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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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手册
说明
1、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发展、维护和恰当处理其与经销商间的关系,特制定本手册,望有关各方与以执行。
2、本手册中各条款若在经销协议中另有规范,依经销协议标准。
3、本手册中各条款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悖,依法律标准。
4、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深圳########电气有限公司。
5、如有任何疑问,请向本公司市场部咨询。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简介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GGE)是一家由日本、台湾提供先进技术设备,以生产和销售高品质室外照明灯具为主的中外合资企业。
GGE总部在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现代化的办公室前设有宽敞的展销场地。
GGE工厂坐落于深圳北部著名的坂雪岗工业区,占地30000平方米,建有国际标准的生产厂房,有一流的设备,一流的生产环境,总投资近亿元人民币。
公司经营目标及理念:
GGE成立伊始,就确立了“迎接挑战,创中国名牌”的经营目标和“以科技为先导,以人者为核心,以管理为基础,以质量为生命”的经营理念。
在这样的目标和理念的指导下,GGE努力开拓,在短短的时间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辉煌成就。
GGE系列室上照明产品先后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了ISO9001产品质量体系认证。
经过科研人员的努力,已经开发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系列产品,另外,我公司成立专业的设计部门,为每一项工程提供专业的设计,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公司现状和发展规划: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前已经进入快速的成长阶段。
公司目前成投产的工厂有灯具厂、灯杆厂和压铸厂,为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还成立了具有先进研发设备的灯具研究所。
GGE在市场运作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产品畅销国内,同时大批量的出口东南亚及日本,并受到国际同行的良好评价。
为了进一步拓展国内市场,GGE专门成立了国内销售部、国际销售部及市场部。
另外,GGE还相继在国内外成立了子公司、分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目前已经成立的机构有:
GGE香港公司,GGE上海分公司,台湾GGE照明设备股份公司,湖南GGE公司,深圳市高力特电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
GGE在对当前的行业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后,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发展规划,即:
1.五年内成为国内高中档室外照明设备的主要生产商和供应商,使GGE成为中国照明行业的著名品牌。
2.不断研发新的产品,特别是节能高效产品,以推进环保事业。
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为我国照明事业的进步做出贡献。
3.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在扩大东南亚及日本市场的同时,开拓欧美市场,并积极的开发拉美及中东市场。
4.实行专业的经营策略不变,公司致力于室外照明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但同时还成立了工程施工机构,为客户提供施工服务。
定货程序
一、经销商每一次定货,必须按要求填写《经销商定货登记表》。
二、表格必须具有经销单负责人签名和经销单位印鉴。
三、经销商将填妥的表格交付或传真致深圳########电气有限公司销售部给予确认。
四、经销商必须将预付款全额一次性付于深圳########电气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五、经销商应在发货日期前将付款证明文件呈交本公司销售部门,以便安排付运。
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是指汇票、电汇凭据等副本。
六、本公司在对经销商定货进行确认后,按《经销商定货登记表》上所示的时间,将货物付运至指定交货地。
七、发货后,本公司销售部门将及时通知经销商,以便安排交接事宜。
经销商管理规定
一、权利和义务
1.经销交易基本合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2.经销商在经销期间,享有本公司技术支持权利。
经销商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在其不能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时,可以请求本公司的技术支持。
3.经销商在经销期间,享有获得最新产品信息的权利。
所指信息包括新产品相关技术参数,上市时间,报价,经销或代理条件等。
4.经销商在经销期间,享有参加本公司技术及管理培训的权利。
本公司将不定期举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活动,代理商也有权参加。
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5.经销商在经销期间,有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义务。
6.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本商业秘密系指本公司经销或代理合同内容,经销或代理条件,产品价格制度,产品技术参数,新产品信息,客户信息等可以被竞争者用来进行竞争行为的任何信息。
7.经销商在经销期间,有向本公司及时提供市场和客户信息的义务。
市场信息包括市场动态,竞争者数量、名称及产品特性。
具体操作方法是经销商须定期填写《市场信息反馈表》,该表见附件一。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地址,网址等。
具体操作方法是经销商须定期填写《客户信息反馈表》,该表见附件二。
8.经销商在经销期间,有及时结算、支付各款项的义务。
所谓及时是指在合同规定期限或双方协商期限内执行。
9.经销商在经销期间,享有本公司提供的支持项目还包括
(1)供货及售后服务上的优先和保证。
(2)由本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方面的促销支持。
(3)由本公司提供深圳和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VI系统的使用权。
(4)在需要的情况下,可由本公司提供产品照度计算软件。
(5)在需要的情况下,配合经销商进行项目投标活动。
二、价格与结算制度
1.产品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经销商不得擅自更改产品报价。
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本公司同意后,可做适当调整。
2.对经销商采用数量折扣制度,当其一次购买总额达一定金额时,予以价格扣让。
具体金额及折扣率另行商定,但此金额不得低于经销合同规定的期间购入目标的百分之五十(50%),折扣率不得高于该次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三(3%)。
3.实行现金折扣制度,即当经销商及时按照交易协议付清账款时,予以适当的价格扣让,但一次性付款必须在五十万元以上。
折扣率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折扣率不超过该次账款金额的百分之一(1%)。
4.一次性结算金额达一千元以上时,本公司接受的付款方式为支票、汇票、信用证等,拒绝现金支付。
三、信息反馈制度
1.作为事业上的合作伙伴,经销商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其相应的经营信息,以便双方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2.经销商应积极地配合本公司进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工作。
3.经销商应将其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与本公司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反馈到本公司。
4.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或在经销商要求时,本公司可以向经销商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资料。
5.经销商与本公司之间传递的任何市场信息将被视为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为对方保守秘密
四、业绩评价及激励制度
1.为建立一个科学、系统的经销商激励制度,本公司制定了经销商评价指标体系,以求全面、客观的对经销商进行考评。
2.评价指标。
本公司年终对经销商进行评价和奖励,评价的指标为
(1)经销业绩指标
a.经销业务成绩Y(单位:
百万元人民币),权数0.6
b.返回客房数量K(单位:
个),权数0.15
c.及时提供市场信息S(总分10),权数0.1
d.及时结算、支付货款Z(总10),权数0.15
(2)经销态度指标
a.期间购入目标完成率M
b.经销商合作态度H
3.考评方法
(1)经销业绩按该经销商实际业务量计算,不按地域划分考核业绩。
(2)作为返回的客户,有效基础在于必须具备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主要负责人,否则视为无效。
(3)所谓“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是指必须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将《市场信息反馈表》寄出。
全年至少十二份。
表格项目填写率不低于60%,否则视为无效。
记分方法:
有效表格数Х10/12,但最高分为10分。
(4)及时结算、支付货款的评价由本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销商是否能够根据协议及时支付货款给出。
分数不超过10分。
(5)期间购入目标完成率M=期间销售总额/期间购入目标。
(6)经销商合作态度将由负责该区域内事务的分公司负责人或商务代表评定。
总分为100%
(7)总分计算:
总分=经销业绩+经销态度
经销业绩=Y*0.6+K*0.15+S*0.1+Z*0.15
经销态度=M+H
4.本公司对总分较高者进行奖励(每年前六名),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奖经销商在次年的年经销中亨有本公司提供的更多的支持和优惠。
5.对于经销评价指标累加低于基数3者,本公司将重新审核其经销资格。
6.对各经销商的评价将写入本公司的经销商档案。
7.表格项目应如实填写,否则视为无效。
虚假填报表格者,相公司将取消其经销资格。
附录一
市场信息反馈表
记录编号:
厂
商
信
息
厂家名称
产品1
规格
报价
产品2
规格
报价
厂家名称
产品1
规格
报价
产品2
规格
报价
厂家名称
产品1
规格
报价
产品2
规格
报价
需
求
信
息
需求项目1
影响需求的主要原因
产品1
规格
数量
产品2
规格
数量
需求项目2
影响需求的主要原因
产品1
规格
数量
产品2
规格
数量
需求项目3
影响需求的主要原因
产品1
规格
数量
产品2
规格
数量
市场
分析
意见
和
建议
经销商名称:
责任地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表二
客户信息反馈表
记录编号:
客户名称
地址(邮编)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互联网址
电子信箱
客
户
需
求
项
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客户需求
分析
填报经销商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表三
经销商定货登记表
定货编号:
定货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定货联系人
电话
要求发货日期
交货地点
产品定货号
型号
说明
数量
单价
(人民币)
合计
(人民币)
总计(大写):
付款方式
备注
########电气有限公司销售部填写
销售部或分公司确认
定货确认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名
发货日期
年月日
商务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
附录四
经销交易基本合同
(合同号:
)
甲方:
地址: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深圳########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彩田南路路灯大厦一楼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连带保证人:
地址:
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销售责任地区:
支付方式:
一次性预付款(%)
(以下简称甲方)与深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经销乙方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概念
1.在本合同中“产品”是指本合同《产品附表》中所列的乙方产品及其它乙方授权甲方可以经销的乙方产品。
2.上款所述“其他乙方授权甲乙可以经销的乙方产品”由乙方书面确认。
第二条:
(目的)
甲方双方同意,甲方以销售为目的从乙方购买“产品”,乙方向甲方销售“产品”。
第三条:
(责任区域)
1.经乙方同意,甲方在以下区域内销售“产品”。
(1)
(2)
(3)乙方指定甲方为该销售责任地区的乙方经销售(“指定经销商”)。
2.甲方同意在以上区域内积极地销售“产品”并承诺:
(1)不在该地区以外销售“产品”;
(2)不进行任何涉及出口“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
(甲方的销售)
甲方作为“指定经销商”保证以下事项:
1.经销产品:
甲方由乙方购买的产品(“产品”)占甲方经销产品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以上。
2.期间购入目标
(1)甲乙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经协商决定在本合同期间内的期间购入目标(“期间购入目标”进行高速。
(2)甲方未有合理理由,大幅度达不到“期间购入目标”或事实表明大幅度达不到“期间购入目标”时,乙方有不经任何协议,立即终止本同意书的权利。
(3)期间购入目标:
第一年万元人民币
第二年万元人民币
第三年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乙方的支援)
乙方根据本条款,对甲方进行下列支援:
1.“商标等”
(1)甲方以严格遵守乙方提供的手册及其他乙方的批示条件,限于以在其责任区域内销售“产品”为目的,制造并使用标有乙方指定的商标、标签、标志、标语等(“商标等”)店铺招牌、名片或其他乙方承认的促销品。
甲方对“商标等”的使用有不明白或不明确的事项时,应事先得到乙方书面说明或确认。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就自己的营业,应明确表示自己的公司名称以明示甲方与乙方是互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引起将自己的营业与乙方的营业相误认或混同的情况。
(3)甲方在使用“商标等”时,应维护“商标等”,并销毁使用“商标等”的一切,并取得乙方的承认。
2.“指定经销商证”
(1)乙方对甲方授予“指定经销商证”甲方不得就“指定经销商证”进行复制、转让、租借、伪造及篡改,只用于店铺的悬挂公示。
(2)本合同终止时或乙方要求时,甲方应立即将“指定经销商证”返还给乙方。
3.忠告、建议
根据甲方的要求,在乙方认为有必要的范围内,乙方对甲方就“产品”的销售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第六条:
(非排他性)
乙方保留直接或间接向第三者提供“产品”的权利,甲方就“产品”的购买及销售在其责任区内不拥有任何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
第七条:
(个别交易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乙方另行签订每次交易的个别交易合同(个别交易全同)以规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的“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单价、数量、支付方式、交付定日期等具体交易条件。
2.甲方的订货单和乙方对该订货单发出的有效确认可以替代“个别交易合同”,并在乙方发出有效确认后生效。
3.订货单的格式由乙方规定或由乙方承认。
4.乙方和有效确诊包括以下方式:
(1)乙方的同确认单。
(2)乙方按照甲方定货单执行的行为。
5.在订货确认单中所述的交付预定日是预定的大致日期,乙方在此日期前后一周(七天)内的交货行为均属正常交货,不属违约行为。
6.甲方同意当发生“个别交易合同”与本合同有矛盾时,以本合同为优先。
第八条:
(交付)
1.乙方在进行了例行的出货检查后,将检查合格的“产品”交付甲方。
交付后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2.甲方应在“产品”交付后,按照“个别交易合同”规定的条件对“产品”进行检验。
其检验结果,当出现数量不足或过多及/或与规定的规格、质量不一致之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产品”交付日起十日内未收到甲方关于“产品”数量不足或规格、质量不符的通知时,即视为所交付的“产品”未有数量不足或规格、质量不符的现象,甲方因此不具有任何索赔产权利。
3.当甲方发现“产品”数量过多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多出的“产品”由乙方收回。
若因甲方未通知或未能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当发生本条第二款中所述“产品”数量不足时,乙方将对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5.当发生本条第二款中所述“产品”规格、质量不符时,乙方将对该“产品”进行再检验,经检验确认了该情况的真实性后,乙方将向甲方提供该“产品”的替代“产品”,乙方的责任仅限于替换“产品”的交付方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九条(付款)
1.方同意在每次交易中,甲方一次性预付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作为预付款,并在乙方发货前付至乙方财务部门或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余款在乙方发货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2.甲方未能根据前款或甲、乙双方另行达成的书面协议的支付条件支付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支付迟延时,对于迟延部分,甲方应对乙方另行支付每年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按一年365日计算)。
计算方法:
违约金=迟延款项×10%×迟延天数/365
此外,乙方有要求甲方赔偿因迟延支付而造成的损害的权利。
3.在甲方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破产或本合同终止时,不论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如何,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或/及“个别交易合同”立即向乙方偿还全部债务。
第十条(债权管理)
1.在甲方全部支付“个别交易合同”规定的合同金额前,乙方保留其向甲方交付的“产品”的所有权。
当甲方未根据第七条向乙方支付“个别交易合同”规定的全部合同金额时,甲方应不经过任何手续将乙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立即返还给乙方。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根据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或者与此相关联而拥有的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应得到有效担保,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时,甲方应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3.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选定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或者与此相关联而负有的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并让连带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一页的连带保证人栏签字。
甲方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乙方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
4.如乙方对甲方负有债务,不论约定的支付日期如何,乙方随时可将该债务与乙方根据本合同或“个别合同交易”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以同等的金额进行抵销。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责任)
1.根据第七条,从甲方的“产品”交付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发现“产品”有根据第七条款规定的“产品”检验难以发现的“瑕疵”(指“产品”与“个别交易合同”规定的质量或规格或其他标准的不符)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出附有相应证据文件的书面索赔要求。
乙方确认该索赔适当时,乙方按甲方的选择,只承担以下责任中的任一责任。
(1)无偿修理有“假疵”的“产品”
(2)向甲方无偿提供与“假疵”“产品”同等数量、规格的替代“产品”
2.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在以下情况下,甲方不负有前款的责任或其它任何责任。
(1)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述方法以及其他甲方的指示使用“产品”时;或
(2)由于“产品”与不适当的或有瑕疵的设备、机器、零部件相连接时或组合而发生“瑕疵”时;或
(3)在不适当的条件下保管“产品”时;或
(4)甲方装配或更换了乙方不提供或不承认的零部件时;或
(5)由于上述以外的不应归属于乙方责任的事由所发生的“产品”瑕疵。
3.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乙方仅在本合同及“个别交易合同”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对“产品”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产品”事故责任)
1.除因归属于乙方责任的事由,“产品”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死亡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事故)时,乙方免除任何责任。
2.甲方在发现发生“产品”事故或有发生“产品”事故的可能性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对于归因于乙方责任的“产品”事故,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库存、售后服务)
1.甲方应在适当的条件下保管库存的“产品”。
2.甲方销售“产品”时,应按照乙方的指示,自负责任并自费对“产品”的销售对象进行适当的售后服务。
当甲方对售后服务有不明白或不明确的事项时,应向乙方就该事项问明后方可进行售后服务。
当甲方提出要求并乙方同意时,乙方可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施工)
1.当销售“产品”需要进行施工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指示,自负责任并自费进行适当施工。
当甲方对施工有不明白或不明确的事项时,应向乙方就该事项问明后方可进行施工。
2.由于甲方不按照乙方的指示进行施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促销)
1.甲方在销售“产品”应就“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2.为理解和销售“产品”,在乙方认为有必要的范围内,由乙方提供信息、资料、产品目录、小册子及其他广造宣传品,该费用负担由甲双方事先协商决定。
3.甲方对“产品”独自进行促销活动等到时,应事先得到乙方的同意,如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严格遵从。
4.乙方举办展示会或其它特别的促销活动时,根据乙方的同意,如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积极参加。
在此情况下,该费用负担由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报告)
1.甲方如有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方法的变更或发生资本关系、财政状况的重大变动时,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报告。
2.甲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就有关“产品”的销售额(按每个销售对象的销售额、按“产品”类别的销售额等)、库存情况、市场情况以及其他乙方要求的事项进行正确的报告。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等)
1.甲方认识到关于“产品”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及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于乙方或其他正当权限者。
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的任何条款并不应解释为将“知识产权”向甲方转让或许可使用。
2.甲方除非有乙方的书面同意或指示,不得使用乙方拥有权限的商标、标签、标志、标语等(商标等)。
在乙方提出要求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等”。
3.甲方在发现“产品”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或“产品”有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4.甲方在发现第三者侵害“知识产权”或“商标权”、或者第三者有侵害知识产权或“商标等”的可能性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5.甲方不得进行侵害乙方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一切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但不仅限于此)。
第十八条(保守秘密)
1.非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泄露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的任何条件。
2.对于乙方基于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或者与此相关联而提供的技术及营业上的全部信息,甲方应严格保密。
非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泄露,且不得使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3.不限于上两款,甲方应保守的商业秘密还包括乙方产品价格制度、产品技术参数、新产品信息,客户信息等可以被竞争者用来进行竞争行为的任何信息。
4.在乙方提出要求和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销毁乙方根据本合同或与此相关联而提供的包含秘密的一切手册、资料及其他文件、数据(包括复印件)等,或当乙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将其返还给乙方。
第十九条:
(合同期间)
1.本合同,除非按照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前终止,在本合同第一页所记载的期间内有效。
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随时终止本合同而不损害自身享有的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终止)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终止:
(1)解散、清算、破产或不能清偿债务;
(2)不管是否自愿,在开始有关破产的程序;
(3)因组织或财政状况的变化或者其他重大理由不能充分或有效地履行根据本合或“个别交易合同”的义务;
(4)被收购;
(5)违反本合同或“个别交易合同”的任一条款。
2.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以前有效签订并继续存在的“个别交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延续效力)
以本合同终止后了约束本合同当事人为目的的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该条款包括以上下,但不仅限于此: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