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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管理岗工作规程

举报管理岗工作规程

1适用对象

适用于稽查局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

2工作程序

2.1举报案件管理

2.1.1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登记报批。

2.1.1.1受理举报的范围: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印制、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1.1.2受理举报的方式:

2.1.1.2.1直接受理:

1)口头(来人)举报。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填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属实名举报的要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2)电话(来电)举报。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并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3)信函(来函)举报。

4)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

2.1.1.2.2间接受理:

1)接收上级转办、税务机关各级领导收到举报材料,批交本岗办理的举报。

2)接收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并转交本岗办理的举报。

2.1.1.3受理举报案件的要求:

1)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2)具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

3)不属于所辖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经县局局长批准后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我们受理的,仍需受理。

4)对口头、电话举报须告知举报奖励相关规定。

5)引导举报人按《浙江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规程(试行)》(浙国税稽[2002]37号)规定的要素进行举报。

6)举报受理工作当场办结。

2.1.1.4登记报批:

根据受理举报的具体材料内容,汇总登记举报案件管理台帐。

并逐案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整理、归纳举报重点,连同举报具体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综合股长审阅,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阅批。

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类举报案件受理当天,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送综合股长审阅,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阅批。

2.1.2举报案件的处理

根据举报受理情况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经综合股长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有本岗在3天内联系举报人要求其补充线索,然后重新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连同补充的举报材料,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审批。

对无法联系上举报人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以暂存处理。

2)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情况不清、线索不明、明显有主观猜测或道听途说、无新线索的重复举报以及少于三个举报要素,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审批后予以暂存处理。

暂存资料一年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暂存举报资料销毁清单》后,统一销毁(一般在每年3月底)。

3)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普通举报案件,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审批后,由本岗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和相关材料传递到案源管理岗,作待查案源处理。

待稽查任务下达后,连同经保密处理的举报材料复印件及《举报中心举报案件移办单》移交稽查实施管理岗。

4)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审批后,由本岗将《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和相关材料传递到案源管理岗,作待查案源处理。

待稽查任务下达后,连同经保密处理的举报材料复印件件及《举报中心举报案件移办单》移交稽查实施管理岗。

5)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审批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由本岗在3天内将《转办单》及相关举报材料予以移送,并保留复印件。

6)对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但属无证户或查处价值不大的举报案件,经综合股长审阅签署意见后上报稽查局长、县局分管局长、县局局长审批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由本岗在3天内将《举报中心举报案件移办单》及经保密处理的举报材料复印件予以移送。

7)稽查实施岗在实施稽查时,确需与举报人联系的,经综合股长同意,由本岗负责与举报人联系;对稽查实施岗确需与举报人直接接触询问情况的,由本岗负责征求举报人意见,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并收到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经稽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的《稽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审批表》后,安排双方见面。

稽查人员随案情发展需再次向举报人了解情况的,可自行联系。

8)接收案源管理岗移送的《税务稽查所属期间时段扩展审批表》、《税务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并将审批表归入举报材料。

2.1.3结果反馈

2.1.3.1时限规定:

1)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受理环节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本岗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举报件核查情况说明》。

2)对本岗受理环节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稽查实施管理岗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查办结果报送本岗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举报件核查情况说明》。

2.1.3.2需向上级报告举报案件结果的,按照《浙江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内容上报材料。

2.1.3.3查处结果接收与审核:

1)接收稽查实施岗上报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并认真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处理洽当的,经综合股长或稽查局长审阅后予以存档或上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经综合股长审核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通知稽查实施岗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2)接收其他相关岗位报送的个案处理情况资料,经综合股长或稽查局长审阅后予以存档或上报。

2.1.3.4举报人要求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的,应在受理后三个月方可查询,本岗可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告知举报奖励情况,但不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告知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以书面告知的,需将复印件与举报材料一起存档,以口头告知的,应在举报台帐中作相应记录。

2.1.4对举报人的保密

本岗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4.1本岗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2.1.5报表统计和资料归档

2.1.5.1报表统计与分析:

1)接收稽查审理岗移送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在举报案件管理台帐上登记案件的查处状态和查处结果。

2)对于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制作举报案件的半年和年报以及总结报告,经综合股长审核并报稽查局长审批后,按规定时间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上级举报受理部门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情况。

2.1.5.2资料保管与归档:

1)由本级查处案件的举报材料(信函、笔录、录音等)原件必须由本岗负责保管,涉及的相关税务表证单书由本岗复印留底。

2)举报案件资料应定期整理、归集,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岗归档。

(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

2.2举报奖励管理

2.2.1举报奖励对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2.2.2举报奖励:

2.2.2.1物质奖励。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2.2.2.2精神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资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当事人的同意。

2.2.3奖金领取。

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

  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4岗位间工作关系图

 

补充举报

上级举报管理岗、上级转办、领导批办

资料传递

资料传递

资料传递

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

资料传递

资料传递

 

5支持文件及表单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检查工作制度》

《浙江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规程(试行)》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记录单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批办单

转办单

举报件核查情况说明

举报中心举报案件移办单

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

税务稽查所属期间时段扩展审批表

税务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

稽查人员询问举报人审批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

暂存举报资料销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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