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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附后)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分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

单元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外保温外墙涂料

2、内墙:

刮白

3、顶棚:

刮白

4、地面:

水泥砂浆面层

5、门窗:

入户门配高级防盗门,门窗为隔热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6、厨房:

防水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7、卫生间:

防水地面、水泥砂浆面层

8、阳台:

铁艺栏杆

9、电梯:

品牌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差异部分按照合同单价多退少补。

第二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

在房屋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按揭贷款购房的约定及办理程序:

买受人采用银行抵押贷款付款方式购房,向建行莱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申请成年抵押贷款(具体贷款成数,年限,金额最终由银行审批确定)。

1、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给出卖人交齐银行规定的抵押

贷款资料,并到银行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同时向银行提供申请按揭贷款所需的

全部有效资料,买受人如未按时按额办理完抵押贷款手续,每逾期一天则按应抵

押贷款金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违约金偿付出卖人。

2、如银行暂时不认可买受人的资信条件或按揭银行最后确定的按揭贷款额低

于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则买受人须补充提供资料或提高首付款比例直至符合银行

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

买受人应在得到通知(含银行现场答复、出卖人电话或函

件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所要求资料全部提供或一次性将增加的首付款支付

给出卖人,并在首付款交付完毕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

的全部手续。

3、经按揭银行审查认为买受人不具备按揭贷款条件,双方所签定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买受人应在按揭银行确定不

予贷款后7日内,将差额房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

4、如因买受人延迟付款或未按时提供按揭申请资料等原因,则出卖人有权终

止合同,另行处理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并且收取买受人还应付房款10%作

为违约金。

同时买受人可到出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退款要

求后7日内扣除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剩余房款。

5、买受人在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卖人须为

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保证。

买卖双方按如下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A、买受人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正式生效后,出卖人依照约定对

买受人偿还银行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B、在出卖人保证期内,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同时买受人应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金从买受人已付款中优先扣除。

1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的7日

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支付代垫期间的利息,复息和罚息等,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还款10%的违约金;

2因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银行终止与买受人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出卖

人有权且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可以原价回购或直接另

行销售买受人所购该商品

房,所获款项除用于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代还款项和买受人应

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其所

余款全数无息退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已投入的装饰装修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已入住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自行搬迁完毕。

第三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一词,双方同意如下

解释: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事件;

2为遵守、配合政府的法规、政策的变化或因政府部门

有关机构的行政行为

而导致的延误;

3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异常的并在短时间内无法克服的技术性问题。

遇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发生时,《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按不可抗力实际发生天数顺延。

因不可抗力原

因导致出卖人逾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免除责任。

2、出卖人所售房屋在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发出《交房通知书》。

买受人持《交房通知书》按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部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

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

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

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

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

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

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2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未在本条

第①款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则自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

起视为已按约定条件交付,该房屋的损坏、灭失、物业

管理费、电梯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可将房屋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

3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质量瑕疵时,应以书面形

式向出卖人提出。

出卖人依据《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第四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设备、设施须符合合同

双方所确认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

买受人在接收房

屋时,对该商品房的装修、

装饰及设备质量若有异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意见,经出卖人确认后,

由出卖人予以完善,出卖人须按照“附件三”所约定的标准进行修缮或替换。

卖人修缮完毕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知方式通知买

受人,买受人应于出卖人

发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同

意接房。

2、出卖人销售房屋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的约定,以双方

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表明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

示的样板房仅作为房屋空间

布局导向、装修装饰参考,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其他任何资料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

第五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

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

2、燃气、宽带、电话、有线电视在交付之日具备开通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

部门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3、暖气设施在交付时符合使用条件,由买受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开通。

第六条: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产权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材料和相关税费,或未到房管部

门办理手续的,出卖人可免除责任。

2、如买受人购房款(包括车库、车位款)未支付完毕,

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

买受人办理产权证。

3、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付清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

出现面积差“多

退少补”情况时,买受人应在办理产权手续前据实结清房款。

未结清房款的,除

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出卖人不予办理房屋交接或产权登记手续,且不视为出

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

料、标书、模型、示范单位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均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在买受人所购房屋登记备案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都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成交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

3、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文件送达(到达):

A、买卖双方向对方发出口头和书面通知应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所留的地址或电话或传真发出。

双方对各自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B、《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之所有通知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即传真、邮寄信件或手递信件。

采用信件通知方式的,在寄出三天后(本省),七天后(外省)为到达。

文件送达(到达)至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预留的事后补留的通讯地址或代理人处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或邮寄在途中发生延误的,出卖人不承担延误责任。

C、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作通知的,任何一方按照上述通讯地址发出通知的,即使另一方未收到,也视为已按约定条件送达。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由买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签署,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编号:

GF-XX-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

江苏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江苏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适用于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苏州工业园区)所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并出售的商品房。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在专用场所通过因特在线签约,确认后由买受方设置唯一密码,密码一经确定单方将不能自行更改合同内容。

合同经上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将给予唯一的合同编号及防伪代码,然后凭买受方唯一密码,出卖方打印合同,最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在打印合同上签字盖早。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

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四、为体现买卖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格部位,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其他未尽事宜或补充协议应当在附件四中详细载明。

买卖双方可以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合同备案后,增补或未被删减的文本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对本合同中符号“O”后选择内容,买卖双方应当

协商确定。

签订合同时,选择内容以点击符号“O”出现符

号“O”表示选定。

打印合同时,选定内容的文字部分显示【xxxx】”;未选定内容的文字部分显示“”以示删除。

六、买受方设置密码,可使用英文字母(可包含大小写)或阿拉伯数字,也可同时使用英文字母(可包含大小写)和阿拉伯数字,密码字符不得少于7个(包含7个)、不得多于20个(包含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

七、本合同条款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上操作事宜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

地使用年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

品房批准机关为,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上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

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

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

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

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

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

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千百拾万

千百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币)千百拾

万千百

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千百拾

万千百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

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

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

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类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

(1)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文件。

(2)。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

篇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件二:

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分。

附件三:

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

附件四、附件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成都市高家庄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就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高家庄@赞

城”项目(商业、办公、住宅)栋单元楼号房屋事宜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

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已完全理解且无异议。

第二条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是指买受人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付

清全部房价款,同时无须出卖人提供任何贷款协助手续)

买受人于年月日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价款,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万元抵作房款)。

2、商品房抵押付款(按揭付款):

(是指买受人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万元抵作房款)。

(2)首付款之外的房款,人民币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年贷款,买受人委托贷款银行将取得的抵押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至出卖人指定的账户。

(3)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向出卖人支付的购房定金在正式付款时冲抵应付房价款。

若买受人签署

《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的银行贷款申请不为银行接受,则应改为一次性付款;若贷款金额

不足,则应提高首付;若拒不改变付款方式,则出卖人有权对买受人作违约处理,出卖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购房定金。

(4)买受人按揭付款的手续委托出卖人代办。

买受人

须于签定本合同当日与银行签署《商品房抵押合同》、《借款

合同》,完善购房抵押贷款的相关手续。

买受人保证按照贷款银行和出卖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签署相关文件。

否则,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由买受人原因造成的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违约责任,且出卖人有权相应后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相关程序的时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办理银行按揭所涉及的有关按揭手续费和银行规定的公证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支付。

第三条如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收取违约金,余款才作为房款或其他的应收款项收取。

买受人对所欠的款项应当继续按约定向出卖人缴付。

第三条对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补充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遭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水灾、

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调整;

3、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4、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和违约金。

第五条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保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

址是买受人的有效地址,如买受人需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得到出卖人确认。

买受人应当及时查收出卖人邮寄的函件,如买受人未及时收取的,自出卖人寄出函件之日起(以投寄邮戳日期为准)的第十日,视为买受人收到。

2、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人应在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进行交接。

3、买受人在收房前,应按合同的约定交清所有款项及

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有关费用;以按揭付款的,还需按揭银行实际已将按揭款足额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缴清房款外,还应当按约定缴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房时间,不视为出卖人交房逾期。

第六条对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约定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接收房屋的,房屋的保修期限自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向出卖人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各项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或有效单身证明、购房收据、

发票等、具体资料以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以及相关税、费(以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税务局的最新规定为准)提交给出卖人。

否则,每迟延一天,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期限内提交齐全办理房屋产权

证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后,出卖人自收到买受人提交的齐全

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之日起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通知期好受内向出卖人提交齐全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则由此造成逾期办证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出卖人自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365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通知期限内向出卖人提交齐全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及相关费用,则由此造成逾期办理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他项权证办理,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产权

证之后,按揭购房的买受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出卖人、贷款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

第八条对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域内所有车位、车库的销售收益以及未售的车位、车库均归出卖人所有。

2、出卖人有权对“高家庄觀城”项目发布广告宣传活动,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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