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五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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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五篇范文》

《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五篇范文》

第一篇:

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大屯发电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安全[xx]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发电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设备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略)。

(2)重大事故(略)。

(3)较大事故(略)。

(4)一般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事故。

(5)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

2.人身事故:

(1)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略);

(2)死亡事故:

造成1-2人死亡;

(3)重伤事故:

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只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且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

(4)轻伤事故:

仅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

(5)未遂事故。

对人员没有造成伤害或造成了一定伤害,但未构成轻伤的事故。

发电厂处理权限内的事故为本条第1款(4)、(5)及第2款(4)、(5)。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按发电厂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

凡本厂接到事故信息报告的领导和部门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外,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及时连续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发生死亡事故后,由厂部归口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南京电监会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3.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重伤事故或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及相关职能部室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发生轻伤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第二条第1款(4)和第2款(4)),由安监科组织相关部门、科室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由技术科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事故调查;发生异常、未遂由部门组织有关班组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凡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及未遂的部门,包括涉及的部门,要立即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在二天以内向安监科、技术科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及职工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

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报告为三天以内。

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死亡、重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及未遂,按照《大屯发电厂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大屯发电厂个人安全帐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大屯发电厂安全风险抵押奖罚管理办法》进行,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强制培训、记过、降级,乃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凡谎报、瞒报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在全厂通报;迟报、漏报的,给予事故发生部门行政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在全厂通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xx元罚款,强制培训3~6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

1.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2.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3.或者隐瞒事故真相;

4.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订立同盟隐瞒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对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安全办公会上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七条

轻伤、重伤界定标准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厂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司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与电厂有关部分——摘录)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以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事故追查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

第三条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是指对造成事故或因工作失职、不作为,对事故的防范和落实整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造成死亡事故肇事者或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五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车间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给予业务科室负责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的副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降职(级)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地面单位发生1人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大小,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地面单位发生一次2人(含2人)以上死亡责任事故,给予单位正职撤职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凡管理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由此引发死亡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监部门安全监察意见的;

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6.对职工反映的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处理的;

7.有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九条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生重大死亡事故负有责任时,由公司对该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在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对单位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重伤事故的,由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必要时,公司直接对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

日起执行。

附件2:

公司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与电厂有关部分——摘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干部职工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非伤亡事故分级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执行,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工作部负责,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三条依据相关行业事故分级规定,公司非伤亡事故等级如下:

1.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煤矿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2.电网事故分为一般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特大电网事故;电业生产设备事故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3.铝业生产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第四条地面单位发生事故而导致矿井发生事故的,按造成事故等级高的一方认定事故等级。

第五条发生下列非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汇报:

1.电力生产发生一般电网事故中“变电所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和“35kv变电所全停”事故;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3.生产(工作)场所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

4.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煤气外网发生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

5.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或未遂事故。

第七条发生下列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给予事故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电力生产重大、特大设备事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生产(工作)场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4.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事故;

第八条发生下列非伤亡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给予事故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

2.生产(工作)场所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一般火灾事故;

3.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场所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或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可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免于经济处罚。

第十条

多家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多家单位分担事故罚款。

第十一条对非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1.对直接责任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章造成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凡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非伤亡事故,公司在矿区范围内进行书面事故通报。

第十三条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公司及单位可同时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日起执行。

附:

电业生产事故分级规定

一、电网事故

㈠特大电网事故(略)。

㈡重大电网事故(略)。

㈢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重、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电网事故。

1.110千伏以上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

2.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

(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二、设备事故㈠特大设备事故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为特大设备事故。

㈡重大设备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xx万元的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2.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㈢一般设备事故

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设备事故。

2.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的,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站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电网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并造成对用户中断供电的。

附件3:

大屯发电厂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的划分

一、一类障碍:

1.主设备、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发电机组停运时间不超过168小时,输变电主设备(包括母线)停用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168小时。

3.主要保护(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汽机自动监控装置、deh、炉膛灭火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4.制粉系统爆炸。

(影响负荷达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5.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6.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3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7.氢冷发电机供氢不足、严重漏氢、运行调整不当,使发电机氢压下降20%,或氢纯度下降到95%以下,1小时不能恢复的。

8.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

9.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或延误工期超过4天(未达到事故的)

二、二类障碍:

1.主要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各种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制粉系统严重满煤。

4.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

5.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20%并且延续时间超过20分钟。

6.氢冷发电机供氢不足或严重漏氢,使发电机氢压下降10%,或氢纯度下降到96%以下,20分钟不能恢复的。

7.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

8.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4000元或延误工期超过2天(未达到一类障碍的)。

三、异常:

1.所有辅助设备及系统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不超过48小时。

2.各种保护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

3.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机组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一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运行,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20%并且延续时间不超过20分钟。

5.发生火灾或跑油、酸、碱和其它物资损失的。

损失不超过1000元。

6.检修(加工零件)、试验不当或未按规程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损失不超过1000元。

7.设备及系统异常运行,有其它不符合规程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篇: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大全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

a类。

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b类。

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类:

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

d类:

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xx]〕133号)执行。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电厂厂长是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分管领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

第1页共7页织评审;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上报建档闭环的责任;技术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整改落实、分析的责任;电力调度中心对隐患排查负有现场落实、闭环的责任;分场的负责人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分场的主任工程师,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分场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电厂实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并且要有记录。

各班组每班把排查的隐患和缺陷进行分类。

由分场专业主任根据本专业生产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内容,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排查的缺陷按发电厂消缺流程进行处理。

2.每旬由运行、检修各专业主任组织联合隐患排查,每旬报表由各运行、检修把排查的隐患共同在隐患排查旬报表上签字,编写:

(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工程师)审核:

(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派驻安全员)批准:

(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

每月的旬报表运行分场、检修分场负责把隐患地点、隐患名称写清楚报技术科、安监科备案,技术科负责把各分场隐患旬报表进行评级,d级隐患技术科立即落实分场进行整改,c级隐患月末开分析会。

3.每月由检修、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联合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

并把隐患排查的结果报各技术科及安监科备案。

第2页共7页4.试验室检修班组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必须对所有变电站(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每月每人至少参加一次。

5.送变电工区线路班每月必须进行两次线路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6.每月末,老厂、供电部及热电分厂由各生产领导牵头,各技术科组织调度、技术、环保、安监、器材供应等部门进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分析会。

在会上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隐患类别、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形成会议纪要。

经分管生产副厂长签字后,报安监站。

7.党委、工会、后勤、营销、保卫、器材供应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

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站。

8.各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定专业、定系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部门所有报表必须书面和电子版(a6)同时上报。

10.每月2日,发电厂由厂长组织全厂进行c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承包集团、职能管理部门等参加,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有关事项,并形成纪要。

11.安监科根据纪要,形成月度隐患排查报告,经厂长确认后报公司安监局、徐州安监局及南京电监办。

1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根据全厂隐患排查会议纪要,督促各分场进行隐患整改闭环。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应按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安全站(科)、厂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第3页共7页1.班组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

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并由分场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

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4页共7页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

隐患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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