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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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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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doc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防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农业生物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分级联动,各司其职、属地为主。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由省农委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农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农委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方针、政策、规划,制定技术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提供应对措施和意见。

省科技厅 组织开展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科技攻关。

省经信委 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传播。

省公安厅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开展灾区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 负责防治经费申报、审拨和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

省交通运输厅 组织协调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道路、水路运输工作,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营运客、货汽车(船)等交通工具传播。

省卫计委 组织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是鼠害)卫生防疫相关工作,提供病媒生物防治应对措施和意见。

省林业厅 协助做好涉林业相关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对相关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评估,提供应对措施和意见。

省工商局 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传播。

省机场管理集团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空运保障,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检疫性农业生物灾害疫情进出境检疫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

省气象局 提供农业生物灾害监测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业生物灾害相关的天气预报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省邮政管理局 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快递包裹传播。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 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监管农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2.3专家组

省指挥部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农技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保植检、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引进专业人才;乡镇农技站要配备生物灾害兼职预警人员。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对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取样,并派专人实时监控;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确认,省农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3.2预防预警

3.2.1预防措施

(1)分区预防。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

对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加强检疫监管。

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

3.2.2预警级别及发布

农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情况,综合分析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可能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交省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3.3信息报告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是农业生物灾害信息报告责任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主管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开农业生物灾害接警电话,接受公众的信息报告和举报。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区域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农业生物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行政区域。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按照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农业生物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市州,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或20个以上、40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下。

4.1.2较大(Ⅲ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或10个以上、20个以下县市区,或40个以上、60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20%以下。

4.1.3重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7个以下市州,或20个以上、40个以下县市区,或60个以上、100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20%以上、30%以下。

4.1.4特别重大(I级)农业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7个以上市州,或40个以上县市区,或10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30%以上;外来农业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我省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农作物、牧草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农业生物灾害;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农业生物灾害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基层单位和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4.3.2处置措施

市州、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接报信息后,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生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发生重大以上农业生物灾害的,省指挥部根据灾情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和督促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调集等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4.4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当农业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制定计划尽快恢复当地农业生产;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农业、水生植物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总结评估

省指挥部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物资保障

省农业主管部门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药剂、药械等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建立农药、施药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确保应急所需。

6.3通信保障

省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通信畅通。

6.4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按照分级培训要求对专业技术人员、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培训,适时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农业生物灾害应对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农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省农委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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