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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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取题(1×21=21)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抱负,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规定在法律实行中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

C.依照案件特殊状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增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

D.公平正义实现需要对的解决法理与情理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两者并不矛盾

【答案】C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罪刑相适应原则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国内刑法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量刑原则。

关于A项。

公平和正义是法基本价值之一,是法所追求最后目的,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抱负。

罪刑相适应,源自因果报应观念,是适应人们朴素公平意识一种法律思想,它规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从这一点来说,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因而,A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B项。

公平正义不是抽象,而是详细,其详细体当前个案之中,是可以被人们察觉到和感受到。

在此意义上说,详细个案才是实现公平正义最佳载体。

而任何个案(特别是刑事案件)处断,都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犯罪是刑罚前提,刑罚是犯罪法律后果,犯罪不但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刑罚惩罚,并且决定了其所受刑罚轻重。

至于与否应当受刑罚惩罚以及刑罚轻重,则取决于详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国内《刑法》第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候,应当依照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限度,依照本法关于规定判处。

”该条规定事实上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详细化。

因而,B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C项。

公平正义和罪刑相适应都不是绝对,而是相对。

在详细个案中,可以综合考虑案件各种状况,在尊重案件事实和所合用法律前提下,进行一定灵活掌握。

从重惩罚、从轻惩罚、减轻惩罚、免除惩罚,即是不同刑罚裁量办法。

其中,减轻惩罚,是指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

依照国内《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备刑法规定减轻惩罚情节,但是依照案件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如下判处刑罚。

可见,减轻惩罚例外合用决定权,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所掌握,而非其她任何下级人民法院。

这种规定目在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减轻惩罚例外合用情形,以保证法律合用严肃和统一。

因而,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

公平正义并非是绝对,而是相对,不同个案、不同语境,自然会得出不同结论。

虽然是同一种案件,由于评价主体各种差别,也会得出不同结论。

情理和法理冲突不可避免,甚至无处不在,公平正义实现,必要妥善解决情理与法理关系。

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是普通与特殊、原则与例外关系,是一种问题两个方面,两者完全可以统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内,并不矛盾。

因而,D项对的,不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C。

  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

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理念规定严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导致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如甲母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容易将甲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步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寻衅滋事罪、禁止令

【解析】关于A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规定,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应有之义。

涉医违法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人民群众利益具备法益侵害性行为,对此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有助于保护民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同步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规定。

因而,A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B项。

甲行为虽属起哄闹事,但毕竟“事出有因”,如果不考虑后果、情节,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许会导致矫枉过正,难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国内《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本罪是典型情节犯,只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导致公共场合秩序严重混乱,才成立本罪。

因而,B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C项。

如前所述,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只有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才干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至于与否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依照公共场合性质、公共活动重要限度、公共场合人数、起哄闹事时间、公共场合受影响范畴与限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此外,“加害——被害”双方过错限度,也是应予酌情考量一种因素。

因而,C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D项。

对被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可以依照犯罪状况,同步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人,此即为禁止令。

但请注意,禁止令内容必要要具备可行性。

换言之,虽然在有必要作出禁止令状况下,所作出禁止令也不能限制犯罪人正常生活。

本案中,如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虽然甲犯罪行为发生在医院,但绝不能以维护医疗秩序为由,禁止甲出入医疗机构。

毕竟,这已限制和干扰了甲正常治疗活动,是对公民权利不当侵犯。

因而,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D。

  3.关于刑法用语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详细要素后使用“等”、“其她”用语,应按照所列举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损害她人名誉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她人”,属于固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考点】刑法解释、刑法分则详细罪名理解

【解析】关于A项。

“买卖”是刑法分则中一种常用词语,其字面含义是“先买进后卖出”,但在某些罪名中,单纯地购买或者单纯地卖出,也可解释为“买卖”。

例如,《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买卖”,其含义即为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公文、证件、印章行为。

只要实行购买或者出售二行为之一,即属于上述“买卖”。

此外,《刑法》第125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送、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送、储存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中“买卖”,也均指购买或者卖出行为。

关于规范性法律文献规定也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引性案例告知》就指出,“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背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关于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行为。

因而,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同类解释规则,是对刑法进行体系解释必然规定,后者是指依照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地位,联系有关法条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解释办法。

要做好体系解释,就必要要遵从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详细要素之后使用“等”、“其她”用语,按照所列举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例如,《刑法》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办法制止证人作证……”,对这里“等”,应解释为与“暴力、威胁、贿买”办法同样引起她人作伪证办法。

再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办法抢劫公私财物……”,对这里“其她”,应解释为与“暴力、胁迫”办法相类似抢劫公私财物办法。

因而,B项对的,当选。

关于C项。

诽谤罪成立条件为捏造损害她人名誉事实并予以散布,即“捏造事实诽谤她人”。

其中,捏造是本罪预备行为,诽谤才是本罪实行行为。

依照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运用信息网络实行诽谤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损害她人名誉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以“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论。

可见,该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成立条件“捏造事实诽谤她人”,作了扩大解释,而非固然解释。

因而,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盗窃尸体罪中“尸体”,是指已经死亡人身体所有或者一部。

骨灰不是尸体,将盗窃骨灰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

因而,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B。

 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B.订立、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订立、履行”是记述构成要件要素、积极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结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主体要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D

【考点】构成要件由详细要素构成,此即构成要件要素。

对此,可以分为不同种类:

(1)记述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与构成要件要素相相应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感性结识即可拟定要素。

后者是指需要法官进行规范判断、价值判断才可拟定要素;

(2)积极构成要件要素与悲观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白成立犯罪必要具备要素,后者则是指否定犯罪成立要素;(3)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构成要件要素,后者则是指虽然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依照刑法条文之间互有关系、刑法条文对有关要素描述所拟定,成立犯罪所必要具备要素;(4)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前者是指阐明行为外部、外在方面要素,后者则是指阐明行为人内心、内在方面要素。

关于A项。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淫秽物品”,需要通过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干加以拟定,系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同步,其又是客观存在,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A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B项。

订立、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订立、履行”,是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只需进行感性结识即可作出判断,系记述构成要件要素。

同步,其又是本罪行为方式,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积极正面描述,系积极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B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C项。

诈骗罪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行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结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结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可见,“被害人基于结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对本罪客观方面中描述。

但《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罪状表述仅仅是“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没有明确涉及上述内容。

可见,“被害人基于结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C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D项。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犯罪主体,是从外在角度对受贿罪成立条件进行规定,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同步,对“国家工作人员”结识,只有通过理性结识和价值判断,才干实现,其又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因而,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D。

  5.关于不作为犯罪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

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藏獒围攻。

主人甲以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济丙,乙遂离开,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教唆犯

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睬。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济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答案】C

【考点】不作为犯罪

【解析】不作为,顾名思义即为“当为而不为”。

其成立条件有四: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特定义务;

(2)行为人可以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4)导致或者也许造法益侵害成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导致危害成果之间必要具备因果关系。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成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也许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要具备成果回避也许性。

不作为犯罪与否成立,一方面应判断行为人与否负有实行某种行为特定义务。

普通而言,这种义务,重要源自三个方面:

(1)基于对危险源支配产生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无助(脆弱)状态特殊关系产生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支配产生制止义务。

关于A项。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藏獒围攻”,小偷法益处在危险境地,而该危险发生在主人甲所支配领域之内,且具备排她性,据此,主人就具备了作为义务。

因而,A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B项。

故意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因而,乙杀丙之后,就产生了救济丙义务,但甲劝阻乙救济丙,并最后导致丙死亡。

乙是不作为犯罪实行犯,甲是不作为犯罪教唆犯。

因而,B项对的,不当选。

关于C项。

普通来说,她人危险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时,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她人不也许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她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此时行为人对她人危险行为具备监督或制止义务。

本案中,当甲发现自己8岁儿子乙正在对3岁丙实行侵害时,具备制止义务。

因而,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

法益处在无助或者脆弱状态情形是可以经常用到。

在这种状态下,法益保护依赖于也许保护法益人。

但只有当法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接受使法益详细地依赖于特定人时,该人才具备保证人地位,进而具备作为义务。

本案中,乙法益虽处在危险境地,但甲并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济义务。

此外,甲也没有实行自愿接受先行行为,进而使乙法益处在甲支配范畴之内,因而,甲对乙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D项对的,不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C。

 6.关于因果关系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浮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济而亡。

甲行为与乙死亡具备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行为与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行为与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向乙茶水投毒,重病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行为与乙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浮现了介入因素(涉及三类情形:

自然事件、她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因果关系与否因而被中断,重要考虑介入因素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自身浮现是异常还是正常,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浮现是异常,介入因素自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反之,则先行行为同危害成果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

关于A项。

行为人实行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第三者行为时,如果第三者可以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只能认定第三者行为(涉及不作为)与成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此时,行为人行为与最后成果发生,不具备因果关系。

因而,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丙虽然是被乙轧死,但从本案案情来看,乙行为与丙昏倒时间间隔非常短(1分钟),其“来不及刹车”是合乎因果法则。

并且,丙正好就昏倒在“路中央”,发生危险概率极大。

因而,丙死亡成果应归责于甲,而非乙。

因而,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违法性层面而非有责性层面欲解决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因果关系,不一定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反之,需承担刑事责任,一定是具备因果关系。

本案中,丙虽然是因不能预见因素被甲开枪打死,但甲依然与丙死亡具备因果关系。

至于甲与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类型刑事责任,则是有责性层面探讨问题。

因而,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成果起决定性作用异常行为,则不能将成果归责于行为人行为,此时,因果关系被中断。

本案中,乙死亡由其自杀导致,该自杀行为足以中断甲行为与乙死亡成果因果关系。

因而,D项对的,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D。

  7.关于事实结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丙实行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丙杀死。

无论依照什么学说,甲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故意属于抽象事实结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解决

D.甲将吴某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答案】A

【考点】事实结识错误

【解析】事实结识错误分为详细事实结识错误和抽象事实结识错误两种,其中,前者涉及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办法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为狭义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和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三类),后者则涉及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无论是详细事实结识错误,还是抽象事实结识错误,都应依照法定符合说来进行判断。

关于A项。

甲本欲诈骗乙,却因拨错电话号码,而对此外一种人丙实行了诈骗行为,系对象错误,而非办法错误。

理由在于:

一方面,甲在实行诈骗行为时,自以为对方就是自己所欲欺骗对象;另一方面,拨打电话号码自身并不是诈骗罪行为方式,其拨错了号码行为并非办法错误。

依照法定符合说,甲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因而,A项对的,当选。

关于B项。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丙杀死”,甲行为是打击错误。

依照详细符合说,甲行为应认定为过错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犯,但依照法定符合说,甲行为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因而,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事前故意是因果关系错误一种类型,而因果关系错误系详细事实结识错误,而非抽象事实结识错误。

需要注意是,因果关系错误上述三种类型,都不影响犯罪既遂成立。

因而,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实行犯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是对象错误。

在共同犯罪中,依照共犯从属性理论,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但在本案中,教唆犯并没有发生对象结识错误,实行犯发生对象错误这一事实,对于教唆犯而言,是一种打击错误。

因而,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A。

  8.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偏僻路段遇到乙。

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干走,否则就报警。

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拜别。

关于甲伤害乙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合法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错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考点】合法防卫

【解析】本案中,甲在盗窃5万元财物之后遭到乙敲诈勒索,“离现场1公里”表述,阐明甲盗窃行为已经完全结束,乙行为并不符合合法防卫所规定“当场性”条件。

对于甲而言,乙敲诈勒索行为具备急迫性,其所实行将乙打成轻伤行为,自然应认定为合法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需要指出是,依照《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罪成立,应当具备“当场性”条件,虽然对此处“当场”也应当做扩大解释,但本案中“离现场1公里”表述,已不再具备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也许。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C。

 9.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以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错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断)、过错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错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考点】犯罪未完毕形态

【解析】本案中,甲已开始实行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但其后又基于对乙怜悯而积极放弃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断,对此当无疑问。

但其后又不小心触动扳机导致乙中弹死亡,系新过错犯罪行为,应另行成立过错致人死亡罪。

纵观本案,甲先后实行了两个行为,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断)和过错致人死亡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C。

  10.关于共同犯罪阐述,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行危害行为,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人共同实行危害行为,不也许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共犯

【答案】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关于A项。

共同犯罪成立,只需具备共同违法行为,即共同违法性即可,至于与否有共同责任,则是责任层面问题,并非是共同犯罪需要解决问题。

因而,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行危害行为,例如15周岁甲与16周岁乙共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

虽然甲由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16周岁乙而言,其并非成立间接正犯,由于甲对故意杀人行为具备完全结识和理解能力,其并非是乙犯罪工具。

因而,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但故意形式可以不同。

例如,持直接故意甲与持间接故意乙,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因而,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行为为要件犯罪。

片面对向犯,是对向犯一种,是指只惩罚一方行为情形,例如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场合,只惩罚贩卖者,而不惩罚购买者。

由于没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两者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因而,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片面共犯,是指参加同一犯罪人中,一方结识到自己是在和她人共同实行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而另一方没有结识到她人和自己共同实行情形。

片面共犯,涉及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协助犯三种类型。

在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引起成果,教唆行为与协助行为通过正犯行为引起成果,但无论是正犯行为,还是教唆行为或协助行为,对最后成果发生,都具备物理因素力或心理因素力。

在此意义上说,虽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共犯存在。

因而,D项对的,当选。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D。

  11.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

关于甲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答案】C

【考点】假释

【解析】依照《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假释。

依照该条第2款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分子,只有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才不得假释。

因而,甲在服刑4年以上之后,如果符合假释普通性条件,可以对其合用假释。

此外,依照《刑法》第82条和第79条规定,假释建议机关是刑罚执行机关,但假释决定机关则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详细而言,有期徒刑假释决定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无期徒刑假释决定机关是高档人民法院。

因而,对本案中甲可否合用假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决定。

综上,本题对的答案是C。

12.甲(民营公司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积极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定罪原则。

甲积极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答案】B

【考点】自首、坦白、立功认定

【解析】依照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备案侦查案件备案原则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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