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143号 苏国土资发3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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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143号苏国土资发391号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7]143号苏国土资发[2007]39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奖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为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省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中央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我省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

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整理、动态巡查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基本农田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维护以及日常监管等。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耕作条件,促进全省耕地总量平衡;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依法筹措和使用项目资金;加强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财政财务管理监督。

第五条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审查、项目验收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批准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有关要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及经费预算等,其中,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按《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农田保护项目预算按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的相关要求编制,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项目备选库中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请求调整。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安排项目,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9月底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阿一项,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项目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整后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市县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除省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等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区醒目位置发布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年终末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预决算审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预决算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审查和决算审计结果共同批复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

预决算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确定委托。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取预决算审查单位,建立预决算审查单位名录库。

第十六条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取监理单位,建立监理单位名录库,对监理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保证监理单位执业质量。

各项目法人单位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建立的监理单位名录库中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进行委托,委托协议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包括:

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土地清查、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地上附着物折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或规定计算拆迁补偿费。

其费率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lO%。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t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包括:

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

主要包括:

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困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财政部门接到项目开工申请后,可以预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启动资金。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合同、和实施进度,填列项目资金支付申请,附发票等原始凭证,经国土资源财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财政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要逐一审核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审核意见,注明列入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等费用后,退项目法人单位作账,拨付相应资金。

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财政主管部门亦可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支付凭证。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以及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等,不得支付。

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应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预、决算审查费,工程监理费编入项目预算,暂不下达市县,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托协议和工程进度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项目通过验收前,必须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追回项目投资,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申请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合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认真填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情况季报表”(见附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O目前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对不按时报送季报,或者季报数据等内容不完整真实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可以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季报工作同时纳入财政经建系统和国土资源财务管理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监督与检查,并适时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暂停本地区项目立项、核减或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指标(包括地方60%部分)等措施;并按《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第3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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