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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今天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我最近一直关注、研究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关于民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关于方法论的探讨研究,我国大陆地区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零星的研究成果的发表,但是相比于具体的立法研究而言,学界关注的并不是很热烈,没也有形成一个研究热点。

但是就我个人感觉而言,我认为我国民法学研究水平要寻求进一步提升的话,我们就必须对法学方法论投入更多的精力,唯有如此,才有助于我们把我国的民法学研究引向深入,也才能更好的指导我们的立法研究、司法适用和法学教育。

我们知道,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

法学之所以称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具有一套独立的方法理论。

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所谓法学知识可以看作是法学方法展开的结果,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大陆法系的理论认为,从广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二者为同义语。

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学方法逐渐从法学知识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关于方法的学问。

德国一般称之为“法学方法论”,日本一般称之为“法解释学”,但其研究对象实质上大体一致。

采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更为贴切,因为法学方法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法源论、法条论、法解释论、法体系论等,还包括法律事实认定的方法,可见,法学方法的理论是围绕着法律适用的过程和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展开的。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很多人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也是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

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

同时,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在实务中,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

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也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今天我这个关于民法方法论的演讲想给大家介绍案例分析方法的两种利器,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

一、什么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bycase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化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

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

我们这里倡导一种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它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的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种分析方法必须是具有一定规范性。

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不是每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方法未必不能有效的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上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话的现象。

同时,每个人各自采纳自我设计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

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而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去进行案例分析,我们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

它也就决定了在中国研究案例分析的方法,其意义非常重大。

这对于培养法官、法律学生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极为重要。

第二,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

也就是说,案例分析工具主要不是一个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是单纯确定客观的事实,而更重要的是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并且,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所以,案例的分析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的过程。

举一个例子说,甲委托乙购买“飞鱼”牌家具,乙听成是购买“飞翼”牌家具,而甲和出卖人丙也曾有过接触,告知丙要委派乙购买家具。

但是乙购买的家具不符合甲的要求,甲是否必须接受呢?

在对这个案例对分析过程中,就不仅仅需要对多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而且更涉及到对解释方法运用的问题,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如果对授权行为完全按照文意解释的方法,只要我对你作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到达了相对方,那么这个授权就是清楚,如果代理人因为理解错误而从事别的行为,就转化为越权行为,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用另外一套法律规则来解决。

但是如果按照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方法,法律设定代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保护交易第三人,就对上述法律事实作另一种解释,不适用无权代理,而应当按照授权不明,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可见,采取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第三,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

例如在请求权的基础分析方法,无论遇到什么类型的案件,其思维的步骤和程序的固定的,这也决定了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人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简驭繁的有力工具。

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

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出了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其滥用之虞。

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司法裁判的三段论过程中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分析方法的运用,例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指的是通过对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是三段论推理过程中的一部分。

但这种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在运用过程中,它必须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

即案例分析方法即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独特的方法。

第四,方法论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应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所指的解释方法是指民法解释的方法。

法学应当有总的方法,但这种总的方法应用到各个部门法中又是有所区别的。

比如说关于对法律解释的方法。

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规范对象不同,所以法律解释方法也有所不同。

如在刑法基于罪行法定原则,主要采取文意解释的方法,而不能对刑法条文任意进行扩张解释,否则违背罪行法定的原则。

所以探讨法律解释方法,它应该指的是各个部门法所特有的一种方法。

所以,我们说的法律解释方法指的是一种民法的解释方法,案例分析法是民法的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案例分析法与民法解释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探讨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活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表明法学方法论在民法学的基础性建构作用。

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和动力,指引和规范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尤其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

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

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

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

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

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第二、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仅仅付诸个人的法感情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

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

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

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较,使生产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大为提高。

第四、对于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培养法律人的思维能力,提高其专业素质,促进法学专业共同体的形成。

王泽鉴先生认为,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作为基础的思维方法,法学方法是每一个法律人入门的必修功课,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学术思维和话语,排除法律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的障碍,不至于思路迥异、各说各话的现象。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其中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由法律调整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仅是截取有法律干预之必要的那部分社会生活,构建成法律关系,塑造为法律秩序。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即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法学方法。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而且适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

德国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

其总则——分则模式:

总则分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分则为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展开,即各种的法律权利。

法律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之构成,总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民法典每一编及每一特别法的内容,也不外乎此,不过各有详略而已。

因此,法律关系被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先生称为“私法的工具”,可见其重要性。

所以,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

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

是每一个民法学习者在考察法律问题时都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可以说,熟练掌握了民法的法律关系,就能够深入理解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

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即揭示出此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

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

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而五要素说将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也包涵在法律关系当中,这是值得商榷的。

法律事实应当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因素,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

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

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化发生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但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要素。

因为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要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

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第一,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侧重于探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注重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考察。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

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对通过考察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基础。

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

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第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

请求权基础的方法是更侧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

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

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

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在相对法律关系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

再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

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

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

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

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

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

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

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

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

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

杀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小前提:

甲杀了人

结论:

甲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

在这里,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

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

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决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象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

在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看来,法官好像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会象商品一样自动蹦出来,这显然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

因为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而且,法律规范所指引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所指和立法本意间可能因社会变迁而不一致。

此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的适用绝非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必须保证小前提、大前提都必须是正确的,其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但不是说二者都正确了,结论就一定正确,因为这里还涉及一个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

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若是合同关系则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在此过程中,要区分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约定能否排除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

其次,正是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

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地理解和把握。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间连接的密切性越高,其结论的可靠性越大。

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之间的连接度很低,或根本不发生真正的连接,则判决结果仍然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

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即使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

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

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

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的解释领域。

即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这里我还想着重强调的一点就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

严格的说,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例如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

另外有一些问题很难说究竟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

比如说,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

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的时候也不能离开法律规定单纯讨论,所以法官在裁判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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