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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

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将施工活动对飞行区运行安全造成的影响降到民至最低,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制订《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定义及适用范围

1.1定义

1.1.1飞行区:

机场内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区、停止道、机坪等。

具体范围为飞行区围界和与飞行区围界连接的建筑物所形成的闭环内的所有区域。

1.1.2飞行区不停航施工:

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的如下工程作业:

1.1.2.1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整修维护工程;

1.1.2.2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1.1.2.3扩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其电缆的工程;

1.1.2.4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的其它工程及活动。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机场公司以及所有驻场单位在飞行区内进行的以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1.2.1飞行区场道设施的各类改造扩建工程;

1.2.2飞行区各类铺筑面的维护、修补、改造;

1.2.3飞行区目视助航设施、各类标线的布设、清除和维护;

1.2.4飞行区内消防、排水、供电、通讯、气象、导航、电子监控、供油等各类设施、设备管线的维护施工;

1.2.5飞行区升降带、滑行带等土质区的维护和整修;

1.2.6飞行区保障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工程及廊桥的拆除、安装、维护活动;

1.2.7飞行区内的各类钻探、测量活动及对飞行区围界进行的各类改造扩建、迁移工程。

1.2.8影响航空器及飞行区运行安全及正常的其它工程及施工活动。

1.2.9在飞行区范围内从事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成立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飞行管

理部、现场指挥中心、机场公安局、机场建设公司、安全质量部。

主任:

邱蕴琦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副主任:

周风飞行区管理部经理成员:

胡志远飞行区管理部书记

周广生现场指挥中心书记戴虎牛机场公安局局长张士臣机场建设公司总经理刘国成机场公司安全质量部部长

2.2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领导小组职责

2.2.1.1组织审定并不断完善《呼和浩特白塔机场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2.1.2协调解决飞行区内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在飞行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执行情况。

2.2.2成员单位职责

2.2.2.1飞行区管理部职责

(1)涉及飞行区不停航施工的,按照规定负责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航施工后,负责在施工之前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内容得到落实,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

(3)负责飞行区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协调工作;(4)负责向民航呼和浩特空管分局提供与施工相关的航行通报原始资料。

(5)施工期间,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员责令其整改、给予经济处罚、发出停工通知,直至清理出飞行区。

2.2.2.2现场指挥中心职责

(1)在涉及飞行区运行安全和正常的施工活动期间,及时向飞行区管理部通报航班信息;

(2)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

(3)监督可能影响机坪运行秩序的各类施工活动;

2.2.2.3机场公安局职责

(1)待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发放施工人员及车辆的控制区通行证;

(2)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3)当施工人员或车辆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且整改无效时,暂扣或吊销其控制区证件;

(4)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

2.2.2.4机场建设公司职责

a组织实施飞行区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之前,制定施工项目实施方案,提交飞行区管理部。

b严格按照批准后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施工;c配合飞行区管理部做好飞行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d参加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施工安全协调会。

2.2.2.6安全质量部职责

不定期监督检查飞行区施工安全情况。

3飞行区内施工项目管理

3.1不停航施工项目的管理

3.1.1不停航施工的申请

3.1.1.1提交资料

实施不停航施工之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建设单位(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需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2)项目施工方案及附图,内容包括:

a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b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进出场路线等;

c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

d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e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e开挖施工时对电缆、管线和其它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f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g各类应急抢修预案;

h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施工保证责任书

3.1.1.2上报不停航施工

飞行区管理部接到以上资料后进行初审,资料不全的要求补充。

补充完整后,飞行区管理部会同建设单位、民航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涉及到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情况的,由飞行区管理部协调民航呼和浩特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及有关部门,并代表集团公司与空管分局签定《安全保证责任书》。

以上资料齐全后,由飞行区管理部拟文上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申请不停航施工。

3.1.2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

3.1.2.1提交资料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正式批准不停航施工后,在开工之前,飞行区管理部负责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方案和措施已经得到落实。

在发放《飞行区航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至少于计划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飞行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措施中必须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明确表述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人员管理措施及施工现场标志标识等;

b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c相应的动火、用水、用电的安全措施;

d施工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及职责;

e施工区域的封闭措施及围挡的搭建、安装标准;

f开挖施工区域已存在的所有地下电缆的电缆名称及走向。

如果以上资料不完整,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补充完整资料

3.1.2.2履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

飞行区管理部受理并认可建设单位的施工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建设单位持《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及以上全部文件及资料到有关部门会签,对于施工可能影响到地下各类电线电缆、通讯导航设施的施工项目,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后签字确认。

会签完成后,飞行区管理部填写审核意见,向申请单位回复并明确预计开工日期。

对于未获批准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再次提交

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管理部重新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1.2.3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证金

履行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后,飞行区管理部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讲解飞行区施工安全方面内容和注意事项。

培训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1%交纳安全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并出具收据,用于在施工期间整改无效行为的处罚。

3.1.2.4办理完以上批准手续后,由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

3.1.2.5关于《飞行区施工许可证》的说明

(1)未取得《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不得在飞行区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将《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交回飞行区管理部。

(2)施工单位须严格遵守《飞行区施工许可证》中关于施工时限的规定。

如果需要延长工期,须由建设单位提前向飞行区管理部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管理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内容和规模有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通报飞行区管理部。

3.2非不停航施工项目的管理

除本管理办法1.1.2条所确定的不停航施工项目以外,适用于1.2条确定的飞行区其他施工项目按照以下内容进行管理:

3.2.1提交资料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之前至少15天,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

3.2.1.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3.2.1.2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3.2.1.3项目施工方案及附图资料,内容包括:

a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b项目施工总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进出场路线等;

c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

d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e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e开挖施工时对电缆、管线和其它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f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g各类应急抢修预案;

h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安全施工保证责任书

i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措施中必须指明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并明确表述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人员管理措施及施工现场标志标识等;

j对项目实施产生的噪声、漂浮物及污染物的控制措施;k相应的动火、用水、用电的安全措施;

l施工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及职责;

m施工区域的封闭措施及围挡的搭建、安装标准;

n开挖施工区域已存在的所有地下电缆的电缆名称及走向

如果以上资料不完整,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补充完整资料。

3.2.2履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

飞行区管理部受理并认可建设单位的施工申请和上报资料后,建设单位持《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及以上全部文件及资料到有关部门会签,对于施工可能影响到地下各类电线电缆、通讯导航设施的施工项目,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后签字确认。

会签完成后,飞行区管理部填写审核意见,向申请单位回复并明确预计开工日期。

对于未获批准的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再次提交飞行区管理部,飞行区管理部将重新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2.3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保证金

履行完《飞行区施工项目审批表》后,飞行区管理部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重点讲解飞行区施工安全方面内容和注意事项。

培训合格后,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1%交纳安全保证金(最低不少于5000元),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并出具收据,用于在施工期间整改无效行为的处罚。

3.2.4办理完以上批准手续后,飞行区管理部核发《飞行区施工许可证》。

3.2.5非不停航施工项目《飞行区施工许可证》的说明,同3.1.2.5条有关内容。

4飞行区施工一般安全规则

4.1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4.2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须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4.3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

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

4.4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通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体。

4.5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须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

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

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4.6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4.7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4.8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

围栏应当能够承受强风吹袭。

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红色恒定灯光照明。

4.9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

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4.10在施工期间,须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

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4.11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

4.12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

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

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

4.13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

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

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4.14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

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

发现道面污染时,应当及时清洁。

4.15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4.16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4.17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4.18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5施工实施阶段的安全管理

5.1施工人员和车辆管理

5.1.1与施工有关的人员和车辆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格的证件或者进入飞行区手续。

5.1.2施工人员在飞行区内必须携带通行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核准的施工场地以外的任何区域。

5.1.3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工作,若发现此类行为,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要求其立即退出飞行区,并对施工单位做罚款处理。

5.1.4飞行区各类铺筑面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施工区域内搭建任何供人员住宿或炊事的设施。

5.1.5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场所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

5.1.6施工人员、车辆、物资等按核准的道口、路线进出施工现场。

进出飞行区的施工车辆按核准的时间,通过核准的出入口,按核准的行车道路行驶,履带式车辆(机具)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各类铺筑道面。

5.1.7施工车辆须保持清洁(尤其是轮胎清洁),所载物料不得高出货车两侧围板,并须稳固系妥。

5.1.8在飞行区从事施工活动的任何人员及车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所有条款外,还须遵守其它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1.9飞行区管理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命令违反本规定及其它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及机具离开飞行区,情节严重的有权通知公安部门收回控制区证件。

5.2施工现场管理

5.2.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制度板。

5.2.2根据飞行区管理部要求,施工单位应张贴或展示警告、提醒或通知类

5.2.3施工围栏或围板的设置

5.2.3.1对于施工区域需要设置隔离围栏的,施工单位应该按照飞行区管理部认可的方案设置围栏或围板,并在其上悬挂的橘黄色小旗、安装红色恒定灯光,并保证其在施工期间处于有效状态。

5.2.3.2施工围栏或围板应具备足够的抗风能力,且不得影响飞行区其它设施的正常使用。

5.2.4除非飞行区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同意,否则不得触动飞行区内已有设施设备,例如目视助航设施、消防设施等。

5.2.5施工所需物资和设备须于核准的地点堆放,严禁擅自改变其位置。

施工运输过程中不得在飞行区漏散任何物体,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清扫和检查。

5.2.6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于可能影响飞行区安全正常运行的施工项目,在当日施工结束时,施工单位须按照要求通知飞行区管理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飞行区管理部派人共同巡视施工现场,确保工程现场已按要求处理妥当后,方可撤离。

5.2.7如果发生飞行区设施装置损坏、使用中的系统设备中断正常工作、泄露有害化学品、失火等异常情况,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机场现场指挥中心和飞行区管理部。

5.2.8如有飞行区运行安全需要,飞行区管理部有权暂停工程进行。

5.3施工现场环境控制

5.3.1施工现场须时刻保持整洁。

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定期清理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渣土及剩余物资等,防止施工产生扬尘,须采取苫盖、洒水等措施避免尘埃散播至其它区域。

5.3.2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5.3.3施工材料及机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

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

5.3.4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必须倒至飞行区管理部指定的位置,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垃圾场周边环境进行清理。

5.4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5.3.4.1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5.3.4.2任何易燃物料、机具周边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5.3.4.3严禁在施工现场存储油料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4安全责任

5.4.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项条款、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中的所有条款、项目实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飞行区管理部制订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期间的飞行区运行安全。

5.4.2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须各指派一名了解飞行区运行环境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期间可能影响运行和安全的问题积极与飞行区管理部配合工作。

5.4.3施工进行中,施工单位须委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工地监管施工及工程分包单位的工作。

施工现场负责人须获适当授权,以便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5.4.4施工单位须确保施工人员已接受适当的安全教育,并须告知施工人员有关飞行区安全的要求。

5.4.5对于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行为,飞行区管理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

5.4.6施工现场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将其放置在方便取用的位置。

5.4.7工程实施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须立即向飞行区管理部作出口头通报,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向飞行区管理部提交正式书面事故报告

6本管理办法由飞行区管理部负责解释。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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