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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供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供配电系统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节用电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制定用电计划和电耗指标,切实做到用电有人管,使用有计划,耗电有定额,考核有制度。

第四条各用电单位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采取各种节电调荷措施,提高负荷率。

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方针,努力降低线路损失,减少变压器空载损失。

第五条采用各种生产组织与合理化措施,不断改革工艺,改进

设备,提高操作水平,加强用电管理,努力降低单位产品电耗。

第六条合理制定拉路限电顺序,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同时全

面考虑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各单位新增用电负荷100KW及以上,应书面申请报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审批后进行。

新增对外供电应经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批准。

第八条动力厂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一般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动力厂。

(二)6KV架空线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用户负责。

(三)采用电缆供电的,以用户电源电缆的终端接线端子为分界点,电源电缆的终端接线端子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动力厂负责。

(四)动力厂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九条各单位用电必须装表计量,表计装置应按规定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更换,表计装置误差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内。

第十条动力厂对各单位结算必须凭表计量每次查表有记录。

第十一条生产设备部根据用电情况,指导动力调度根据动力调度规程有计划地调整电力负荷和用电时间。

第十二条动力厂的厂际计量表计由质量计量中心计量室按规定期检验、更换,检定的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各二级单位所管计量表委托计量室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更换检定的误差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各单位电耗情况每月上报生产设备部。

第三节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十四条电力设备运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

第十五条新建电气工程项目安装结束,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竣工图、电气试验报告等竣工资料,经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后方可送电、试运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6KV及以上供电系统运行方式的改变、继电保护定值的更改,应经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的各项记录, 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停送电联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指定专人进行。

(二)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三)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四)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人签发。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五)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六)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七)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八)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三)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一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天至少巡视一次。

巡视应在用电高峰时间进行。

每周至少安排一次专项的夜间巡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1.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2.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3.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4.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

  (三)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 并做好记录。

  (四)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一条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在厂区(生活区)动土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报告, 并提供动土地区的范围和深度等有关资料,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前,由动力厂或主管单位机动部门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交待电缆走向、深度、 安全净距及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三)厂区地面所设地下电缆的标志桩、 指示牌等任何人不准移动或拔除。

经批准动土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地面平整好,标志桩、指示牌恢复原状,并通知主管单位到现场共同检查验收。

  (四)地下电缆沿线的地面上不准堆放重物, 严禁倾倒垃圾及有腐蚀性的液体,禁止在地下电缆上面进行任何建筑。

(五)电缆线路的巡查每2个月一次,并根据季节和基建工程的特点增加巡查次数。

巡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架空线路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投入运行的架空线路,在经过第一次大雨之后,应对杆塔基础进行填土夯实。

(二)架空线路上的防雷设施,应与架空线路同时进行巡视检查。

(三)处于污秽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根据污秽性质及等级,进行定期清理和反污秽技术措施。

(四)在树木生长季节,应加强对架空线路巡视检查,修剪树枝,保证线路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净距符合规程规定。

(五)架空线路在过负荷或气温变化较大时,应检查导线弧垂、 交叉跨越距离及接头的接触情况。

  (六)架空线路应定期巡视和检查,其周期应根据运行状况、地区环境及重要性等综合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每月至少一次,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每季度至少一次。

  (七)根据架空线路所承受负荷情况及绝缘子污秽情况,应适当进行夜间巡视。

一般情况下,夜间巡查每6个月一次,特殊性巡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安排。

(八)35KV及以下高压架空线路,应定期测定绝缘子的绝缘状况, 测定周期根据环境状况以1~2年为宜。

同时测量导线连接点的接触电阻。

第二十三条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电气预防性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电气预防性试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三月初开始,四月中旬结束(地表防雷设施于三月底结束)。

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校核可同期进行。

(二)电气预防性试验的项目、周期、标准,按《电气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

(三)参加电气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试验设备、 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掌握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

(四)试验用的设备、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试验检定合格, 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试验项目的要求。

(五) 固定的试验场所应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遮栏、安全警告牌、 灯光音响  信号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

(六)在电气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试验时,试验设备、 被试品和试验连接线的周围应设置临时遮拦,遮栏上应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警告牌。

大型设备试验时还应有专人看守。

(七)预防性试验之前,应由主管技术人员拟定试验方案, 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交试验班执行。

(八)试验班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说明试验任务、项目、 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布置每个试验人员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并记录备查。

(九)试验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试验程序进行。

(十)全部试验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试验记录经整理后归档。

第四节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供电系统发生事故往往引起系统的连锁反应,有时能导致企业停产、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处理供电系统事故时不应慌乱,要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果断采取措施,限制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调整供电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二十六条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有一人留在操作室岗位上,注意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事故时,调度员、值班员以及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均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责任,不能都离开岗位去进行抢救,还要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保证其他用户正常供电。

第二十八条保证所用电源是事故处理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变电站值班人员应迅速搞清情况,查明事故点同时向动力调度汇报,并记录好每一阶段的经过、时间及操作部位。

第三十条动力调度员了解情况后,一面派专人去现场指挥处理事故,一面通知有关科室、电气车间、动力厂主管厂长,并向总调汇报简要情况,同时应命令其他站所有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注意事故发展,严密监视运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科室及车间接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填写书面报告报生产设备部,损失情况如当时还搞不清,可以补报材料。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恶性事故,由生产设备部组织调查、处理。

第五节变配电站安全操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高压配电装置上进行正常的倒闸操作,应执行操作票及监护制。

一般由两人进行,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操作人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在监护时,不应兼作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站内工作的工作票及操作票均由本站值班人员填写,当接到动力调度员命令并复诵无误后,将发令人及时间填入值班日志上,再填写操作票,倒闸操作操作时应按操作票上的顺序进行,每操作完一步,即由监护人在操作票上的相应项目前划“√”。

如系统计划检修,调度员命令可改为书面通知,或下操作票,或改为任务单。

第三十六条在站外工作,值班员不负责填写工作票,而由现场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如外线或电缆工作)。

第三十七条手动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时,应带绝缘手套。

第三十八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组织措施:

(一)工作票制度。

不论本厂或外厂人员在本站内工作,均由值班员填写,在站外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填写。

(二)操作票制度。

由值班员填写和执行。

(三)工作许可制度。

由值班员签认,简单的停电工作,可以交牌的方式代替签认。

(四)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现场由工作负责人制定,在站内由值班员或值班员委托工作负责人进行。

(五)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由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验或检修需在停电设备上断开接点时,由试验或检修人员进行,工作终结应恢复接点。

第四十条正常倒闸操作,根据动力调度(厂矿电气专业员)命令或工作票的要求,值班员填写操作票,以防止误操作(如错拉、错合、带负荷隔离开关及带地线合闸等)。

操作票应按操作顺序填写,不应涂改,禁止用铅笔填写,操作时应先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并检查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原来分、合位置与工作票所写的是否相符,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制、复诵制。

每操作完一步,即由监护人在操作票相应项目前划“√”。

第四十一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未装地线的设备不论其停电与否应视为带电设备)。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拦。

(五)部分停电用隔离开关作为断开点,还应在隔离开关刀闸与闸嘴之间插上绝缘隔弧板(应用绝缘工具送入)。

(六)以上措施由值班员执行,并应有人监护。

第四十二条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现场,清点工具,检查接线是否正确,被检修的断路器、隔离开关等应作拉合试验,试验后应处于断开位置。

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范围作周密检查,正确无误后,召集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宣布工作终结,向值班员交令。

(二)工作负责人交令后,值班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对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断路器,隔离开关的分合位置应与工作票相符合,断开过的接点是否已恢复,设备上有无遗漏工具和材料等,各项检查无误后,在工作票上填好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后,方可终结。

(三)值班员按照工作终结,应先拆除接地线,撤除临时遮拦,标示牌及隔弧板,恢复永久安全遮拦(网门上锁)和标示牌。

(四)按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恢复送电。

送电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用电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六节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四十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

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五条所用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验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为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六条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第四十七条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进行。

第七节供电系统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电网电压正常波动范围应不大于±5%。

第四十九条公司电网月平均力率应不低于0.95。

第五十条提高力率应以提高自然力率为主,组织同步机进相运行,消灭大马拉小车等。

第五十一条采用人工补偿,装设静电电容器,合理安排补偿点。

第五十二条根据各单位历年运行情况,由生产设备部对各单位规定力率标准或无功电量指标,各单位机动科据此组织同步电机进相运行,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自然力率,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车间、班组。

第五十三条动力厂将公司电网力率指标,电容器组运行指标及电压水平指标落实到电力调度及变电所,既要保证电压水平不大于额定值±5%,又要保证电容器合理投入运行。

第八节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五十四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

(一)井下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

(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可采用1140V;

(三)照明电压: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移动式照明,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V;

(五)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第五十五条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附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其中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第五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受此限,应视其作业要求而定。

第五十七条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五十八条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第五十九条各矿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配)电所和各水平的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牵引等线路平面图。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变动时,应由矿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九节矿井井下电气线路

第六十条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竖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二)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三)移动式电力线路、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四)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铠装电缆。

移动式照明线路宜采用矿用橡套电缆。

(五)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做其他用途。

(六)高温矿床或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第六十一条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

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二)在钻孔内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

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金属套管。

(三)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

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四)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至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井巷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五)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水管、风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道上方,且其净距不应小于300mm。

(六)竖井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超过6m。

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外皮。

(七)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八)电力电缆与电话、信号电缆,不应敷设在巷道的同一侧;当条件受限制又需同侧敷设时,在井筒内的敷设间距,不应小于300mm;在巷道内,电力电缆应在下方,与电话、信号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

(九)电缆穿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的墙壁部分,每条电缆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口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十)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的标志牌。

第十节矿井井下电气保护

第六十二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应不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

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不应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

第六十三条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第六十四条经由地面架空线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井下变电所一次配电母线侧及与母线相接且电缆线路较长的旋转电机的机旁机柜内部,均应装设避雷装置。

第六十五条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应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

漏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值班人员每天应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不应任意取消。

第十一节矿井井下变(配)电硐室

第六十六条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硐室,应砌喧。

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第六十七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500mm;与水泵房毗邻布置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300mm。

采区变电所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500mm。

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200mm以上。

硐室的地坪面应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其坡度可为2‰~3‰。

第六十八条变(配)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当硐室长度大于30m时,应在中间增设1个出口;各出口都应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有淹没、火灾、爆炸危险的矿井,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和防水门。

第六十九条变(配)电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800m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

第七十条装有带油设备的变(配)电硐室,应在硐室出口的防火门处设置斜坡混凝土档,其高度应高出硐室地面100mm。

第七十一条硐室内各电气设备及其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

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

没有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第七十二条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应留有人员值班和存放消防器材的位置。

第十二节矿井井下保护接地

第七十三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均应可靠接地。

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应可靠接地。

第七十四条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形成接地网,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包括电缆的铠装、铅包、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

在多水平(中段)矿井中,主接地极之间应相互连接。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不应将其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第七十五条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中;

(二)当下井电缆在钻孔中敷设时,主接地极板可埋设在地面或设在井底水仓中;加固钻孔的金属套管可作为主接地极板中的一个极板;

(三)当由地面经风井分区供电或没有主排水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设置在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不得将两块主接地极置于一个水窝(水井)内。

宜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七十六条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一)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配电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盒,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接地一次。

第七十七条井下接地极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二)板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6m2,厚度不应小于3.5mm。

(三)管式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管,其直径不应小于35mm,厚度不应小于3.5mm,长度不应小于1.5m。

垂直埋入地下,埋深不应小于1.4m;管上至少钻20个孔,孔的直径不应小于5mm。

管内及管外应充填吸水材料。

第七十八条井下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的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镀锌圆钢。

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的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圆钢。

第七十九条矿用电缆配电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配电电缆的接地芯线与接地网相连。

第八十条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

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力设备同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第八十一条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应不大于40V。

第八十二条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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