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税该增值税对物流各行业的具体影响测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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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税该增值税对物流各行业的具体影响测算

上海市营业税该增值税对物流各行业的具体影响测算:

【12月28日更新】感谢版主及各位朋友提出的宝贵意见,我重新查了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四)条,其税率应为6%,所以文章作了重新测算。

浅议增值税试点改革对集装箱码头税负的影响

文:

林金新

厦门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摘要】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政治词汇被过滤]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而启动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步伐。

【正文】

继10月26日,国务院宣布在上海展开增值税改革试点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发布了增值税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细则(财税[2011]110号及111号文件)。

显然由于时间仓促,实施细则无法涵盖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但已经对诸多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规定和澄清。

从我国税制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此次增值税改革对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税制结构等均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自改革试点通知发布起,与此次改革相关的各方尤其是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更是反响不一,更有媒体质疑改革是否能真正起到减轻税负、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笔者所在的公司虽不在上海,但公司所属行业却在此次改革的试点范围,虽然按照实施细则的推进计划推算,试点推广到笔者所在的地区估计也是两三年以后的事情,但是作为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个人觉得还是很有必要根据试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以评估改革试点对公司税负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四)的相关条款,笔者所在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及装卸托运服务的定义。

另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可以得知试点后笔者所在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6%。

本文以后的内容将基于以下几个前提:

1、笔者公司2012年的业务量(即箱量)为100万TEU(为防止可能的泄密,就不以预算数据进行测算);2、笔者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装卸业务,目前营业税税率3%,其他业务如堆存等不作考虑;3、公司购建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的固定资产投资约为4000万元(公司投资额最大的设备系进口采购,已经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故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不统计投资额);4、其他与测算相关的财务数据见下表。

表一:

单箱作业成本:

项目

金额

可抵扣税率

备注

单箱收入

260元/TEU

单箱成本

水电费

3.8元/TEU

水6%电17%

为简便按10%测算

材料费

11.50元/TEU

17%

燃料费

16.90元/TEU

17%

修理费

1.35元/TEU

17%

修理材料

外包水平运输费

18.50元/TEU

7%

估算数

注:

单箱成本是含税价

基于上述基础假设及表一、表二的相关数据,测算如下:

表二:

单位:

万元

改革前

改革后

固定资产抵扣方式

一次抵扣

分5年抵扣

装卸收入

26,000.00

装卸收入

26,000.00

26,000.00

营业税税率

0.03

销项税率

0.06

0.06

城建税附加等

0.09

销项税额

1,471.70

1,471.70

缴纳营业税

850.20

可抵扣的进项

--水电费进项

34.55

34.55

--材料费进项

167.09

167.09

--燃料费进项

245.56

245.56

--修理费进项

19.62

19.62

--外包水平运输费

121.03

121.03

--固定资产投资抵扣

581.20

116.24

小计

1,169.04

704.08

应缴增值税

302.66

767.62

 

 

折旧所得税影响(25%)

145.30

29.06

 

 

合计税负

447.96

796.68

从上表可以看出,假设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在改革后一次抵扣掉,公司应缴的增值税额为302.66万元,较目前的营业税额850.20万元减少547.54万元,降幅很大。

不过如果将固定资产投资在其折旧年限分5年进行抵扣的话,应缴增值税则上升到767.62万元,再考虑因进项抵扣导致折旧额减少进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后的合计税负上升至796.68万元,与改革前相比税负总体上是降低了,不过降幅则明显有限。

由此见,国家在推进增值税改革前,应该是经过仔细测算过的,改革的结果是对给企业减轻一些税负,不过降幅不会太多,而且应当是在国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的。

另外改革的指导意义更多可能在鼓励企业更多进行与生产相关的各项投资或技术革新,这也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与投资方向的政策指引宗旨。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所在公司注册在保税港区内,本应无须关心税负浮动问题,然截至目前由于保税港区尚未封关,所以就与试点地区相关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相同的困惑,这也是促使本人完成这篇文章的原因之一。

另外本文在作测算的时候仅考虑了一些对增值税影响较大的因素,比如测算业务仅以装卸业务为主,对税率为5%的堆存业务尚未纳入。

虽然这么做影响较小,但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有限,错漏之处也在所难免,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参考资料】

1、财政部《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德勤税务评论2011第P149期

财税(2011)110、111号的出台,终于让前段时间社会各界的疑惑大部分落地。

主流媒体想当然的再次把纳税人放在一个篮子里进行征税,欢呼叫好,说是减少重复征税,结构性减税,历史意义斐然。

不可否认,对于上海的某些现代服务业来说,确实有利。

原本接受服务方不能抵扣的服务业务,现在可以抵扣了,可以降低成本了,所以全国的企业都可以到上海来寻找业务了,上海的服务业企业这时也可以端端架子,要求稍微提高点服务价格,机会共享利益均沾嘛。

但是,这对于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噩耗,不说晴天霹雳,也是大雨滂沱阿。

口说无凭,数据为证(限于本人工作限制,只考虑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

某海运运输企业,年入20000万民币,成本15000万人民币,毛利(25%)

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

万元)

成本构成

金额

成本占比

**新法下可抵扣金额

船舶折旧

2402

16.01%

349

燃料

4623

30.82%

672

修理

366

2.44%

53

物料

683

4.55%

99

港使费

1220

8.14%

69

码头服务(引水,领航/疏港)

248

1.65%

14

船舶管理

118

0.79%

7

检测/咨询)

290

1.93%

16

人工

4051

27.01%

0

其他(/通讯费/图书/佣金)

999

6.66%

0

合计

15000

100.00%

1279

税额计算:

原营业税征税:

20000*0.03=600万

增值税征税:

销项税=20000/1.11*0.11=1981.98

假设:

1)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是把该企业所有成本都假设在试点地区的企业取得2)存量资产能够能够抵扣

进项税=1279万元

应交增值税=1981.98-1279=702.98

比原来多纳税额102.98万元。

增加税负0.5%

但是,此次111号对于存量资产的抵扣只字未提,我们向上海各级人员打听,也没能听说后期还会有其他补充政策出台。

如果按照这个结果,

进项税=930万元

应交增值税=1981.98-930万元=1050.98

比原来多纳税额451.98万元,增加税负2.25%。

2.25%!

这是什么概念!

而且,刚才我还有一个假设也是不能实现的,那就是港使费/码头服务/检测等业务不可能全部从试点企业取得,也就是抵扣额又减少一块,税负上升的速度更是可观。

通过对不同数据的测算,本人有以下结论:

1)毛利率越高的交通运输企业,改革导致的税负率上升就越高;毛利率越低的企业,税负率就会越低;

2)燃料及资产设备占成本比重越低的企业,改革导致的税负率上升就越高;燃料及资产设备占成本比重越高的企业,改革导致的税负率上升就越低。

但无论如何,都会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上升。

又有人说了,你这是理论测算,接受劳务的企业本来只抵扣7%,现在可以抵扣11%了,你们可以转移税负了阿,提高价格,让他们承担。

是啊,这是个理论方法,可是在市场上行不通。

明年业务行情不看好,人家本来还想让运费价格下降呢,你还想上调?

现金为王的时代,人家为啥帮你融资阿?

另外,外地的运输企业不提高价格或者下调价格接了业务,你怎么跟人家拼?

还有人说了,刚快卖掉资产,去买新资产,这样就可以抵扣了,这样税负上升的就小了。

可是,你以为这是买鸡蛋呢?

1块钱一个,随便买随便卖。

再说了,卖旧资产多了一道增值税,买了资产抵扣还是税负上升,不合算阿。

请问,亲爱的各位,这难道不是一个大忽悠吗?

前面三文选取的企业没有考虑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优惠政策,即运输、装卸搬运、仓储业务可以获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同时未能考虑物流企业中的大多数非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但对上海的很大一部分企业在测算上有参考意义。

希望上海的朋友们能补充仓储、代理、咨询等企业的分析及感受,以及广大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共同探讨!

god!

hugeimpactonus.

仓储业增值税票由原0%~6%(甲方),但对于租赁方(乙方)来讲他所开具的发票同样也是要由原5%~6%,也有所增加,包括装卸原由3%~6%;除非业主因为土地税方面能改革减少他的负担才会导致分享这部分的税率,要不然回过头还是转嫁给租赁方,直至甲方。

顶,好贴,研究中  。

因本人不是财务人士,了解到这个信息后,稍微了解了一些基本知识与背景,和大家分享一下。

(序号不代表先后顺序,信马由缰吧)

1.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买单,全世界150+国家都是VAT体系,这次改革将会引导中国税收体系更好的与国际接轨;但短期内,可能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

2.直接比较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率(7%还是11%)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理由同上,VAT是最终消费者承担,而营业税适用于各个纳税环节;

3.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购买服务时所支付的价款中其实已经包含了相应的营业税成本。

而营业税的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成本。

如果将两税合一,可以大幅度减少上述重复征税情况。

4.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而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在上海,国地税实行统一管理)。

对全国其他地区而言,两税合一将极大地简化企业的纳税管理。

所以,总体来说,国家的初衷应是简化纳税管理,减少企业税负,当然是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

但问题在于,政府太擅长制定宏观政策和指导,实施细则往往没有甚至可行性甚微,《物流振兴纲要》就是一例。

而想而知,试点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

设定一些特殊区域和政策,如洋山报税港区,政府初衷是便于洋山报税港区的招商引资,因为那里的商业人气实在是太荒凉了,亟需提振,但又没有具体措施,效果不明显。

洋山FTPA里除了一家医疗企业,其余全是货代、物流企业,还有不少企业进驻又退出,这是实际情况。

原因很简单-经营成本太高+各种政策未落地。

现在进一步强调了洋山FTPA的先征后退的政策,但如果监管缺失的话,就会成为被空壳公司利用的避税工具。

而企业采用“乾坤大挪移”的避税手段玩弄了政府之后,政府又在虚假的数据上制定新的政策,于是,有一个泡泡出来了。

TOP!

!

!

好帖

强帖,学习中

此文也不错:

物流企业税费改革后税费的变化

总公司不在上海,在上海却有分公司的企业可以打很大的擦边球。

后续上海的增值税改革不变更,就会有两种结果,一是物流公司成本上涨转嫁给厂家直至消费者头上,二是物流公司撤出上海转至浙江、江苏省,实际业务还在上海,都有可能。

回复2110025的帖子

确实如此.

稅改對一般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影響分析--------綜合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稅改前后對一般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業務成本沒有明顯影響﹐如下分析。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除了有形动产的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之外,新增了两档11%和6%的低税率。

上海市在扩围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税率都是17%;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

  学生H供职于上海某交通运输业T公司,此前T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却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

也就是说T公司开出100万元的交通运输发票,自己缴纳3万元的营业税,而取得T公司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

与H通电话,他说这次扩围,企业的税负率由于税率被调整到11%,会有所上升,同时,利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究其原因,交通运输业的竞争比较激烈,而中国的竞争激烈主要体现为价格竞争。

2012年,客户不会因为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税率调整了,就同意涨价。

营业税是价内税,100万元的收入包含了营业税。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向客户收取了100万,由于包含了增值税,则真正的营业收入为100万/(111%)=90.1万元,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减少6.9万元。

如果按照70万元来计算成本费用,则上年度应该缴纳营业税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70)×25%=6.75万元,合计纳税9.75万(其他税种暂不计算,下同),占营业收入的9.97%,即税负率为9.97%,税后利润为20.25万元。

2012年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收入为90.1万元,成本为7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缴纳(90.1-70)×25%=5.025万元,税后利润为15.075万元。

从这个例子可见,T公司在定价不变,业务量不变,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扩围,税后利润减少了5.175万元。

再来算一下增值税。

假设能取得5万元的进项税发票(约为销项的50%),则增值税应缴纳5.9万元,加上企业所得税合计为9.9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1%,即税负率为11%。

  经测算,这次扩围,原缴纳3%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2012年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5.7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73%,即占收入73%的成本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的整体税负总体上升。

但是,要取得那么大比例的进项税,H同学表示他们公司压力很大。

  再来说一下纳入扩围范围的现代服务业。

不去说原来3%税率的文化体育业,就以原缴纳5%营业税的咨询业来举例说明。

咨询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于房租、人工、差旅等办公费,而这些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寥寥无几。

以上例的数字为例,2011年咨询收入1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假设咨询公司的成本费用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60)×25%=8.75万元,税后利润26.25万元。

企业合计纳税13.75万元,税负率为13.75%。

2012年后,扣除价外税的增值税,营业收入为100/(16%)=94.34万元,扣除60万成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4.34-60)×25%=8.585万元,税后利润25.755万元。

企业经营一切照旧,利润减少0.495万元。

但是,咨询公司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极少,假设为销项的30%,则应缴纳增值税100/(16%)×6%×70%=3.962万元,合计纳税12.547万元,税负率为13.3%。

  经过测算,这次扩围,原缴纳5%营业税的行业,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2012年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0.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20%,则总体税负率会低于原来的税负率。

这次扩围,总体是降低了行业间的重复征税,即,如果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彼此业务之间有总包和分包的,那么总体税负率会下降,但是对于某单个企业而言,税负率并不会下降。

(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形动产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部分也被纳入改革。

与以往融资租赁的相关办法,一般区分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和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不同,此次改革将两类公司纳入同一监管范畴,对统一行业声音是不小的利好。

  不过,在一些具体细节上,此次改革在减轻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税收负担同时,是否会降低行业的违约成本,增加不良风险,也备受争议与关注。

  回租类业务利好

  介绍,通过与上海税务部门的沟通确认,此次税改租赁行业的税基部分仅有利息收入,另外,新增加的利息收入增值税部分,也与购买固定资产原值缴纳的增值税一道,纳入抵扣范围,承租人将比之前多获得一份抵扣收入。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目前仅在上海试点,这意味着短期内,天津等其他地区的售后回租类业务成本,将比上海高,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将赢得竞争优势。

  售后回租类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内占有绝对比重,因此试点涉及该业务的部分也受到业界格外关注。

  早在2011年12月中旬,上海一家租赁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就向记者证实,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售后回租类业务的税基将不包括租赁物的原值,而是以增值部分的差额进行纳税,差额部分可获得抵扣,并将与原来营业税的税基部分接轨。

  据了解,2011年12月底,上海税务部门已就此做出明确答复,打消了行业的顾虑。

  试点方案起始,该业务新纳税办法会增加承租人成本,还是增加抵扣收入,一度成为关注焦点。

  以一个1亿元的设备,1000万的利息、手续费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例,按照此前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办法,出租人征收营业税,承租人征收增值税,租赁公司需要为1000万的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而名义上由租赁公司垫付缴纳的17%增值税,由承租人通过租金等形式承担。

  2009年以前,这种税收办法已在业界形成共识。

不过,2009年开始的增值税转型办法,企业新购买相关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能得到抵扣返还,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叫苦不迭。

  融资租赁虽是代人购物,实质为融资服务,但按照国内相关发票管理办法,购买设备时增值税发票是直接开给名义上的购买方,即租赁公司而非承租人,这使得承租人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将因为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而无法获得17%的抵扣收入。

  之后,行业内普遍的一个解决办法是售后回租,由承租人直接去购买设备拿到增值税发票,然后将设备转售给租赁公司,再通过租赁的方式租回继续使用。

  这种方法初期也有争议,焦点在于转售环节是否需要确认新的销售关系,而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还是承认售后回租的融资实质,此环节不增加新的征税环节。

  为此,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第13号公告明确,企业在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向租赁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算是给予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获得增值税抵扣一个明确认可。

  此次上海改革试点,新问题再次产生。

焦点一是,增值税的税基部分是原值加利息收入总和,还是仅有利息收入部分,毕竟租金收入是按照总和来测算的,另外,按照13号文,租赁公司购进设备时没有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收取租金环节却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会增加承租人的成本等。

  违约成本降低?

  对于租赁公司而言,此前缴纳的营业税要计入成本,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增值税部分代扣,则意味着所得税应税金额或有可能增加,承租人类似,如果抵扣增值税可以纳入收入核算,也有增加所得税效应。

  不过,目前不少行业人士担心的还在于,此次税改或有可能降低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对行业的风险管理不利。

租赁专家沙泉此前也呼吁,应当重视增值税改革对行业违约成本提高与否的问题。

  据了解,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办法出台之前,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首付成本包括增值税、利息、手续费等,一度可以达到30%,这意味着一旦违约,承租人第一期就将损失设备原值的30%,而所有权又在租赁公司手中,这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不良率相对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是增值税抵扣后,承租人的首付成本将降低,而此次上海改革,承租人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对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进一步的挑战。

  前述财务负责人认为,目前这种情况还不明显,但值得重视。

试点开始执行后,眼前的一大问题是上海与其它地区的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由于一些总分公司的机构在上海以外地区,这些地区如何接受上海租赁公司开出的增值税销项发票,并获得当地税务部门认可,还有待确认。

  另外,按照上海试点,租赁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征收率是3%,3%以上部分即征即退,但增值税发票是一次性开出,还是最后一期租金收完之后开出,将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时间成本,目前相关细节还没有确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也认为,融资租赁业目前已经是差额纳税,如果开的差额营业税票变成应税服务增值税票,承租人增加了进项扣额,对承租人是利好,但要考虑应税服务税负没增加,但由于税率增加,城建和附加的税负会增加,即增即退额如果列为收入,所得税要增加,只要总体实际税负不增加,符合立法本意,就是可接受的。

  由于江苏省与上海市地理位置较近,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部分江苏的物流企业已迁至上海,这引发了江苏省对物流业发展的担忧。

“目前很多省市对试点增值税扩围积极性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改革加快步伐的可能。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被外界视作具有减税效应的改革。

(编注:

中广网1月3日称,初步估算,上海2012年由此产生的税收减免额100多亿元,占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的3%。

税收收入方面,2011年,上海税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6828.7亿元,同比增长15.3%,其中,增值税1682.4亿元,消费税570.3亿元,营业税1041.5亿元,企业所得税1964.6亿元,个人所得税787.4亿元。

  目前,上海周边省份对于试点增值税“扩围”积极性较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也明确提出,今年将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据上海税务部门公告显示,此次改革,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适用税率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为17%外,其余部分的适用税率为6%)。

  一直以来,增值税“扩围”都被看做是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第三产业企业也希冀由此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负。

  但专家指出,增值税在上海进行局部试点,会对周边地区以及相关产业造成影响。

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周边地区的物流业和服务业竞争力优势。

据了解,由于江苏省与上海市地理位置较近,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部分江苏的物流企业已迁至上海,这引发了江苏省对物流业发展的担忧。

  “区域性的优惠政策确实会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该地区,相当于变相排挤了外地服务业。

目前很多省市对试点增值税‘扩围’积极性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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