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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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安全生产

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

1、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定期进行的检查包括哪些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原则上可以自主决定。

但是,上述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形下,生产经营活动实际上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来进行的。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同样不能得到保障。

因此,本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选择承包或者租赁对象时,不能只为了经济利益,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不闻不问,而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往往因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依法明确这种情况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修改前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只有一个承包单位或者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是不是需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够明确。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使本条规定更加周密。

其次,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

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因此,法律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是恰当的,有利于明确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还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这一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为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安全生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建设施工合同中是什么时间要求增加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是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

2002年11月1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中有规定: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关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负责起草,()负责审核。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部门)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审核。

《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知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扩展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道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内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容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每个单位、企业、个人,只有先把握住安全关,才能保证生产的发展,正常的运作后,才能促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发展,为了能更好地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公司的经济发展,现制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一、对领导阶层的考核

公司与主管领导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方面的考核: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全部性的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是否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条理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特征化管理制度和职能。

2.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真正了解公司的生产、规划、计划和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的目标和标准化管理,并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经费,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审批和修订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实施情况。

3.公司各部门领导阶层,必须结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内容进行有计划,有规范,有制度的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把好安全生产关,考核内容参照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考核、评比,总结。

二、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的考核

生产车间及从业人员是公司安全生产一线负责人,他直接关系到公司员工和周边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因此,对车间及一线从业人员的考核必须每年进行二次,其内容有:

1.是否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是否牢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所在任务的安全职责,责任。

2.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性能是否真正了解,能否熟记各种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

3.能否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4.在启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时能否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与责任,能否正确处理解决所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受考核单位:

序号检查项目应得分自评分考核分

1是否发生重伤、工伤事故,10

2是否重复和类似事故10

3是否生职工中毒事故15

4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5

5开展班组活动5

6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10

7修订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5

8经常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5

9计量设备、仪器、。

生产设备检查和检测工作10

10生产现场清洁、文明生产10

11消防设施管理10

12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5

好;中;差。

自评人(签字):

 考核人(签字):

5、为什么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扩展资料: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安全生产

6、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哪些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以下法定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整合、经营、设备正常运转。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设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维护,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6)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对工程安全隐患的评估及应做到的安全事项?

3.1.1安全报监

3.1.1.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报监理所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1.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

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3.1.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2目标责任

3.1.2.1施工单位应建议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宣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从零工作法”主要内容见附录表A-1、A-2。

3.1.2.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3.1.2.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3.1.2.4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5万㎡、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3.1.2.5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3.1.2.6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1.3专项施工方案

3.1.3.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3.1.3.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1.3.3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3.1.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1.4.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1.4.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1.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3.1.5安全检查

3.1.5.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3.1.5.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

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1.5.3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3.1.6安全教育培训

3.1.6.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1.6.2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1.6.4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严禁代签字。

3.1.7班前安全活动

3.1.7.1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3.1.7.2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3.1.7.3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3.1.8特种作业人员

3.1.8.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3.1.8.2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3.1.9安全事故处理

3.1.9.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3.1.9.2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3.1.9.3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1.9.4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3.1.10安全管理资料

3.1.10.1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3.1.10.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3.1.10.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

8、安全生产责任制怎样写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从组织制度上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的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之一。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必须是由企业或单位统一制定,并经企业(单位)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单位)法人签署的文件性质的责任制,具有法令作用。

下文凡提及的“文件性质”的管理制度均同此要求。

(3)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是以企业(单位)法人为代表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择任制;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的是以安全管理为责任主线的各级部门的责任制。

(4)项目部必须依据公司(分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并按分工责任到人,办理责任制签字认可手续。

2、责任制考核办法

(1)“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中,除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外,必须明确对考核结果的奖惩办法。

(2)实行逐级考核办法,分公司接受总公司考核,项目部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项目经理对项目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3)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所有管理人员按“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填入“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并根据奖惩办法填写优良、合格、不合格。

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4)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

没有考核,责任制就会形成一纸空文,无人问津。

只有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考核,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3、项目经济承包合同

(1)项目经济承包合同指的是由企业法人和项目法人(项目经理)之间相互签字认可的、反映企业有关规定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

(2)项目经济承包合同中除包括安全指标外,还必须包括经济指标、技术指标、质量指标及各项指标的考核办法,严禁把安全指标孤立起来。

(3)项目的安全指标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下来。

4、总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协议

(1)工地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

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

(3)分包单位资质证;

(4)分包单位安全资格证。

5、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1)各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80)建工劳第号《关于颁发建筑安

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内容进行摘编本工程施工现场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

(2)摘编时必须删去不符合现行国家安全规范、法规、政策的部分,增补例如钢筋套筒冷挤压、钢筋锥螺纹连接、钢筋直螺纹连接、泵送混凝土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应用所涉及的主要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导工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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