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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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
(二)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违法
名称
1.非法
占用土
地表现形式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标准
1.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
3.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手段,以隐瞒
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隐瞒土地面积用
途等,致使审批机关产生错误认识,得
到土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
4.超过批准的数量超占土地;
5.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臵和范围占用
土地的;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
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7.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8.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
经批准擅自处臵改变土地用途的。
2.农村
村民非
法占用
土地建
住宅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6.《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1.农村村民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直接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用土地建住宅;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
3.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手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段,以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隐瞒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面积用途等,致使审批机关产生错误2.《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认识,得到土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住宅;
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数量超占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建住宅;
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
5.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臵和
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市、县人范围占用土地建住宅;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
6.农村村民经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住宅的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
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5.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拒不
交还依
法收回
的国有
土地1.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
4.临时
用地期
满拒不
归还
5.不按
批准用
途使用
国有土
地1.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当事人拒不
归还的。
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按照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规定使
用土地;
2.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按照土地使用
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交还土地;
2.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6.临时
用地上
修建永
久性建
筑物、构
筑物1.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在临时使用
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抢险救灾等临时使用土地在临时使
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没有在
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二款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责令限期拆除。
-55-
7.违反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重
建、扩建
建筑物、
构筑物1.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8.在土地
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
的禁止开
垦区内进
行开垦
9.未按土
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规定的期
限和条件
开发利用
土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
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1.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
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10.不符
合土地
规划的
土地开
发整理1.不符合土地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复垦
和整理。
1.《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出让金金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对非经营性的土地开发整理,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土地开发整理,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1.责令限期拆除;
2.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地查处。
1.警告;
2.警告仍不改正的,按出让金金额的5%至10%处以罚款;
3.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1.将集体
建设用地
用于房地
产开发和
住宅建设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1.《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
2.非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建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其具体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56-1.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经营性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