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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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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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doc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的

通知

云办发〔2003〕33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及城市医务人员到

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办法(暂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乡村卫生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医学院校毕业生(指取得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下同)、县及县以上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下同)工作,保障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努力培养、吸收、使用卫生人才,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乡(镇)卫生人员结构,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距,力争到2010年,使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2名以上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务人员,基本满足农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

(二)志愿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报到之月起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在相应工资基础上浮动1档。

工作满5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1档。

其工资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证。

2、工作满5年并自愿留在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继续工作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本科毕业生补助5万元,专科毕业生补助3万元。

工作满7年后,对上大学期间学费给予一次性补助:

本科毕业生补助2万元,专科毕业生补助1.5万元。

费用由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级承担。

3、户口可保留在大学毕业前户籍所在地。

4、年度工作考核连续3年评为优秀者,可优先选拔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或计生服务机构工作。

5、报考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

不受外语考试分数合格标准限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考试后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分数线者,可适当下调分数线,颁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放宽对论文篇目数的要求。

6、报到后由县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县及县以上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培训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现已在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上述第

(二)条中1、4、5款规定优惠政策。

三、励县及县以上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

(四)加强教育和引导,在医务人员中树立服务基层、服务农村、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鼓励他们到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能,建功立业,造福群众。

(五)实行县及县以上城市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服务制度。

从2004年1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城市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住院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服务2年;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服务1年。

服务方式为下乡技术支援、巡回医疗等。

未达到规定年限者,不得晋升职称。

(六)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鼓励和支持单位内在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志愿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服务,并保留其各种关系和待遇,经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聘用后,还可享受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鼓励县及县以上城市离退休医务人员志愿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亦可到乡(镇)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者优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八)鼓励和支持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采取合作、代管、托管等多种形式与乡(镇)卫生院联合办医。

四、加强乡村卫生人员培养

(九)建立乡村卫生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在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在职医务人员,每3年安排一次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务人员,每3年安排一次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学习、临床进修等。

培训费用由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50%、30%、20%的比例分级承担。

(十)省内高等医学院校应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招收初中毕业生学习5年、高中毕业生学习3年接受医学专科教育和高中毕业生学习5年接受医学本科教育,并在录取时照顾1~2个分数段,为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培养适用人才。

定向生录取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明确毕业后愿意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不少于5年。

(十一)鼓励乡村卫生人员参加成人教育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业务知识水平。

乡村卫生人员考取医学院校接受成人教育,毕业后仍回乡村工作的,由县级财政补助学费的50%。

取得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毕业生,享受上述第

(二)条规定优惠政策。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十三)各级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及县以上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医师及以上资历的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

教育部门要将为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培养定向生和成人医学教育生纳入招生计划。

医学院校要积极举办乡村卫生人员培训班和成人医学教育班,加大对乡村卫生人员的培养力度。

财政部门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人事部门要落实其工资、技术职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卫生、人事部门做好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人员结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落实好志愿到乡(镇)卫生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医学院校为农村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的人员编制,缺编的乡(镇)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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