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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全省建立统一的“评委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

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

所申

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

报。

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

(五)受聘的评标专家登录“评委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参加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条

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已受聘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应急评标专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内抵达评标现场。

第十四条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

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

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

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时,应当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补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委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请假。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

(二)发生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资深评标专家:

(一)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的评标;

(二)对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争议等问题进行咨询;(三)对评标结果进行后评估;

(四)其他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

资格预审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500元/人次;评标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300—600元/人次;远程评标项目评审费为4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

设计专业和全部使用资深评标专家的评审费可以上浮50%—100%。

对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

除远程评标项目外,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评审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评审费标准。

国家、省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资格预审或者评标(以下简称“评标”)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

如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证实,由于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影响评审结果公正的,应当追加计分。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副场评标专家考核由主场的项目监管人员与副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考核计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3分

(一)参加评标迟到的;

(二)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完整,未及时修改完善或者补充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5分。

(一)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评审前不能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的;

(四)评审过程中催促其他评委评审的;

(五)一年内累计2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六)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10分。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

(二)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三)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或者见证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

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发生评标专家的打分与其他评标专家的平均分正负偏离20%及以上,且不能作出书面合理说明的;

(五)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六)未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七)对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不满,且有过激言行的;

(八)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九)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十)其他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督与工作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每次扣20分。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五)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奖励。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

(二)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

(三)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一次被扣20分的,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普通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资深评标专家;资深评标专家被暂停6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应降为普通评标专家且三年内不得晋升。

第十二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

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

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20分和奖励加分的,由项目监管人员和或者负责评标专家管理的工作人员计分后,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核后计分生效。

第三十一条考核计分应实时同步至省“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属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每年应对本地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考核及管理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大型工程、技术要求复杂工程,执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

见》(苏建规字〔2013〕4号)附件1中的标准。

本办法附件二中所称中型及以上工程,执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列为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附件2: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附件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一级类

二级类

三级类别

专业

A工程

A01规划

A0101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010101

总体规划

A010104

城市轨道交通

A010133

市政公用工程

A010134

建筑

A010141

古建、风景区

A010201

城镇体系规划

A0102城

A010202

城市规划

乡规划

A010203

镇规划

A010204

乡和村庄规划

A0201项

A020103

城市轨道交通

A02投资

目建议、

A020132

市政公用工程

策划与决

可行性研

A020133

建筑

AA:

究、评估

及后评价

A020134

城乡规划

A0301岩土

工程

A030101

岩土工程勘察/

工程地质勘察

A03勘察

A030102

岩土工程设计

A030103

岩土工程物探测

试检测监测

A040101

建筑总平面规划

A040102

建筑

A040103

结构

A040104

给水排水

A040105

暖通空调

A0401建筑

工程

A040106

电气、通信及弱

A04设计

A040107

装饰

A040108

幕墙

A040109

防护

A040110

防化

A040111

钢结构

A040112

照明

A040113

环保

A040114

消防

A040201

市政线路、站场

A040202

市政道路

A040203

市政桥梁

A040204

市政道路照明

A040205

市政机械

A0402市政

A040206

市政给水排水

工程

A040207

市政信号与控制

A040208

城市燃气

A040209

城市热力

A040210

电气

A040211

环保

A040212

园林

A040501

车站、区间

A040502

线路、轨道

A040503

信号

A0405城市

轨道交通

工程

A040504

通信与信息

A040505

机车车辆

A040506

通风

A040507

防灾监控

A040508

暖通空调

A040509

给水排水

A040510

桥梁

A050101

建筑

A050102

结构

A0501建筑

工程

A050103

给水排水

A05监理

A050104

暖通空调

A050105

电气

A050106

机电设备安装

A050107

装饰

A050108

幕墙

A050201

土木工程

A050202

给水排水

A0502市政

A050203

供配电、信号

工程

A050204

机电设备建议改

为机电设备安装

A050205

园林与绿化

A050501

土木工程

A0505城市

轨道交通

A050502

机电安装

A050503

系统设备、集成

A050504

通风

A050505

通信与信息

A0520机电

安装工程

A052001

机电安装工程

A0601土建

工程

A060101

建筑

A060102

市政

A06工程

A060104

城市轨道交通

造价

A0602安装

工程

A060201

建筑

A060202

市政

A060204

城市轨道交通

A080101

土石方工程

A080102

地基处理工程

A080103

爆破与拆除工程

A080104

土建工程

A08工程

A0801建筑

A080105

电气工程

施工

工程

A080106

建筑给水排水工

A080107

钢结构工程

A080108

通风与空调工程

A080109

室内装饰装修工

A080110

幕墙工程

A080111

建筑智能化工程

A080112

电梯工程

A080113

消防设施工程

A080114

机电设备安装工

A080115

动力工程

A080116

高耸构筑物工程

A080117

建筑防水、防

腐、保温工程

A080118

仿古建筑及修缮

工程

A080119

广播、音响和会

议系统工程

A080120

大屏幕显示系统

工程

A080121

智能灯光工程

A080122

无损检测工程

A080123

其他特种工程

A080201

道路工程

A080202

桥梁工程

A080203

隧道工程

A080204

给水工程

A080205

排水工程

A080206

防洪堤防工程

A080207

燃气工程

A080208

热能及供热工程

A0802市政

工程

A080209

体育场地设施工

A080210道路照明工程

A080211

城市景观、户外

广告工程

A080212

垃圾处理工程

A080213

市容环境综合整

治工程

A080214

城市公共广场工

A0805城市

轨道交通

工程

A080501

路基工程

A080502

轨道工程

A080503

桥涵工程

A080504

隧道、地下结构

工程

A080505

给水排水工程

A080506

供电工程

A080507

智能和控制系统

工程

A080508

信号工程

A080509

通信工程

A0821电

子工程

A082110

洁净室工程(含空调净化、洁净装修、洁净室地板)

A0830园林

绿化工程

A083001

园林工程

A083002

绿化工程

A0832信

息工程

A083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

集成

A083202

计算机网络工程

A083203

软件系统开发

A083204

信息安全系统集

A083205

信息系统机房建

A083206

涉密信息系统机

房建设

A09其他

工程

A0902节能

工程

A090207

建筑节能工程

A090208

绿色照明工程

A0906文物

保护工程

A090601

文物建筑修缮与

保护

A090602

古遗址、古墓葬

修缮与保护

A090603

石窟寺、石刻及

壁画保护

A090604

文物安全消防

A0907安全

防范工程

A090701

安全防范系统工

A090702

防爆安全检查工

A090703

网络安全工程

A0908展陈

工程

A090801

文物布展陈列

A090802

非文物布展陈列

A090803

模型制作

A090804

声光电配置

B货物类

B01机

械、设备

B0102城市

轨道工程

设备

B010201

通风设备

B010202

自动售检票

B010203

防灾报警设备及

消防

B010204

屏蔽门设备

B010205

综合监控设备

B010206

车辆段设备

B0114广

播、影

视、舞台设备

B011405

灯光、音响、舞

台设备

B0117锅炉

B011702

工业锅炉及辅机

B0119起重

运输机械

B011904

扶梯与电梯

B0125车辆

B012509

城市轨道车辆

B0130电

B013001

发电设备

B013002

电动机

B0131输变

电设备、

设施

B013101

变压器

B013102

咼压开关

B013103

低压电器

B013104

换流装置

B013105

电线、电缆与光

B013106

电力电容器

B013107

电池、电源

B013108

绝缘产品

B013109

电动工具

B013110

电动机拖动装置

B0132计算

机及网络设备

B013202

小型、微型计算

机及工作站

B013204

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

B013205

计算机配件及外

B0133计算

机系统

B013301

系统软件

B013302

支撑软件

B013303

应用软件

B0134环

保设备

B013410

城市固体废弃

物处理设备

B013412

水处理设备

B013413

污泥处理设备

B0136交通

信号专用

设备

B013602

城市轨道信号设

B0138节能

设备

B013801

节电器

B013802

变频器

B013803

咼效节能设备

(锅炉、风机、水泵、电机等)

B013804

余热余压利用装

B013805

节油器

B0140安全

技术防范设备

B014001

安防视频监控设

B014002

入侵探测与防盗

报警设备

B014003

安防出入口目标

识别与控制设备

B014004

安防实体防护设

B014005

防爆安全检查设

B014006

移动目标反劫防

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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