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最新版防空地下室审图要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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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最新版防空地下室审图要点模板

防空地下室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

1.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5级、6级和6B级;

设计中除满足本要求外,尚应满足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2、防空地下室的分类

甲类工程:

应符合战时对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工程:

应符合战时对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袭击。

3、防空地下室的分级

3.1抗力分级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级、6级(简称为常5级、常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5级、6级、6B级(简称为核5级、核6级、核6B级)。

3.2防化分级

防化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防化等级根据战时使用功能确定,与抗力级别无一一对应关系。

4、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和战时使用功能等要求;

5、设计所引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引用的其他标准、标准图集等,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并注意适用条件;

6、各专业的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并满足《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等标准图集的的有关要求。

7.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1.一般规定及设计深度

1.设计说明

1.1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地点、所在位置及范围、规模、建筑面积、平时及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单元的划分、掩蔽人数、出入口数量等;平战转换的部位、时限及工程量、停车数量等;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审查中主要以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建工程的批复文件为依据。

1.2各防护单元的划分情况、各单元的面积、战时功能;战时出入口的数量、主要出入口的位置、防堵塞措施;战时进排风口的位置;

1.3平时出入口、通风口的位置、数量及其临战封堵做法;单元隔墙平时通行口的数量、大小及其临战封堵做法;

1.4战时的水电保障方式、柴油电站的容量及位置。

2.总平面图

2.1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

“易燃易爆”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2.2防空地下室所处位置、范围,室外出入口、通道、通风竖井的定位及其与周边建筑的关系;

3.平面图

3.1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抗爆墙及密闭隔墙等承重墙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规格、型号及定位尺寸、门的开启方向等;

3.2战时功能房间(包括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除尘室、厕所、风机房、水箱间、防化通信值班室等)的名称;

4.剖面图

反映外墙与室外地坪的竖向关系、各房间、通道的净高;

5.详图

5.1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设备机房等平面及剖面详图,其比例不小于1:

50;

5.2各类预埋件(包括吊钩、预埋角钢等)位置及详图;

2.主体

2.1除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均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2.6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抗爆隔墙和挡墙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7条的要求。

2.2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4.11.4条的规定。

2.3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规范GB50038—2005中图3.2.4)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不应小于250mm。

2.4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4.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

3(高:

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4.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5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2.6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

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2.7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应设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7.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等不得进人防空地下室;

2.7.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2.7.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

“无关管道”系指:

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口部设计(内容要点补充)

3.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注:

室外出入口是指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3.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应在其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同时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

3.3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3.3.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防堵塞措施:

对于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7节的相关规定。

乙类防空地下室,在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1款两个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3.4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3.4.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4.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3.5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人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注:

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6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

3.7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8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

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还应满足规范第3.3.13条和3.3.15条的要求。

当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需按规范第3.3.1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9通道形式与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3.9.1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算,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度1/2处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10条第1、2款两个条件。

3.9.2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2的要求。

注:

内通道长度可按自防护密闭门至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之间通道中心线的折线长确定。

3.9.3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度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4的规定。

4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

4.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的措施。

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4.2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四周垛宽及嵌入深度还应满足人防门图集中的安装要求。

扩散室(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满足规范附录A的要求;

4.3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

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4.4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

具体设计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7条、3.4.8条的要求。

4.5滤毒室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9条的要求。

4.6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围护结构外侧。

当室外电缆井进入非人防防护区域时,可不设防爆波电缆井;

5柴油电站设计

5.1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防空地下室应根据工程情况,按规范第7.2.10条~7.2.13条的规定设置柴油电站。

5.2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

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内;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

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5.3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

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需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5.4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5.5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5.5.2储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5.5.3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储油间。

6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6.1下列各项应在施工、安装中一次完成:

6.1.1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6.1.2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6.1.3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计;

6.1.4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地漏。

6.2转换要求包括:

6.2.1各临战封堵的口部,其空间大小应满足封堵所用的受力构件(或防护密闭门)、密闭层、沙袋层、填土层所需的尺寸要求以及工作人员的作业空间、撤离措施等要求;

6.2.2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即能在规定的转化时限内完成。

临战前实施平战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堆放。

6.2.3当采用构件封堵时,还应满足规范第3.7.3~3.7.5条中关于数量、大小等相应条款的要求。

6.3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并应取得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7防水设计

7.1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7.2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8内部装修设计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

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

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及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等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8.2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标高应比相连的无地漏的房间(或通道)的地面至少低20mm。

9辅助房间设计

9.1人员掩蔽工程、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具体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5.1条、3.5.2条的要求。

9.2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

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平米确定。

9.3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设计

1基本规定

1.1除特别要求外,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1.2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

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1.3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应验算结构的承载力;对结构的变形、裂缝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等可不进行验算。

1.4除按规范设计外,尚应对结构在平时荷载作用下各工况进行计算,并按最不利值进行设计。

1.5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抗力应相互协调。

1.6结构的建筑材料,一般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等,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就地取材。

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结构设计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和计算书三部分,由结构设计说明、底板结构平面图、顶板结构平面图、墙(柱)结构平面图、口部(包括连通口和预留口)结构详图、主要出入口楼梯详图、防倒塌棚架详图及临战封堵详图等组成。

具体深度要求如下:

2.1结构设计说明:

2.1.1对于每一单项工程应编写一份结构设计总说明,对于多子项工程宜编写统一的结构设计总说明。

当防控地下室与上部地面建筑为同一子项时,可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设计总说明合写,或单独列一小节,说明上部结构说明中未包含的内容。

申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技术性审查时,宜编写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2.1.2工程概况,包括平时、战时功能,各防护单元的划分及抗力级别;0.000标高所对应绝对高程及结构体系的类型等;

2.1.3主要的设计依据,包括防空地下室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设计所遵循的主要标准、规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以及地面建筑抗震设计的情况。

2.1.4地下室顶板、底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间及防护单元与非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门门框墙、防倒塌棚架等各结构构件采用战时的等效静载标准值。

2.1.5所采用的主要结构体系、计算软件和标准图集的名称和版本。

2.1.6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说明受力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长度以及接长方法等,对某些构件或部位的材料的特殊要求等。

2.1.7对施工期间应遵循的施工标准规范及注意事项,包括基坑支护、可能存在的抗浮、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后浇带的合理设置等。

2.2图纸部分主要包括:

2.2.1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平面布置图及配筋图(含顶、底板,中间楼板,内、外墙,柱,梁,桩基础等)应同时考虑平时和战时两种工况下的最不利情况,绘于同一张图纸上,复杂部位尚应加绘局部人防结构图;

2.2.2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应绘详图(比例不小于1:

50),主要表示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位置及配筋,以及扩散室、临空墙、防护单元间隔墙等的配筋;

2.2.3采用平战转换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应提供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措施的施工详图;

2.2.4平时、战时结构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

2.2.5防空地下室附属结构详图(包括主要出入口楼梯、防倒塌棚架、防倒塌挑檐、战时使用的电缆井、通风井等详图);

2.2.6其它需要表示的内容,如水库(池、箱、井)、油管接头井(电站)、化粪池、后浇带、孔口加强等;

2.2.7需要说明的施工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等其他内容。

2.3计算书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2.3.1计算内容应按平时、战时荷载组合分别作用下的最不利情况进行。

计算时除平时荷载外,尚应给出战时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各构件的等效静载标准值及其来源,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应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3.2当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设计时,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软件的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

计算软件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3.3所采用的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性后,方可用于实际工程设计。

如结果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时,应作必要的调整或补充;当确有依据可不作调整或补充时,应说明其理由。

2.3.4当采用手工计算时,除满足2.3.1条的要求外,对采用计算图表及计算公式,均应注明其来源出处。

构件编号、计算结果等应与图纸表达一致。

2.3.5计算结果应汇总成册,并经校对、审核,由有关责任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3结构体系

3.1防空地下室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竖向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

3.2防空地下室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也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

3.3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应采用梁板结构,也可采用板-柱结构以及箱型结构(须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等结构。

3.4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坪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2.15条的要求。

4地基与基础

4.1防空地下室可不进行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验算。

4.2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及地方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进行基础设计。

4.3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尚应按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

4.4对须作抗浮验算的工程,应按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阶段及使用阶段作抗浮验算。

5材料:

5.1材料的选用应按如下原则进行:

5.1.1所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及相应的产品标准,有防水、密闭要求时,尚应说明结构构件的抗渗等级。

5.1.2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5.1.3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

5.2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条件下,材料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fd=rdf

f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

f——静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N/mm2)

r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可按规范中表4.2.3的规定采用。

5.3所选用的材料最低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规范中表4.11.1的规定。

6.等效静载的取值:

6.3.1主体结构等效静荷载取值

1.顶板:

(1)甲类防空地下室:

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规范中表4.8.2及表4.7.2两者中的较大值。

(2)乙类防空地下室:

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4.7.2采用。

(3)顶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值,当符合规范第4.3.4条或第4.4.4条的条件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影响。

(4)当取值条件不符合规范中表4.8.2或表4.7.2规定时,顶板等效静荷载应按规范中有关条文计算确定。

2.底板:

(1)甲类防空地下室:

整体式基础底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无桩基时可按规范中表4.8.5采用,带桩基时可按规范中表4.8.15采用。

(2)当甲类防空地下室基础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加防水底板时,底板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对核6B级可取15kN/m2,对核6级可取25kN/m2,对核5级可取50kN/m2。

(3)乙类防空地下室:

底板可不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但底板设计应符合规范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甲类防空地下室:

当取值条件不符合表4.8.5规定时,底板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规范中有关条文计算确定。

3.外墙:

(1)甲类防空地下室:

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规范中表4.8.3-1(或表4.8.3-2)与表4.7.3-1(或表4.7.3-2)两者中的较大值。

(2)乙类防空地下室:

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4.7.3-1或表4.7.3-2采用。

(3)当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应按核武器爆炸作用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分别计算,取其中较大的内力进行截面设计;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应按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产生的等效静荷载计算。

(4)当取值条件不符合规范中表4.8.3-1、表4.8.3-2、表4.7.3-1或表4.7.3-2规定时,外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按规范中有关条文计算确定。

4.防护单元间隔墙及门框墙:

(1)甲类防空地下室:

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4.8.9-1或表4.8.9-2采用。

(2)乙类防空地下室:

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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