用情况及效果,并做到日清理、月分析、季反映、年综合上报。

  (五)每年一月份向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三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乡镇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乡镇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档案的开发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档案室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全引目录)、总目录和分类目录。

各一式三份,一份留用,二份随档案移交上级档案部门。

  第十九条凡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履行借阅手续。

  第二十条乡镇档案室应积极改善阅览条件,努力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一条凡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由乡镇档案室提出鉴定意见,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要登记造册,报上一级档案鉴定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鉴定小组成员由档案工作主管领导,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对批准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盖章,送上级档案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审批。

销毁档案前,要由档案人员和保密、保卫人员制定出销毁方案,并参加监销:

档案销毁以后,要写出监销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XX市档案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颁发的《XX市乡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乡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乡镇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永久保管:

  1、本乡、镇党代会、团代会、妇代会以及工作会议和各种专业会议的会议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人讲话、大会发言、提案、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简报、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文件材料;

  2、本乡、镇党委、政府会议纪录、纪要、决议、决定、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

  3、本乡、镇党委、政府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及主要批示、报告批转、请示的批复;

  4、上级机关下发的针对本乡镇的或本乡镇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5、上级机关领导检查本乡、镇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文件材料;

  6、本乡、镇党委、政府、团委、妇联的工作计划、总结、规划、决定、报告、请示、批复等;

  7、本乡、镇党、团员名册、干部、职工名册;

  8、本乡、镇年度统计报表;

  9、本乡、镇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等文件材料;

  10、上级机关对本乡、镇领导人和本乡、镇对直属单位和内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材料;

  11、本乡、镇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12、本乡、镇对影响较大、问题严重的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13、有关本乡、镇行政区划、草原林木、土地边界、征用土地、水利纠纷的文件材料;

  14、本乡、镇组织沿革、大事记;

  15、本乡、镇处理的有省以上领导人批示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本乡、镇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长期保管:

  1、本乡、镇召开的各种会议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乡、镇党委、政府开展的各项临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4、行政、党团组织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5、乡、镇政府的财产、物资、档案帐卡及移交清册,村民、居民迁出迁入证明存根,结婚、离婚证存根;

  6、乡、镇政府与有关单位和下属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及来往文书等材料,并接收村级重要契约正本;

  7、下级单位上报的年度统计表、工作总结、名册等;

  8、本乡、镇干部、职工录用、聘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聘任、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9、季度、月份或临时性工作计划;

  三、短期保管:

  1、没有批复的请示和事务性的通知、函报、便函等;

  2、本乡、镇的季度、月份统计报表;

  3、下级单位上报的季度、月份统计报表,一般的工作报告,总结;

  4、一般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5、本乡、镇被评为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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