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应急救援预案3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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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应急救援预案30001

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目的:

安全生产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础上,为预防万一,特制订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施工昆明金全程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现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

3.引用的相关文件: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

4.应急准备:

4.1领导小组:

(1)组织:

组长:

周树基联系电话

副组长:

李良联系电话

组员:

黄初学联系电话

组员:

邹赞联系电话137

组员:

陈庆怀联系电话

(2)办公地点:

昆明金全程汽车弹簧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现场(昆明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4-5-1地块)

(3)职责:

a.组长:

贯彻、执行、宣传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审批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

b.副组长:

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指导、督促项目部编制、执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C.组员:

检查各项目部的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参与事故的调查;对违反预案的做法有权向上级反映;

4.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4.3应急救援流程:

4.4应急救援工具、用具:

(1)应急救援工具、用具由项目部自行配备,主要有医药箱、担架、灭火器等;

(2)应急救援工具、用具的维护保养:

a.存放在医药箱的应急救援药品应在有效期内,通常备有消炎药、止血药、创可贴、纱布等。

b.配备的担架应放在干燥、通风处,不得受潮污染,更不能当临时床铺使用。

c.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材,要做到人人会用,不得随意动用。

d..项目部安全员应经常检查应急救援工具、用具的完整和齐全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更换补全。

5.事故报告

5.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7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8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9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5.1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事故调查

  6.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2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6.4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6.5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6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6.7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8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9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10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6.1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13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7.事故处理

  7.1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昆明金全程汽车弹簧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钢结构工程

编制:

审批:

批准:

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二00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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