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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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问题,考察当事人间是否有要约和承诺。

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叫的合问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设立或者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在买卖合同情形,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形,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10年单选题)(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解释】根据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该条款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这是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皙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例题1单选题】甲向乙购买10吨货物,约定甲4月1日先交货,半个月后乙付清货款。

3月31日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且有确切证据,于是甲4月1日拒绝交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甲有权拒绝交货,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B.甲有权拒绝交货,行使的是不安履行抗辩权C.甲有权拒绝交货,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D.仅仅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行使抗辩权,应当先要求乙提供担保,乙无法提供担保时才能行使抗辩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答案】B【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例题2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

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

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D.乙应当返还手表,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答案】D【解析】

(1)选项AB:

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

(2)选项C: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五、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C.乙对丙的10000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

(1)选项A: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选项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解释1】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案例】甲企业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放弃对丙企业100万元的债权。

如果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

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三、撤销权诉讼(略)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

(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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