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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总章程已校正

学校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

蕲春思源实验学校。

校址为漕河镇大河口社区、菜园头村。

第三条学校性质是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本章程旨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规范学校办学方向和师生员工言行,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依法治校的自觉性,夯实学校内部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确立“大爱无言、志存高远”为办学理念,“育人为本,追求卓越”为办学目标,以“智言博爱善思溯源”为校训、“承善育爱修身济世”为校风、“博学智教乐研敬业”为教风、“正德强智笃行怀远”为学风,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为重点,感恩教育为灵魂,教育科研为先导,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努力创办人民满意学校。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建校纪念日为7月28日

第二章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学生学籍;

(四)招收学生;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发展规划,拟订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

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行政、党支部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六)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全局为重。

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对职工进行聘用、解聘、分工、实施奖惩与管理。

(三)财务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校长在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资金,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品采购和重大工程建设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与监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标准编制,设置副校长和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由校长提名,党组织和校长办公室讨论报教育局确定。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相关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两年一届,每届召开2-3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代表教职工反映教职工合法权益;审查通过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坚持校务公开、民主监督。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监部门的检查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家长学校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

校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教育局领导下择优配备教职工。

教师分科组、级组管理,实行层级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由学校党组织领导。

校长应创造条件支持这些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利学校整体工作的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立各项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考核、评估制度,健全资料搜集、整理、归档、使用制度,实现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教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晋升、休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竞聘上岗。

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热爱学生、敬业奉献。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遵循教育规律,服从学校行政的工作安排,勤奋学习,踏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教师应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职工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觉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所有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三十条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制度。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十四条改革学生评价制度,建立新型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对学校、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行为文明,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自觉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热爱集体,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七条凡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录入本校的学生,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根据有关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定和执行学生奖惩制度。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坚持德育为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

第四十三条德育工作要注意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拓宽德育渠道,改进德育方法。

形成制度健全、分级落实、全员参与、学生主动发展的德育管理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完整的德育工作网络,构建多维度发展性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德育培养目标是:

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斗的理想志向;形成敏锐的政治意识、良好的公民意识、积极的合作意识;形成强烈的创新意识、健全的心理品质、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科学的思想方法,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文明的语言行为习惯。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发挥全体教职工的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政教处负责德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建立“学校──年级──班级”的德育管理网络,推进“全员德育”,提高德育实效性。

第四十六条认真贯彻《国旗法》,坚持每周一和重大节日、纪念日、重要活动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七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引领学校的发展方向,营造积极进取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道德教育的有效平台,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学校德育工作的形式包括:

思想品德课,各学科教学渗透,师生大会,晨会,班主任例会,班会,团、队组织生活,科技、文体活动,校园文化熏陶,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校外教育,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九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全面负责班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学生的德育考核工作。

班主任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的职责。

各学科教师负有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义务。

建立班主任与家长定期联系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各科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结合各学科特点,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

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第五十一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以全面扎实的基础知识教育为依托。

教学过程要做到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特长相结合、认知活动与情感活动相结合、知识内化和能力外显相结合、学习知识与发展创造相结合,逐步形成“自主教育”的特色。

第五十二条教学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教务主任负责教学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

严格教学管理,实行教务处、年级、教研组、备课组的层级管理制度。

实行集体备课制度。

第五十三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教学制度,坚持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例会制度,坚持集体备课和学校教研、科组教研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教学工作条例、教学常规、学习常规、听课和评课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和奖励制度。

抓好各项教学常规工作,建立资料库和教学档案。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齐和开足课程。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课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根据课程三级管理的模式,开设国家级课程、地方性课程和校本课程,学校按规定开设各年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使用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使用的教材,并根据学校实际,研究、开发适合学生实际的校本教材。

严格遵守学生学习辅导资料的订购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学生特点,开设和组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探究意识及创新意识。

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指导老师、定经费,严格考勤,期末考核。

鼓励学生开展小论文、小版报及科技小制作等创造发明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加强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环境教育,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

第五十八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设立心理辅导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推进教学改革。

树立“科研兴校,科研促教”的教育理念,深入开展教育科研。

学校按照前瞻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科研计划,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课题研究,形成全员参与的局面。

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研究,以教研组为单位开展各种公开课、实验课、示范课等教研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条利用计算机管理教学档案,存储学生档案、考试试题和考试成绩,规范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并对考试成绩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为教学质量监控及教学工作的调整提供参考。

第六十一条坚决贯彻国家教育部有关“减负”的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制定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

各年级、各学科备课组应相互协调,合理安排学生的作业量。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综合评价奖励:

(绩效工资中奖励部分具体方案随后拟定,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一)按德能勤绩综合评价教职工,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党支部会同工会、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组织评定。

(二)教科研成果奖,分为校、县、市、省、国家五级,每学期评选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审核评选。

(三)班主任津贴等级奖,每学期评选一次,由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评定。

第六十五条学校设立各类综合奖(公用经费列支)

(一)设和谐团队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党支部、工会群团组织评定。

(二)设立“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三)设立“师德标兵”、“学校名师”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对获奖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以上奖励,由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及年级评定。

第六十六条设立先进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每学期评选一次,由政教处、团委会、学生会、少先队组织评定。

学生参加县级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奖励。

奖励措施为:

通报表扬、颁发奖状、物质奖励等。

第六十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实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

处罚措施为:

通报批评、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等。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九条学校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和学校所在社区的支持和配合,努力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的建设,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关工委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和发挥“大教育”的效能。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与社区内及其他友好单位的文明共建工作,继续开发和使用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军训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引导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和其他各类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十一条成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教育水平和能力。

举办“家长接待日”,倾听家长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班主任要对新生进行普访,与家长经常沟通,关注学生思想动态。

第九章学校体育、卫生和安全防范

第七十二条学校要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范要求上好体育课,每天坚持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届田径运动会,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七十三条防止体育锻炼的伤害事故。

学校要加强体育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

防止发生运动性疾病和运动性创伤;搞好体育锻炼的组织工作;经常检查运动场地和器材;教会动作要领,加强运动中的保护。

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对卫生、消防等不安全因素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十四条学校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各种卫生安全防范体系和保健制度,配备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应急处置的水平和能力。

定期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加强心理和生理卫生教育,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落实责任,加强防病措施,减少学生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第七十五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文明、健康。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处室、年级安全负责,班主任、任课教师对本班安全负责。

第七十六条消除校园安全隐患,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防火、防溺、防盗、防震、防触电、防中毒、防交通事故的教育工作,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自卫的能力。

第七十七条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落实赔偿责任。

第十章学校财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做到合理收支。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

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经费来源以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八十条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有关收费标准,自觉执行收费公示。

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

第八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建设校舍、校园,配齐教学设备设施、教学场室、体育卫生器材,实现教育设备、手段现代化;建立和落实各类财产购置和管理制度,加强校产资源的维护,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落实设施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学校设施的安全隐患。

第八十三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八十四条严格校园管理。

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文明公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定期出好每一期黑板报、橱窗,办好学校广播站。

努力建设楼厅文化,让校园处处充满浓浓的文化氛围。

第八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分部实施,努力创设符合学校特色的净化、绿化、美化、香化的校园环境。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八十七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责

校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按教育规律办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任务。

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订、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学年、学期工作计划。

经常检查、总结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

审批各处室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并经常向上级党委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

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注意研究青少年学生的思想特点和教育规律,引导教职工坚持正确的教育原则和方法,充分发挥政治干部、班主任、教师、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把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五、抓好教职工队伍建设。

选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向上、热爱学生、有高度师德修养培养、德才兼备的教师组成教师队伍。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努力做到知人善任,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长,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业务文化素质。

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任免(或聘任)、考核和奖惩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教学工作。

合理地组织安排教学人员,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实现,经常深入教学工作,通过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师座谈会及各种类型的学生座谈会,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提出教改和教研的意见,引导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推进学校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课外文体、科技活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

增强体育卫生工作,关心学生生活,保护学生健康。

  七、抓好学校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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