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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docx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作者:

未知来源:

未知加入时间:

2006-7-7 环球水网

 

    前言

    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在对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推荐性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30:

91)施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并提升为国家标准。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增加了应建中水设施的要求,增加了中水设施可选择的原水种类,增加了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的要求和相关内容,增补了中水的系统设计、水量收集、计算、计量、监测管理等内容的设计要求。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深圳市保安区建设局、北京中航银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太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建筑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本规范讨论稿主要起草人:

孙玉林、王冠军、萧正辉、秦永生、邬扬善、崔长起、刘红、金善功、郑大华、刘长培、魏德义、李圭白、赵世明等。

    1总则

    1.0.1为实现城镇污、废水资源化,节约用水,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

工业建筑中生活污水回用的中水工程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凡不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的排水均应进行处理利用。

    1.0.4在缺水的城市和地区,必须贯彻以节水、治污、环境为先为重的原则,在建筑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对于用水量大、排水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中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5中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可用水源的水质、水量和中水用途,合理确定中水水源、系统型式、处理工艺和规模。

    1.0.6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必须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7建筑中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中水ReclaimedWater

    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2.1.2建筑中水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

    指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各种排水经处理回用其内的杂用水供水系统。

    2.1.3小区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InResidentialSub-district

    在建筑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

    2.1.4中水系统ReclaimedWaterSystem

    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

是建筑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2.1.5中水设施InstallationofReclaimedWater

    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处理,中水的供给、使用及其配套的检测、计量等全套构筑物、设备和器材。

    2.1.6水量平衡BalanceVolumeofFlow

    对中水原水量、处理量与中水用量和自来水补水量进行计算、调整,使其达到供用平衡和一致。

    2.1.7杂排水GrayWater

    民用建筑中除粪便污水外的各种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厨房排水等。

    2.1.8优质杂排水SuperiorDrainage

    其污染程度较低的排水,如冷却排水、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

    2.1.9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

    选作为中水水源而未经处理的水。

    

    2.2符号

    h--建筑中水回用率

    ΣQP--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

    ΣQJ--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

    q--设施处理能力

    Q--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

    t--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

    n--设施自耗水系数

    3中水水源

    3.1建筑中水水源

    3.1.1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建筑中水水源可选择的项目和选取顺序为:

    1、冷凝冷却水;

    2、沐浴排水(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

    4、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5、游泳池排水;

    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

    8、厕所排水。

    3.1.4中水原水量可按取用排水项目的给水量及占总水量的百分率计算,给水量及百分率见表3.1.4。

也可按排水器具的实际排水量和器具数计算。

    表3.1.4各类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百分率     

类别

住宅

宾馆、饭店

办公楼

附注

 

水量(L/人·d)

(%)

水量(L/人·d)

(%)

水量(L/人·d)

(%)

 

厕所

40~60

31~32

50~80

13~19

15~20

60~66

 

厨房

30~40

23~21

 

 

 

 

 

沐浴

40~60

31~32

300

79~71

 

 

盆浴及沐浴

盥洗

20~30

15

30~40

8~10

10

40~34

 

总计

130~190

100

380~420

100

25~30

100

 

    注:

各类建筑物的各种用水量及百分率应以实测资料为准。

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本表计算。

洗衣用水量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1.5建筑物排水量可按建筑物用水量的80~90%计算。

    3.1.6用作中水水源的水量宜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

    3.1.7综合医院污水可作为独立的不与人接触的土壤系统中水水源。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3.1.8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的补充。

    3.1.9中水原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的污染浓度可参照表3.1.9确定。

    表3.1.9各类建筑物各种排水污染浓度表

类别

住宅

宾馆、饭店

办公楼

BOD(mg/L)

COD(mg/L)

SS(mg/L)

BOD(mg/L)

COD(mg/L)

SS(mg/L)

BOD(mg/L)

COD(mg/L)

SS(mg/L)

厕所

200~260

300~360

250

250

300~360

200

300

360~480

250

厨房

500~800

900~1350

250

 

 

 

 

 

 

沐浴

50~60

120~135

100

40-50

120~150

80

 

 

 

盥洗

60~70

90~120

200

70

150~180

150

70-80

120~150

200

 

   3.2建筑小区中水水源

    3.2.1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

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建筑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3、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4、小区生活污水或市政排水;5、建筑小区内的雨水;6、可利用的天然水体(河、塘、湖、海水等)。

   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中水原水进一步的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二类污染物超标的排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

    3.2.4小区中水水源的水量应根据小区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项目的水量计算确定。

    3.2.5小区中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当采用生活污水时,可按《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当采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为原水时,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水质BOD5=30mg/lSS=30mg/lCODcr=120mg/l取值。

其他种类的原水水质则需实测。

    

    4中水水质标准

    4.0.1冲厕、道路清扫保洁、绿化、消火栓消防、洗车、施工等城市杂用水的水质标准见附录A。

    4.0.2喷水景观用水水质标准,见附录A。

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见附录B。

    4.0.3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还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85)要求。

    4.0.4中水用于空调系统冷却水、采暖系统补水等其他用途时,其水质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4.0.5多种用途的中水水质标准应按最高要求确定。

    5中水系统

    5.1中水系统型式

    5.1.1建筑中水宜采用原水污、废分流,中水专供的完全系统。

    5.1.2建筑小区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统型式:

    1、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覆盖全区的完全系统;

    2、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均为区内部分建筑的部分完全系统;

    3、无原水分流管系(原水为综合污水或外接水源),只有中水供水管系的半完全系统;

    4、只有原水分流管系而无中水供水管系(景观、河湖补水)的半完全系统;

    5、无原水分流管系,中水专供绿化的土壤渗透系统。

    5.1.3中水工程设计应按两阶段进行,其要求是:

    1、方案阶段应在经济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较,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系统型式和处理工艺,使其达到技术先进可靠,节水效益、环境效益好,经济效益好(包括设备折旧在内的中水制水成本低于当地的自来水价)。

    2、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特性要求,确保整个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运行调试、投入使用。

    5.2中水原水系统

    5.2.1原水管道系统设计应使可利用的排水接入,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

且应计算回用率,回用率不应低于可回收排水项目给水量的75%,

    5.2.2建筑中水回用率按下式计算:

    h=ΣQP/ΣQP×100(5.2.2)

    式中:

h--建筑中水回用率(%);

    ΣQP--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回收水量之和(m3/d);

    ΣQJ--中水系统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之和(m3/d)。

    5.2.3室内外原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并应有防止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

井盖应做"中"字标志。

    5.2.4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流入处理站之前应能满足重力排放要求。

    5.2.5当有厨房排水进入原水系统时,应经过隔油处理后,方可进入原水集水系统。

    5.2.6中水原水应能够做到瞬时和累计流量的计量,当采用调节池容量法计量时应安装水位计和计量标尺。

    5.2.7当采用雨水为中水水源或水源补充时,要有可靠的调储量和超量溢流排放设施。

    5.3水量平衡

    5.3.1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并绘制水量平衡图。

    5.3.2在中水系统中应设调节池(箱)。

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中水原水量及处理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

在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计算:

    1、连续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处理水量的35~50%计算。

    2、间歇运行时,调节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5.3.3处理设施后应设计中水贮存池(箱)。

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应按处理量及中水用量的逐时变化曲线求算。

在缺乏上述资料时,其调节容积可按下列计算:

    1、连续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中水量的25~35%计算。

    2、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

    3、当中水供水系统设置供水箱时,其供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得小于中水系统日用水量的5%。

    5.3.4中水贮存池或中水供水箱上应设自来水补给管,其管径按中水最大时供水量确定。

    5.3.5自来水补给管上应安装水表。

    5.3.6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给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

    

    5.4中水供水系统

    5.4.1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2中水用水量计算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5.4.3建筑中水供水系统管道水力计算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部分执行,建筑小区中水供水系统管道水力计算按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5.4.4中水供水管道宜采用承压的塑料管、复合管和其他给水管材,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5.4.5中水贮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蚀、易清垢的材料制作。

钢板池(箱)内壁应采取防腐处理。

    5.4.6中水供水系统上,应根据使用要求安装计量装置。

    5.4.7中水管道上一般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龙头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5.4.8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

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拴。

    6处理工艺及设施

    6.1处理工艺

    6.1.1中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中水原水的水量、水质和中水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当以优质杂排水和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可采用以物化处理为主的工艺流程,或采用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流程,如:

    1、物化处理工艺(适用优质杂排水)

2、生物处理和物化处理相结合工艺(适用溶解性有机物低和LAS较低的杂排水)

  6.1.3当利用含有生活污水的排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宜采用二段生物处理与物化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工艺流程,如:

 

  6.1.4利用污水处理站二级处理出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应选用物化或与生化处理结合的深度处理工艺流程,如:

   1.物化法深度处理   

  2.物化与生化结合的深度处理

   6.1.5采用膜处理工艺时,应有保障其进水水质的可靠予处理工艺。

    6.1.6在确保中水水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经过实验或实践检验的新工艺流程。

    6.1.7中水用于水景、空调系统冷却水、采暖系统补充水等用途,采用一般处理工艺不能达到相应水质标准要求时,应增加深度处理设施。

    6.1.8中水处理产生的沉淀污泥、活性污泥和化学污泥,污泥量较小时可排至化粪池处理,对于污泥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中水处理站、建筑小区中水处理站,可采用机械脱水装置或其他方法进行妥善处理。

    6.1.9中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按下式计算:

    q=Q(1+n)/t(6.1.9)

    式中:

q--设施处理能力(m3/h);

    Q--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中水原水量(m3/d);

    t--中水设施每日设计运行时间(h);

    n--设施自耗水系数,一般不小于10~15%。

    

    6.2处理设施

    6.2.1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中水处理工程,应在建筑物粪便排水系统中设置化粪池,化粪池容积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24h计算。

    6.2.2中水处理系统应设置格栅,格栅宜采用机械格栅。

格栅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设置一道格栅时,格栅条空隙宽度应小于10mm;设置粗细两道格栅时,粗格栅条空隙宽度为10~12mm,细格栅条空隙宽度为2.5mm。

    2、设在格栅井内时,其倾角不得小于60°。

格栅井应设置工作台,其位置应高出格栅前设计最高水位0.5m,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格栅井应设置活动盖板。

    6.2.3以洗浴(涤)排水为原水的中水系统,污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毛发过滤器。

毛发过滤器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过滤筒(网)的有效过水面积应为连接管截面积的2.0~4.0倍。

    2、过滤筒(网)的孔径宜采用3mm。

    3、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开结构,过滤筒(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6.2.4调节池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调节池内宜设置预嚗气管,嚗气量宜为0.6~0.9m3/m3·h。

    2、调节池底部应设有集水坑和排泄管,池底应有不小于0.02坡度,坡向集水坑。

当采用地埋式时,顶部应设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气管,池壁应设置爬梯和溢水管。

    注:

中、小型工程调节池可兼用作提升泵的集水井。

    6.2.5在中、小型中水处理工程中,设置调节池后可不再设置初次沉淀池。

    6.2.6生物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和物化处理的混凝沉淀池,其规模较小时,宜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或斜板(管)沉淀池。

规模较大时,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部分设计。

    6.2.7竖流式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0.8~1.2m3/m2·h,中心管流速不得大于30mm/s,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得小于0.3m,排泥斗坡度应大于45。

    6.2.8斜板(管)沉淀池宜采用矩形,沉淀池表面负荷宜采用1~3m3/m2·h,斜板(管)间距(孔径)应大于80mm,板(管)斜长宜取1000mm,斜角宜为60。

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6.2.9沉淀池宜采用吸泥泵水力排泥,采用静压排泥时,静水水头不得小于1500mm,排泥管直径一般不宜小于150mm,小型沉淀池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80mm。

    6.2.10沉淀池集水应设锯齿形水堰,其出水最大负荷不应大于1.70L/s·m。

    6.2.11建筑中水生物处理宜采用接触氧化池或生物曝气滤池,供氧方式宜采用潜水曝气机或低噪音的鼓风机加布气装置。

    6.2.12接触氧化池,处理洗浴废水时,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h。

处理生活污水时,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h。

    6.2.13接触氧化池宜采用半软性填料、悬浮填料和蜂窝填料。

半软性填料安装间距宜采用

    40~60mm,装填高度不应小于2.0m;悬浮填料宜采用大直径旋转式浮球填料,装填体积为池容积的20~30%;采用蜂窝填料,其孔径应大于25mm,装填高度不得小于1.5m。

    6.2.14接触氧化池嚗气量可按BOD的去除负荷计算,一般应为40~80m3/kgBOD。

    6.2.15中水过滤处理宜采用机械过滤或接触过滤。

使用新型滤器、滤料和新工艺时,可按实验资料设计。

过滤器(池)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进水浊度宜小于20度。

    2、滤器(池)宜采用双层滤料滤器(池),滤料可采用无烟煤和石英砂。

亦可采用单层石英砂滤料滤器(池)。

    3、滤器(池)过滤速度宜采用8~10m/h。

    6.2.16选用中水处理一体化装置或组合装置时,必须具有可靠的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出水水质应符合与使用用途相关的水质标准要求。

    6.2.17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毒剂宜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或二氯异氰尿酸钠。

    2、投加消毒剂应采用自动定比投加,与被消毒水充分混合接触。

    3、采用氯化消毒时,加氯量一般为有效氯5~8mg/L,消毒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

当中水水源为生活污水时,应适当增加加氯量。

    6.2.18污泥处理的设计,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内容。

    6.2.19当采用其他处理方法如混凝气浮法、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法、生物转盘法、生物活性炭等处理法的设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7中水处理站

    7.0.1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低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区中水处理站按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地下式或封闭式。

    7.0.2处理站的大小可按处理流程确定。

对于建筑小区中水处理站,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对于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置药剂储存间。

根据规模和条件,中水处理站宜设有值班、化验、贮藏等附属房间。

    7.0.3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

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

    7.0.4处理站地面应设置集水坑,不能重力派出时须设排水泵。

    7.0.5处理设备的选型应确保其功能、效果、质量要求。

    7.0.6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单独成本核算的条件。

    7.0.7处理站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设施。

    7.0.8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0.9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7.0.10对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

    8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安全防护

    8.1.1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2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面内。

    8.1.3生活饮用水补水管出水口与中水贮存池(箱)内最高水位之间应有不小于2.5倍管径的空气隔断。

    8.1.4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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