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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范本模板

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电梯采购、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电梯采购、安装及维保

第2条 程承包范围

2.1 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培训及营业时正常运行等。

2.2 所有电梯标注制造厂家名称和电梯品牌等标识时,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

第3条 合同工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4条 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T7024-1997、JG5009-92、JGJ50-2001、GB16899-1997等;  

第5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5.1.1 电梯、观光梯、扶梯设备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5.1.2 电梯、观光梯、扶梯安装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5.2 付款方式:

5.2.1 电梯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详见采购合同条款第9条

5.2.2 电梯安装付款方式详见安装合同条款第17、18条,由乙方或乙方所属的            公司分公司负责具体的安装工作,向甲方按合同价收取安装费,并向甲方开具相关的发票。

5.2.3 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确的税务发票。

第6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1.1 本合同协议书

6.1.2 本合同条款

6.1.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无修改的情况下,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互相解释和互补,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6.3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有不一致时,按时间判定,以签字和发布的时间在后者为准。

6.4 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

6.5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6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7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第8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保养责任。

第9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10条 合同中的总价为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原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

第11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1.2 合同订立地点:

                   

11.3 本合同双方约定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1.4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标注和便于查找之用,在对本合同进行理解或解释时,标题不应予以考虑。

11.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11.6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本合同项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11.8 禁止权利转让: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条款

第1条 定义

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甲方:

指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即(            控股有限公司)。

1.2 乙方:

指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即            

1.3 施工总包单位:

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            。

1.4 监理单位: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即            。

1.5 电梯设备: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内容。

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

1.6 设备总价:

指甲方因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协议书第5.1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11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为“合同价款”。

1.7 交货期: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8条。

1.8 交货地点: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0条。

1.9 初验合格证明书:

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检测和检查手续之前,在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乙方自备合格的相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10 《电梯安装合同》:

指本工程中的《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亦即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

1.11 不可抗力:

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

1.12 小时: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1.13 日历天:

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1.14 出厂前验收:

指甲方在电梯设备出厂前组织有关各方进厂验收。

 

第2条 技术要求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2.1 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2 国家、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T7024-1997、JG5009-92、JGJ50-2001、GB16899-1997等;

2.3 电梯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电梯设备出厂、安装、验收标准;

2.4 本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要求。

2.5 上述第2.2条所列的各项要求中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规定时,均应以较高等级的标准和要求为准。

如上述第2.1及2.2条中的有关文件颁布了最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2.6 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

2.7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电梯技术规格》。

2.8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甲方提出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

2.9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甲方。

如甲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任何调整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

2.10 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相关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乙方仍应遵守。

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5.3条承担相应责任。

第3条 制造商

                     

第4条 交货期

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且收到预付款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土建布臵图后     个日历天内,具备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的条件。

即     年    月    日交付货物。

货物的交付以甲方已履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作为货物交付前提的相应义务为条件。

4.2 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应一次性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4.3 乙方将在开始生产前与甲方再次确认交付日期。

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     年    月    日。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最迟日期前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如双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新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取得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

 

第5条 启运地

                 

第6条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

6.1 本工程工地现场位臵:

                      

6.2 乙方交货地点为甲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

上述指定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以及卸货工序,均需遵守甲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3 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至甲方指定位臵并开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

交货检验完毕后。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

6.4 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至开始安装前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由乙方负责。

在保管期间内,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因未按时补齐而导致电梯设备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装工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需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

6.5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场地供乙方进行电梯设备的存放,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

在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电梯设备运输至甲方提供的上述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臵,并自行进行保管。

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

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

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

乙方在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6.6 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6.7 自货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7条 包装、运送及储存

7.1 包装

            

7.2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乙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

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材料。

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

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

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

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3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4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5 乙方人员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

7.6 乙方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7.7 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或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

第8条 保函

8.1 预付款保函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9.1条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

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需得到甲方的认可。

如甲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

8.3 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以下违约责任:

                             

8.5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乙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

如果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要求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则甲方将9.1条及9.2条中规定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

第9条 付款进度

9.1 设备采购总价的30%,即人民币(大写)           (¥    元)为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如下单据后向乙方支付:

9.1.1 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设备采购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

9.1.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

9.2 支付设备采购总价的50%,即人民币(大写)           (¥    元)。

设备在即将出厂之前,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

9.2.1 如发生出厂前验收,乙方出具验收各方签署的验收单;

9.2.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

9.2.3 乙方将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的7天发出货物。

9.3 设备采购总价的15%,即人民币(大写)           (¥    元),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

9.3.1 所有电梯设备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

9.3.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

 

9.4 设备采购总价的5%,即人民币(大写)           (¥    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第13.3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并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支付:

9.4.1 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提供相应金额的质保金保函;

9.4.2 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

9.5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9.1至9.5条支付的每期款项均应支付到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之内: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9.6 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和/或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相应分批结算。

9.7 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确的税务发票。

第10条 装运通知

乙方应在电梯设备全部发货后4小时内将:

10.1  供货合同编号;

10.2 商品名称及装箱情况;

10.3 数量;

10.4 毛重;

10.5 发票金额;

10.6 运输工具名称;

10.7 发货时间等相关事宜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

第11条 质量保证

11.1 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修期内运转良好。

在质量保修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 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11.3  质量保修期:

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

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

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电梯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

11.4 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

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4.1 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

11.4.2 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

11.4.3 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

11.4.4 提供二年730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

11.4.5 清洁:

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

包括定期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

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

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

乙方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清洁服务。

11.4.6 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

11.4.6.1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11.4.6.2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

11.4.6.3 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

11.4.6.4 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

11.4.7 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

11.4.8 乙方应            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

11.4.8.1 工作时故障修复时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4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4小时。

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11.4.8.2 其它时间:

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12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

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

11.4.9 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

11.4.10 乙方在对电梯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

11.4.11 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11.4.12 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11.4.13 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同时包括与电梯设备相关的的所有报警/内部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

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11.4.14 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

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

未提前得到业主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

11.4.15 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11.5 乙方委托提供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

            。

11.6 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1.4.8条中各款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12条 附随服务

12.1 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顺利完成,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的如下附随服务:

12.1.1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2.1.2 在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后2年内,乙方应对电梯的控制系统给予动态的、最新的升级服务。

同时,如果甲方对控制系统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予以改进。

12.2 乙方因提供本合同第12.1.1至12.1.2条项下全部附随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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