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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项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三好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优秀学生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

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和《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学政发〔2007〕114号)组织实施。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崇尚科学,遵纪守法。

第十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位于班级前20%,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以上各种学习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院(部)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三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院(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多于150人时取前两名)。

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

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论文(首位)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者;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首位)。

(三)文体活动单项奖:

参加全国、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四)其他:

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

(五)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竞赛,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

第十六条“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全班学生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学生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班风良好;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班风良好;

(五)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全班学生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5%;

(六)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及各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先进班集体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

优秀毕业生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九条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十佳大学生

1.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申请,各院(部)在核实学生事迹的基础上,根据本院(部)学生数按一定比例向学校推荐十佳大学生候选人,同时报送统一格式的“候选人登记表”和每人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2.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复核,面向全校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评议。

3.校报刊登十佳大学生候选人照片、事迹和十佳大学生的选票,全校学生以宿舍为单位进行投票选举。

4.选票以院(部)为单位交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统计。

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复核选票统计结果后,初步确定十佳大学生当选人名单,并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院(部)负责组织。

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优秀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院(部)组织,校级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组织。

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

各院(部)负责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在毕业前进行。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毕业生最后学年符合单项奖申报条件的,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负责单项奖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获单项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先进班集体

优秀班集体由各班级填写先进班集体申报表,报所在院(部)学生管理科。

各院(部)择优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每人2000元奖金。

同时,学生工作部、团委和各院(部)组织十佳大学生做事迹报告,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2-3名,校、院(部)学生会、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经费按每生每年90元的标准预算到各院(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个等级,获得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数的15%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学校为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六)单项奖经费按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院(不包含一年级学生),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600元的奖励。

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奖状和奖品,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在各类奖励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与以上奖励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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