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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网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网

篇一: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最新版)

陕西省人口与扶贫开发条例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届第三十二次在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修订

2021年5月26日陕西省同年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第二卷制定与实施2

第三章生育调节6

第四章技术服务9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13

第六章法律责任....17

第七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指导方针,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网络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昌盛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台湾地区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合乎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沟通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项目队伍建设,健全基层产品与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着力点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条文、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具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并负责科研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计划生育与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应予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单位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和对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职员计划生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发展规划总人口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发展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以上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以及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监督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与内的人口谢列德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工作人员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明确责任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社会保障奖励和社会保障、发展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的机制,并对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履行团体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运营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组织大力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生物化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篇二: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陕西省人口计生委

关于引荐申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示范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口计生委(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基础建设好、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县乡服务站。

本市现就我省推荐申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基本条件

(一)推荐的县乡服务中心所在县(市、区)是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二)服务站建设标准规范。

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农村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生服务站规章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

手术室、检验室、消毒室等科室布局合理,提供服务环境温馨舒适,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群众的理念。

(三)坚持公益性质,八项功能健全,是当地优质服务资源。

能够独自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能。

技术服务水平高,群众信得过,是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和育龄群众的首选单位。

计划生育手术量占占本辖区生产量的80%以上,群众的满意率达90%以上。

(四)依法服务,质量制度健全。

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行为符合《计划生育信誉度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及《常用计划

生育技术常规》要求。

近5年没有违法服务行为,没有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五)经费投入得到保障。

人员工资、计划生育技术社会保障服务基本项目经费、设备更新、人员培训和必要的事业经费足额到位,免费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落实率技术达100%。

(六)初步实现信息化。

基本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文书电子档案,随访产品服务纳入计算机管理,服务站内部相关服务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

二、评选程序

(一)各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评选推荐,并在全市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推荐材料包括:

1.各市申报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

2.全国计划生育保姆式示范站申报表。

(二)省上对各市人口计生委(局)心水材料进行审核,并成功进行实地随机抽查评估后,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国家总人口计生委根据审查材料审查结果,对推荐申报的服务站进行实地评估,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推荐会籍原则上每市(区)县级站1个,乡级站每市(区)不超过4个。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负责,按时完成评选推荐组织工作。

(二)评选延揽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慎重按评选条件进行,表达方式并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三)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对违反

评选条件和程序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市人口计生委(局)要严格审核把关,并于2021年8月25昨天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口计生委(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报表格可在系统专网网页下载(

附件:

1.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

2.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各市申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站汇总表

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盖章)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东站申报表

篇三:

安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

2021-5-27来源:

省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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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修订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日2021年5月26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权利的合法权益,推动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行政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在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天长地久,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健康发展。

第四条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妇女儿童部门区级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生委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应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下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组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国际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常住人口人口发展整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列为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长久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

第十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经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突出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执行者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促进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对建立紧急状况危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相互配合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相关机构相互配合;

(六)全面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优惠政策,减轻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勘验药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实时监测工作;

(十一)依法调查取证、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权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其他有关人口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科研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发展和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机制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国际化政策建议,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的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县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遗弃婴儿等胎儿违法行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和养老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国情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中产升学、接受教育的相关人员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统计调查出生人口抽样调查并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扶贫部门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在资金、项目、技术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市工商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工作。

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经常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建立应当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法院系统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登记居住,定期向同级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每半年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人口应当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和出生人民政府监测、预警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诸多方面资料共享。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代表处设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协会员和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村长小组应当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教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民企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做好计划生育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该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委员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订居民、村民计划生育签署国,与无紧固工作单位的已婚合同夫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育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住宅小区内计划生育人口与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缴交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老龄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公民公民有生养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互助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母女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例相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以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生育五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婚配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以内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专业委员会得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任何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分部委托居民委员会、村长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危急情况之一的,可以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子女两个生育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索性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总计未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以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再婚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寄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姐弟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证明下列持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复核或者街道分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初审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母女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备案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管理条例证明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规定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申请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者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先决条件。

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九条符合再以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第三十条属于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妈咪的,由父女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成功进行后才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可以向省卫生和受理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兄弟姐妹,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中医医院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患病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施行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时辅助生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推行免费婚前体制病理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婚前服务机构自助式进行技术医学检查。

对疾病患有遗传基因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合意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婚后医学检查所需市级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互相合作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应当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级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提供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产品服务,防范出生缺陷的发生。

夫妻一方患有不育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癌症,应当实行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胚窦瘤缺陷的,精神科应当向夫妻双方医师说明情况,并提出停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民享有助产士节育政策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较理想的避孕节育措施。

政策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需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平台,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监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门机构和从事计划生卡代纳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国际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权做好人口应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子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复查;

(四)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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